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两种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争议解决的范畴,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与联系。
本文将详细讨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二者的特点和应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性质和程序。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机关对原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改正或撤销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法律的方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撤销。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化,通常分为逐级复议和快速复议两种方式。
逐级复议指当事人先向下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仍不满意,可以再向再下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直至逐级复议完毕。
而快速复议则是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以加快复议过程。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程序相对繁琐,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进行,包括起诉、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耗时较长,并需要律师的参与。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适用范围上也有差异。
行政复议一般适用于具有特定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而行政诉讼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关的争议,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是否合规等。
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一些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解决的方式,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可以相互衔接,当事人在进行行政复议后,如果仍不满意,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有时候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希望争议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并且对行政机关的内部处理有较大信心时,可以选择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问题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问题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法领域两种常见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然而,这两种方式之间的衔接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不同的程序。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重新审查、改变或撤销原决定的一种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是必要的前置程序,被视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的行政程序。
而行政诉讼则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请求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改变、撤销行政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衔接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起诉时机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决定书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争议案件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逾期未起诉,则被认定为放弃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因此,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前,应及时评估复议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是行政诉讼的受理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但是,如果案件属于特别程序,例如涉及国家赔偿、土地使用权等,需要经过特殊的程序。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时,应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案件提起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是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问题。
行政复议决定是作为诉讼的事实依据,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将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如果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事实认定错误,法院将予以撤销或改变。
但法院也会充分尊重行政复议部门的决策权,不会轻易干预复议决定。
解决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问题,需要各级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加强沟通与配合。
行政机关应更加仔细审查和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人民法院应在行政诉讼中审慎判断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行政法领域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方式,它们之间的衔接问题需要合理解决。
通过确保起诉时机、合理受理和审查行政复议决定,加强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法制的有效运行。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一)产生的根据相同。
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二)目的和作用相同。
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四)产生的条件相同。
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
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有发生的先后顺序之分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具体的先后顺序,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但有以下情况的,必须经过复议程序后才能进行诉讼:(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重要的作用。
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2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ab(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何不同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何不同在行政法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程序。
它们有着不同的特点和适用条件,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一、定义与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或者上级机关重新审查、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较简单,通常包括提出复议申请、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复议决定等环节。
行政诉讼则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行政诉讼程序相对来说相对复杂,包括起诉、立案、受理、调查、庭审、判决等多个环节。
二、适用条件行政复议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当事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2)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内。
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行政行为已经导致法律关系发生争议;(2)当事人已经提出过行政复议,但复议未作出决定或超过法定期限;(3)或者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但已过期;(4)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的。
三、管辖机关行政复议一般由上一级或上级机关负责受理和审理,如地方行政复议委员会、省级行政复议机关等。
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和审理,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和争议金额的大小,分为各级人民法院。
四、结果效力行政复议作出的复议决定具有行政效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起诉的,复议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司法效力,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判决结果,否则会受到强制执行的处罚。
五、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是一种自愿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其他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是一种强制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或者提起行政复议失败后,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的当事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合规性等方面的纠纷。
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文档1(正式风格):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或者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行政当事人是指受到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察程序,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复议,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错误。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自行适合行政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决定。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适合对象行政诉讼适合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先确定的特定行为。
行政复议适合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包括普通行政复议和特殊行政复议。
普通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殊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对直接制裁当事人切割权益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适合范围行政诉讼适合范围广泛,适合于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适合范围相对较窄,适合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个别行政行为。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
2、行政当事人:受到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文档2(非正式风格):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但它们在主体、适合对象和适合范围上有所不同。
1.1 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行政当事人是指受到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行政复议的主体惟独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察程序,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复议,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错误。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行政法是指对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及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它对保障公民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处理的两个主要方式。
本文将分析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一、异同点在处理行政争议方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一些共同点。
首先,两者都是处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的法律程序。
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解决纠纷。
其次,两者都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合法性审查的手段。
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是通过法定程序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法律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保障司法公正与行政效率的需要。
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方式,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促进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和规范化建设。
然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首先,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程序,由同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
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法律程序。
其次,行政复议是一种自愿性程序,相对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是一种强制性程序,相对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行政复议对争议的解决更加灵活和便捷,可以解决一些简单的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而行政诉讼更加正式繁琐,适用于一些复杂的行政争议,但也相对正式、费时费力。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意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民权益、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可以解决一些行政纠纷,促进和谐稳定社会。
例如,一些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纠正,避免给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行政复议可以促使行政机关改进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公正性和效能。
通过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当决定进行追究和纠正,促进行政机关更加规范运行。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在行政法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用于解决行政争议。
尽管它们都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提供救济的途径,但它们在适用范围、程序性要求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一、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争议解决,是一种相对简便高效的行政救济程序。
只要行政行为涉及特定当事人,且该行为侵犯了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即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错误的行政行为,并使其合法、合理、公正。
行政诉讼则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外部争议解决,是一种通过法院审判来实现行政救济的程序。
当特定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或行政复议程序已终结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合法、公正执行行政行为。
二、程序性要求1. 行政复议的程序性要求:(1) 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复议,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复议: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复议申请,组织调查、听证,并向当事人发出复议决定书,作为行政行为的终局决定。
(3) 诉讼期限:如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在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诉讼的程序性要求:(1) 提起诉讼:当事人应在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2) 立案审理: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调查取证、举行庭审,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作为行政行为的终局决定。
(3) 诉讼期限: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限一般为6个月,但特定情况下可延长至1年。
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比较强制,行政机关一般都会依法执行复议决定,并根据复议决定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行政机关通过内部调整与当事人达成和解,避免了司法程序的繁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选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公民和法人在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两种不同方式。
它们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但在具体适用场景、程序和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并提供选择的建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的特点如下:1. 简便快捷:相对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相对较为简便、快捷,常常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相应结果。
2. 纠正错误:行政复议主要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使其重新审查和裁决,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司法争端。
3. 事先教育:由于行政复议是一种内部行政机关自律的方式,它能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行事,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诉讼的特点如下:1. 受法庭保护:行政诉讼是在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有权调查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2. 法律适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适用法律,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违法救济:行政诉讼能够追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具体的区别和选择如下:1. 目的不同:行政复议的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使其重新审查和裁决;行政诉讼则是通过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规范不同:行政复议是内部行政机关自律性的方式,其规范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和执行;行政诉讼则遵循法律程序,由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都不适用调解..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复议选择型二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二复议前置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主要有两种情形: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案件;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以鉴定书为依据;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行政检查案件;d;部分行政合同案件;这里专门指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了以上法律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解释外;还包括一些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这里包括少年收容教养;以及乡政府收费..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所以;现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已经是相同的了;记住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就记住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三;有一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排除事项包括:① 国家行为案件;② 抽象行政行为;③ 内部行政行为;这里仅指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与任免..④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⑤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他是不可诉的;但若是假的伪装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处对侦查行为要做狭义的理解;行政机关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行干预民事纠纷之实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⑥ 调解仲裁行为;⑦ 行政指导行为;⑧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与义务;则应当诉原行政行为..⑨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书;他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行为;并没有最终确定权利义务关系..⑩ 劳动监察指令书;与⑨相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监察决定书的依据..以上是行政诉讼的排除事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①内部行政行为;②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③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紧密的联系: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山西省高院的批复;共同构成了这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A;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侵犯的是一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是既得权C;必须达到能够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效果..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其不服 ;不能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两种重要的法律救济方式。
本文将从定义、程序、特点、案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确认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诉讼方式。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1.提起诉讼: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受理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诉讼材料后,依法受理并立案。
3.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派员前往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4.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5.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6.执行判决或裁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判决或裁定的内容,履行行政行为或赔偿义务。
三、行政诉讼的特点1.公开性:行政诉讼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参加诉讼。
2.审判权: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审判,保证了司法独立。
3.强制性: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4.保护权益: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
四、行政诉讼的案例1.某公司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拒绝了营业执照的申请,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和庭审,最终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撤销该行政行为,给予某公司营业执照。
2.某村民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拆除了其房屋,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和庭审,最终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某村民的损失。
五、行政复议的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六、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复议: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
行政法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两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
而这两种机制的存在与发展,既体现了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检查,也为行政争议化解提供了有效途径。
一、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有异议时,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与决定的一种特殊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法下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内部程序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行政机关自行组织与许可的复议程序;二是依法将复议职能分配给独立组织履行。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减轻行政法院的负担,提高行政纠纷的处理效率。
此外,行政复议还能加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促使其更加严谨、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主体发生争议时,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解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采取了独立的、外部的机制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与裁决。
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法下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通过司法程序限制和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实施方式主要分为诉前、诉讼、执行等三个阶段。
行政诉讼的途径包括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和特别程序行政诉讼等。
行政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它通过司法判决统一适用法律条文,避免了行政机关自行行使权力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并能为公民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保护。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相互关联且互为补充的机制。
两者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公民通常要求先进行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
这是因为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争议,减少了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资源投入。
同时,行政复议也有助于减少行政诉讼的数量。
一方面,行政复议可以纠正行政机关错误的行为,减少公民提起诉讼的需求;另一方面,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内部机制,能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审慎地处理行政事务,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If everyone understands you, then you have to be ordinar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导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的机关不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的程序不同。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强度不同。
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
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
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范本1(正式、正经风格):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一:概念解析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行政法领域中重要的两个概念,它们的作用和性质各不相同。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司法机关来争取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途径。
而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复查、复核,对不公正、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的一种行政程序。
二:适用范围和主体1. 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协议等。
- 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此外,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组织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复议- 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愿、申诉等行为。
- 主体: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主要是被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同时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组织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三:申请条件和程序1. 行政诉讼- 申请条件:行政诉讼的申请人需要先行履行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和条件,并确保符合起诉时效的要求。
- 诉讼程序:行政诉讼一般经过立案、受理、调查、审理、判决等程序。
2. 行政复议- 申请条件:行政复议的申请人需要符合复议申请的相应条件,如事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确保在法定时限内提交申请。
- 复议程序:行政复议一般经过受理、审查、调查、复议决定等程序。
四:救济结果和效力1. 行政诉讼- 救济结果: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判决进行实质的救济,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性,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等。
- 效力: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行政复议- 救济结果:行政复议的目的是对不公正、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通过复议决定进行程序的救济,如变更、撤销或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
- 效力:行政复议决定具有行政行为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直接约束力。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及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及区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民众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申诉的方式。
虽然它们都是通过司法途径向政府申述,但是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路径、结果处理等方面对两者进行详细的比较。
法律定义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机关对自己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重新审查和决定,并解决申请人提出的行政争议。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仅限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
而行政诉讼则适用于任何行政受理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例如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等。
申请条件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是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的相关当事人,即具有法定的利益关系。
而行政诉讼的申请人可以是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权利人,或者是间接受到影响的利益人。
申请路径行政复议的申请路径由下往上依次为:局级行政机关复议、市级行政机关复议、省级行政机关复议。
而行政诉讼则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般是没有义务的,但对于一些复杂的诉讼案件,或者在个人法律意识较弱的情况下,律师的帮助可能是必要的。
结果处理行政复议的结果分为两种:行政机关确认原来的决定、所申请的复议请求被接受。
如果复议结果不满意,申请人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结果则是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如判决行政机关改变其错误的行政行为,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等。
结论综上所述,尽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申诉的方式,但它们在法律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路径、结果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在实践中,公民应该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区别是什么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区别是什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区别是什么引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
虽然它们都是人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但在具体实践中有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定义、适用对象、起诉期限、诉讼程序、影响力等方面的差异。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应用对象1.1 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申请,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自同级其他机关进行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1.2 适用对象:行政复议适用于不服地方行政机关以及其下属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服国务院和其下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1.3 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及适用对象2.1 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程序,要求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行政机关的无行政管理权或者违法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采取特定行政行为。
2.2 适用对象:行政诉讼适用于不服任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政机关不予登记、不予许可等不作为行为。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3.1 行政复议:起诉期限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3.2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法定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4.1 行政复议程序:4.1.1 申请:当事人应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1.2 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审查。
4.1.3 审查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听证、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可以调解解决争议。
4.1.4 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4.1.5 履行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一般需要行政机关履行。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制度,它们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
行政诉讼法是指政府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产生的争议,由公民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规范;而行政复议则是指当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该行政机关采取复议程序进行申诉的制度安排。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之间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解决的首选路径行政复议是行政争议解决的首选路径,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行政机关自身的内部程序解决争议,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
行政复议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够更加迅速地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在很多案例中,行政复议可以很好地解决争议,避免了诉讼的繁琐过程。
二、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争议的最后解决途径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适合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
当行政复议无法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需求时,他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起诉条件、诉讼程序等,为申请人提供了最后的争议解决途径。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联系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但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先决条件,即在行政诉讼之前,申请人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结果对行政诉讼起着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况下,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会考虑行政复议已经达成的裁决意见。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界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行解决争议的程序,而行政诉讼是将争议交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解决的程序。
行政复议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则更加注重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公正性进行审查。
因此,一些复杂的行政争议往往需要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以保证争议得到更为客观、公正的处理。
总结起来,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制度,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界限。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在哪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在哪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与行政机关产生纠纷或对其行政行为不满时,常常会听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个概念。
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并不清楚它们之间究竟有哪些具体的区别。
下面,咱们就来详细说一说。
首先,从性质上来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
也就是说,当你认为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这些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维持、变更或者撤销。
这就好像是在一个“大家庭”内部解决问题,上级对下级的行为进行评判和纠正。
而行政诉讼则是一种司法审查程序。
它是由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这相当于把争议提交给了一个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司法机构,由法院依据法律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其次,受理机关是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定机关。
比如,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可能向上一级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具体来说,一般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当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也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在审查的范围方面,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会审查其合理性。
比如说,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数额是否恰当,处罚的方式是否合理等,都在复议的审查范围之内。
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一般只有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接着,我们来看看审查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灵活,效率通常较高。
它的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也会进行调查核实,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诉讼的程序则更为严格和规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一、前言在行政法领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个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同级别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这两种方式往往会相互衔接,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其衔接关系。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 行政复议(1)主要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期限一般为60天内;(3)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用;(4)由同级别或上一级别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
2. 行政诉讼(1)适用于具体或抽象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2)起诉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3)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用;(4)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1. 行政复议是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2. 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引用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具体事实作为证据。
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行政复议时所作出的决定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 行政复议决定对于后续诉讼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在同一案件中,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多次申请复议的,最后一次复议决定是终局性的。
这意味着,在最后一次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再次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某市A公司因违反环保规定被处以罚款。
A公司不服,先向市环保局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仍被维持原决定。
随后,A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此案例中,A公司先进行了行政复议程序,并且最后一次复议决定被维持。
因此,A公司符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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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他们之间区别是:
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
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
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
另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双重审查。
第三,申请形式及审理方式不同。
在申请形式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属于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确认。
行政诉讼则要求原告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
第四,受案范围不尽一致。
一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第五,审查依据及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
行政复议的审查依据为法律、法规及规
章,审理中复议申请可以撤回,双方就裁量争议可以和解,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就裁量争议和赔偿、补偿事项调解结案。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适用行政规章。
审理中,除赔偿诉讼之外,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六,对于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要求不同。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审级规定及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复议实行一审终裁制,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
就法律效力而言,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结果就是有最终效力的结果,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
第八,提起时间与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他们之间的联系是:第一,选择式。
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
第二,复议必经式。
法律、法规如果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后才可提起诉讼,则行政相对人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
例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
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在《反垄断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
第三,选择终局式。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第四,特殊的行政复议终局制。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