重庆市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系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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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系列优惠政策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重庆旅游政务网点击数:279 更新时间:2009-7-1 【字体:小大】
为贯彻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部署,争取实现中央确定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目标,切实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困难,保证我市旅游业平稳快速增长,市政府及部分区县出台了系列优惠政策,现将政策的主要精神公布如下:
一、市级有关政策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五方十泉”建
设打造“温泉之都”的意见》渝办发〔2006〕221号
1、温泉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1)“五方十泉”温泉开发项目,减半征收采矿权有偿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2)“五方十泉”温泉开发项目的采矿权证按最高年限5年办理,采矿权出让期限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
3)在温泉资源开发中积极采用新技术,经审核,有利于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的温泉开发企业,可免收或减半征收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2、土地供应
1)对“五方十泉”温泉开发项目在项目开发建设或扩建时,优先供应周边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促使其做大作强。
2)经勘察,有温泉资源的地块,优先作为温泉旅游项目用地供
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五方十泉”温泉开发项目企业。
3)国土资源部门对温泉休闲旅游开发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办证、土地供应等方面加快办理速度。
3、项目管理
“五方十泉”温泉开发项目按市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和推进。
4、税费征收
1)“五方十泉”温泉开发项目企业可享受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按15%征收。
2).凡年缴纳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五方十泉”温泉开发项目企业,可通过安排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实施以奖代补。
3)“五方十泉”温泉开发项目所涉及的温泉公建部分,经审批,市、区两级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全部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4)“五方十泉”温泉开发项目,减半征收地热资源税。
5、金融支持
1)“五方十泉”温泉开发项目企业可以在充分利用现有贷款融资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融资模式的创新。
除贷款融资方式外,可以结合温泉旅游行业和自身企业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使用各种行之有效的直接融资方式。
各融资机构、担保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应积极支持温泉企业融资和贷款。
2)“五方十泉”温泉开发属三峡库区的项目企业,均可申请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和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二)《关于实施激活重庆旅游市场优惠奖励政策的通知》(渝
办发
〔2008〕221 号)
市政府决定将激活重庆旅游市场优惠奖励政策适用年限延至
到2009年底。
1、税收优惠。
对市内旅行社、游船企业、旅行汽车公司、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导游服务公司、重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旅游企业的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2、规费优惠。
一是免收游船企业水陆运输管理费;二是对外航在重庆机场航班免收有关机场费用,包括起降费、停场费、客桥费、旅客服务费、旅客行李安检费、货物邮件安检费、引导车夜航附加费、定期及非定期航班基本费、客梯车费、升降平台车费、皮带传送车费、机组用车费、旅客用车费、货邮标牌费、货舱清洁费、货物装卸费、货物打板费等。
3、门票优惠。
游客同时游览长江三峡丰都名山、奉节白帝城、巫山小三峡景区,门票优惠50%;旅行社组织游客同时游览仙女山、天生三桥、芙蓉洞景区,门票优惠40%。
北碚美丽乡村嘉年华、金刀峡景区门票优惠50%;大足石刻宝顶和北山连线游览门票优惠40%;南川金佛山、重庆野生动物世界景区门票优惠30%。
4、奖励政策。
一是对全年组织招揽境外来渝旅游人数位居前十位的海外组织和机构,按照每人3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对全年组织来渝入境游客达3000人以上的海外旅游组织和机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2千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1千人以上的一
次性奖励1千元人民币;二是对市内国际旅行社外联组织入境游客按照1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励;三是对出航长江三峡的国内旅游船给予燃料费补贴,按照大型船6万元/次、中型船5万元/次、小型船4万元/次的标准实施。
所需的经费由市旅游局、市港航局各承担50%。
(三)《关于加快“山水都市”旅游精品——“太阳”工程建设的意见》
2008年12月,重庆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山水都市”旅游精品——“太阳”工程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31),对“太阳”工程建项目实施优惠政策。
1、项目管理。
将“太阳”工程项目纳入市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实行“一事一议、特事快办”。
2、土地供应。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供地目录的前提下,“太阳”工程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用地计划。
3、税费优惠。
一是符合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太阳”工程项目,其企业所得税可申请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 税率征收。
凡接收三峡库区移民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太阳”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新建的“太阳”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公益性设施建设,市、区县两级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经审批,实行先征后返;三是降低“太阳”工程中五
星级旅游饭店的银行刷卡费率,由现在执行的3%降低到2%,逐步降低到1%;四是降低“太阳”工程中五星级旅游饭店的水、电、气收费价格。
水费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低0.10元,在随自来水价格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解决;电费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2元,在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解决;天然气费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低0.10元。
逐步实现五星级旅游饭店与工业企业的水、电、气收费同价;五对五星级豪华游轮项目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补助。
对第一期新造或改造的10艘游轮,每新造1艘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540万元、每改造1艘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270万元,在游轮建成下水并被评为五星级标准的当年一次性支付给游轮业主。
所需资金由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和市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各承担50%;六是在渝北、巴南、涪陵、长寿、江津等5个库区区县的“太阳”工程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政策;在渝北、巴南、涪陵、长寿、江津、南岸、江北、合川、永川、铜梁、璧山等11个区县的“太阳”工程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七是“太阳”工程项目可由市三峡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八是此前已出台的优惠政策中涉及“太阳”工程项目的,继续兑现并延长至2012年,但有关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重庆市组织入境游客来渝旅游奖励办法》
2009年,市政府安排入境旅游专项资金500万元,对国际旅行社组织入境游客进行奖励。
市旅游局印发了《重庆市组织入境游客来渝旅游奖励办法》。
1、对旅行社组织入境旅游人数的奖励
1)对旅行社外联组织来渝的入境游客人数的存量(上年实际完成数据)部分每人奖励10元人民币。
对旅行社外联组织来渝的入境游客人数的增量部分,超过存量10%的给予增量部分每人20元人民币的奖励;超过存量20%的给予增量部分每人30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没有存量的旅行社,2009年的自组外联入境游客人数一律按存量计奖。
2)对旅行社横向接待来渝的入境游人数的存量(上年实际完成数据)部分每人给予5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旅行社横向接待来渝的入境游人数的增量部分,超过存量10%的给予增量部分每人10元人民币的奖励;超过存量20%的给予增量部分每人15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没有存量的旅行社,2009年的横向接待入境游客人数一律按存量计奖。
3)组织外国人参加西旅会,每人给予100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旅游企业新辟国际旅游航线的奖励
新辟亚太地区国际航线,每个往返航次给予宣传促销费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全年飞行50个往返航次以上的,另行奖励5万元,达到70个往返航次以上的,另行奖励10万元;新辟欧、美、非地区国际航线,每个往返航次给予宣传促销费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全年飞行50个往返航次以上的,另行奖励10万元,达到70个往返航次以上的,另行奖励20万元。
3、对投资经营或包租经营长江三峡豪华游船的奖励
1)组织入境游客1万—3万人(含3万人)的,每人奖励10元人民币。
2)组织入境游客 3万人以上的,以3万人为存量,存量部分奖励10元人民币;超存量的增量部分每人奖励20元人民币。
3)其他单位包租该企业豪华游船,并已享受包船奖励的,该企业不再享受此奖励项目。
4、对包机、包专列、包游船来渝旅游的奖励
1)包机奖励:从境外包租飞机来渝旅游,游客在100人以上的,每架次奖励组团社宣传促销费1万元人民币。
2)包专列奖励:组织境外游客600人以上包租专列来渝旅游,每趟次奖励组团社宣传促销费2万元人民币。
3)包游船奖励:组织100人以上境外游客,包租豪华游轮从重庆港出发游三峡,或从宜昌(武汉)港出发游三峡到达重庆港的,每航次奖励组团社宣传促销费1万元人民币。
5、对组织境外旅游买家到渝考察的奖励
1)组织境外旅游买家和媒体100人以上来渝考察3天(2晚)以上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组团奖励。
2)组织境外旅游买家和媒体75人以上来渝考察3天(2晚)以上的,给予3.5万元人民币的组团奖励。
3)组织境外旅游买家和媒体50人以上来渝考察3天(2晚)以上的,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组团奖励。
有关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部分区县有关政策
黔江区
1、小南海景区推出年票制。
阿蓬江神龟峡景区按照8拆优惠所有游客。
2、整合小南海、阿蓬江神龟峡景区,推出黔江民俗生态目的地游,实行套票制,对团队游客赠送地方特色小礼品。
3、在黔江旅游网站上发放10万张优惠旅游消费券。
渝中区
1、对采用包专列、包机、包船形式组织外地游客来该区旅游的旅行社,所组织的游客量达到设定标准(包机:游客数量一次性不低于150人;包船、包专列:游客数量一次性不低于500人),且在该区至少留宿一夜的,经区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在区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经费,分别给予0.5-1.5万元的一性奖励(其中,包机、包船:0.5万元;包专列:0.5万-1.5万元)。
2、鼓励旅行社主动拓展客源市场,对在外地媒体上宣传推广该区旅游消费且市场效果明显的,经区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给予0.5-2万元奖励。
3、对获得二星级旅游饭店星级标志和证书的宾馆,一次性奖励经营领导班子2万元人民币;获得三星级和四星级旅游饭店星级标志和证书的宾馆,一次性奖励经营领导班子3万元人民币;获得五星级旅游饭店(包括白金五星级)星级标志和证书的宾馆,一次性
奖励经营领导班子4万元人民币。
江北区
1、投资新建的五星级酒店,酒店建设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市区财政分成体制留区部分的50%返还给酒店投资人(若该项目已享受过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返还政策,则不再重复享受)。
2、新建五星级酒店自取得经营收入之日起三年内,实现的税收留区部分,第一年按80%,第二、三年各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用于支持酒店的经营和发展。
如在开业两年内未取得五星级酒店认定证书,第三年不得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个别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优惠政策。
南岸区
1、对非政府单项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分期供地、分期办证,土地出让金、开垦费、植被恢复费、配套费等规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付款或缓缴。
2、凡新办的大型旅游企业(投资在1亿元以上),从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第一年可比照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解缴区内留成部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给予80%、50%、30%的资金扶持。
3、经区旅游局确定的重点骨干旅游企业可分别比照其当年与上年税收增幅的所得税、营业税解缴区内部分的40%,由区政府安排资
金给予扶持。
4、对符合南岸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贷款条件的旅游企业,纳入该中心贷款担保业务范围,与工业企业同等对待。
5、宾馆饭店空气、环境监测按下限收费,对旅游企业不得高于其他一般工业企业的收费标准,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6、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7、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广告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后纳税年度结转。
8、税务部门在旅游企业营业额中按1.5%收取旅游宣传促销费,由区旅游局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全区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企业上缴的行政性收费,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旅游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含)以上的,3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占职工总数30%(含)以上、60%以下的,3年内按70%征收营业税和附加税。
占职工总数30%(含)以上,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30%以下,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北碚区
鼓励区内各单位积极争取市级和区外各类会议在北碚召开,以此带动北碚旅游和第三产业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对积极争取区外会
议在该区内召开的本区内相关单位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万盛区
1、旅行社组织市内游客一次性达500人以上,游览至少一个景区,奖励2500元。
游览两个景区且住宿一晚,奖励5000元。
2、拟于2009年4月中旬至五一节期间向市民发放10万元5折优惠门票(发放地点:重庆主城住宅小区、超市、电台、五一苗族踩山会开幕式现场等)。
巴南区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凡在该区投资新办旅游企业所需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可采取出让、租赁或以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取得使用权。
2、在该区规划的农家乐片区范围内,从事接待旅游者的农家庭院或主营接待的经营项目,经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者可采取征(占)用、租赁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农家乐建设用地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由区旅游行业管理部门会同镇街商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政府批准后进行用地规划调整。
(二)税费优惠政策
1、新办旅游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月起的两个年度内,将其缴纳的属区本级分(留)成部分税收的20%奖励给企业。
2、新办旅游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
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第二十八类规定的,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旅游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4、新办旅游企业招用下岗事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查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企业当年招用下岗事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下的,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总额的2倍。
5、新办符合旅游规划的旅游企业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区本级实得部分,按投资规模大小并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经先征收较入库后安排支出的方式给予以下优惠,专项用于由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以1户企业或1个项目为单位计算)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安排50%;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安排30%。
6、新办符合旅游规划的旅游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市收部分外,属区本级实得部分,按投资规模大小并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经先征缴入库后安排支出的方式给予以下优惠:投资额(以1户企业或1个项目为单位计算)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安排50%;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安排30%。
7、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农家乐从开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8、农家乐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区级直接征收部分,按现行标准最低限收取。
9、对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农家乐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
江津区
1、四面山景区针对旅行社及单位团体门票实行优惠。
淡季门票实行五折优惠,旺季按时段和组团人数实行7~8.5折优惠。
2、对旅行社组团游览四面山景区将按实际购票人数在门票方面实行奖励;在游船消费、观光车消费方面实行奖励;旅游公司酒店针对旅行社组团实行打折和赠送消费券的方式进行奖励。
3、聂荣臻元帅纪念馆装修后(目前正在装修),游客凭本人身份证免费参观。
永川区
1、经区商委审定符合享受水电气优惠政策的餐饮企业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10元,水随自来水价格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降低0.10元,电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降低0.02元收取费用。
2、新投入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宾馆、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月起的三年内,企业营业税永川留成部分50%给予企业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3、新建宾馆饭店,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从开业之月起,企业所得税永川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企业100%,第四、五年给予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4、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服务业,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餐饮娱乐业,从开业之月起,企业所得税永川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企业100%,第四、五年给予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5、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纯商业项目,按相关政策,给予优惠供地。
6、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新建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项目,规划综合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管理费、土地(设定)登记费、人防费、房屋所有权(初设)登记费、集中绿化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减按50%收取。
7、新认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新创建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或工业旅游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新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宾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南川区
1、开发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经营纳税年度起,缴纳的生产经营性营业税的区级分成部分,第1-3年按50%补贴给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新建四星级及以上宾馆的,建设期间属区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工本费除外),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规费按低限的50%收取(工本费、工程质量监督费除外),向重庆市级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低限标准收取
3、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特大型项目或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优势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由区政府单独制定优惠政策,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向企业提供服务。
綦江县
(一)旅游房地产业优惠政策
1、县政府推出的旅游房地产用地,前期500亩内按20万元/亩作为起拍价,超过500亩的适当提高起拍价,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平均成交价格。
2、投资业主开发旅游房地产所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在该项目设施达到60%时,返还50%给投资业主,用于该项目区内的基础设施投入。
3、鼓励团购消费旅游房地产。
凡组团一次性购买50套以上的,按50元/平方米的金额一次性补贴给消费者。
4、鼓励旅游房地产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投入。
凡业主投资电力、通讯、电信、邮政、供水、加油、供气等项目的,厂房用地实行成本价出让;投资消防、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广场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用地实行划拨;免收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费。
鼓励投资市场、医院、学校等公益设施。
(二)土地政策
1、投资新建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在取得星级资格后,经县政府批准,将该项目的土地出让综合价金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单个项目享受土地出让综
合价金优惠政策的面积不超过50亩。
具体标准为:四星级旅游饭店返还扣除征地拆迁或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费用后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20%;五星级旅游饭店返还扣除征地拆迁或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费用后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30%。
其中,首家四星级旅游饭店在扣除征地拆迁或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费用后,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的优惠额度为100%;在2009年内动工新建的符合规划的首家五星级旅游饭店,50亩用地范围内实行“零地价”。
2、对县级重点旅游开发项目的建设,其建设用地由县政府统筹解决。
对旅游产业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
(三)财税政策
1、投资新建四星级及其以上旅游饭店,试营业一年期间,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全额返还;自取得星级资格之日起,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第三、四年按50%返还。
试营业一年期间土地使用税全额返还,取得星级资格之日起土地使用税第一年全额返还。
2、经改扩建升级为四星级及其以上的旅游饭店,县政府给予业
主一次性奖励。
具体标准为:四星级旅游饭店20万元、五星级旅游饭店40万元。
3、投资新建四星级及其以上农家乐,县政府按市标准审核授牌投入运行后给予业主一次性奖励。
具体标准为:四星级5万元、五星级10万元。
4、投资建设景区(点),获得国家AAA级以上的,县政府给予业主一次性奖励,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标准为:荣获国家AAA
级旅游区(点)称号的,奖励30万元;荣获国家AAAA级旅游区(点)称号的,奖励50万元;荣获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奖励50万元;荣获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奖励50万元。
5、投资新建或技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品生产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新建企业实际缴纳的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分成部分前两年50%返还,实施技改企业的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增量分成部分前两年50%返还。
6、投资新建旅游商品专卖店(土特产品、工艺品、纪念品等),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含停车场),自营业之日起,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分成部分前两年按50%返还。
7、投资新建四星级及其以上旅游饭店,其城市建设配套费按50%返还。
其中,首家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费等全额返还,用于饭店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期间属县级部门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县内现行最优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