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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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2014 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工作方向,互联网金融一时间快速吸引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确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健康,离不开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尚缺乏成熟的理念,各方对监管的功能、地位尚未达成普遍共识,因此,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确定各部门在监管中的位置以及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008 年金融危机后,业界普遍认为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只针对理想的金融市场,这种情景认定市场参与者都是理性的,市场价格全面、正确地反映了所有市场信息。然而,现实生活中金融业特别是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未达到这种理想的地步,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可控等非有效因素广泛存在,必须实施必要监管。具体来讲,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在P2P 平台中,投资者对于借款者信用风险的了解仍不能做到全面、系统,其投资行为仍属于高风险投资,同时,由于P2P 门槛较低,一些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对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也了解不足。2.集体非理性。在货币市场大幅波动时,个人投资者出于理性可以赎回资金,但如果大部分投资者一致采取理性赎回,整个平台就会遭遇挤兑,表现出集体行为非理性。3.互联网金融创新仍存重大缺陷。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领域,部分P2P 平台的客户资金同平台自有资金缺乏有效隔离,使得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
事件频发,多数平台缺乏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管控,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能承担风险的人。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的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1.信息科技风险。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支付不安全、账号被盗等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风险或是由平台工作人员、投资人违规操作造成,或是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与互联网大环境导致,其后果往往较为严重。
2.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有效拓展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使以往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也参与到投资中来(即长尾特征)。这部分人投资经验不足,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也相对欠缺,容易受到误导、欺诈,加之投资额较小且分散,一旦出现风险厌恶,极有可能造成挤兑。
二、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一)审慎监管
审慎监管就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限额监管等一系列风险管理手段,控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负外部性以及风险行为,帮助其实现外部行为的平衡。具体来讲,审慎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信用风险外部性的监管。目前,部分P2P 平台直接接入借贷活动,为贷款方提供担保,这就产生了信用风险外部性,一旦平台企业破产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损。为此,监管部门可参照银行业的管理办法,计提资产损失准备金用以覆盖信用风
险,保证P2P 平台的持续经营。
2.流动性风险外部性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信用中介的一种形式其活动伴随着流动性或期限转换,如果其一旦遭遇流动性危机,势必会影响到债权人和交易对手的流动性。对于互联网金融流动性的监管同样可以参照银行业的做法,采用流动覆盖比率、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流动性指标对企业进行监管与评价,要求企业准备充裕的流动性资产储备,以应对货币市场大幅波动下的赎回。
(二)行为监管
行为监管主要指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基础设施、机构及参与者行为的监管,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点:
1.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股东与管理层的监管。一方面,严格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审批,对金融能力不足、不诚信、有不良记录的股东和管理者实施禁入;另一方面,严格监督持续经营过程中股东、管理层的行为,严查关联交易,避免其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挪用资金等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2.对有关互联网金融的证券托管、交易与清算系统进行监管。一方面,严格控制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交易的性质,避免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建立平台资金与投资人资金的有效隔离系统,防止平台相关人员挪用资金。
3.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控制度、组织管理结构、风控措施进行监管。同时,还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办公场所、IT 架构与基础设施进行审查,避免信息风险。
(三)机构监管
1.对网络金融交易平台自身的监管。在大数据环境下,P2P 平台的监管主要针对改进贷款评估中的信息处理与审核环节进
行。与以往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缺乏立体的贷款人审核部门,相关能力同银行仍存在巨大差距。为此,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P2P 平台的相关资质,对风险控制的人员配备与职业操守进行量化,以此保证其借款人条件审核的规范化。
2.对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近年来,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基金+ 第三方支付产品相继推出,并受到公众热捧,监管机构要对此予以重视,在照顾其特殊性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以揭示其风险,避免投资者遭受损失。
三、结语
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已经实现了类似于传统金融的功能,其应当接受与传统金融相同的监管,尤其是在发展尚不成熟的阶段,更不能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金融管理层应该以监管促发展为指导理念,在一定的监管红线和底线思维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这一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