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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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省市区路号座层。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适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排列下列非法证据:
(1)被告人于年月日时分至时分的供述;
(2)含有唾液的烟蒂。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涉嫌一案,人民检察院已向你院提起公诉。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人认为上述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供述的排除理由及相关线索、材料
被告人因涉嫌抢劫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至年月日之前,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数次讯问,被告人并未承认自己抢劫了被害人瞿某某。年月日,侦查员武某某、沈某某以指认现场为名,将被告人从某某县看守所提出,带至某某县公安局刑警队审讯室,在没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进行审讯。被告人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抢劫,武某某、沈某某和另外两名侦查人员轮番上阵,用警棍电击、老虎钳夹手指、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等方法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同时还恐吓被告人:一时不供述“抢劫”经过,一时不送回看守所。由此可见,被告人年月日时分至时分的供述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结果,侦查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的此份供述属于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申请排除此份证据的相关线索、材料有:
(1)年月日,被告人被提出、送回看守所的相关手续和出所、入所时间记录;
(2)年月日,被告人被送回看守所时的体检记录;
(3)被告人手上因刑讯逼供留下的伤痕;
(4)讯问过程没有录音、录像。
二、烟蒂的排除理由及相关线索、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本案中,公安机关勘查现场虽然不少于二人,但最先进入现场的胡某某先于他人四十多秒,而且此人还是某某县公安局聘用的协警;整个勘查过程没有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说烟蒂是在现场提取,但提取烟蒂既没有制作提取笔录,也没有将其列入现场提取物品清单,现场录像也看不出这一过程,烟蒂来源不明。公安机关如此勘查现场、提取物证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进行补正。
申请排除此份证据的相关线索、材料有;
(1)查人员进入现场时的录像;
(2)证明胡某某系协警身份的照片;
(3)没有烟蒂提取笔录。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排除上述非法证据,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律师事务所
律师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