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调研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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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调研发言稿
【篇一:陆瑞华在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陆瑞华在政府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来源:主站
发布时间: 2008-01-16 14:43
阅读次数:
广西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陆瑞华
(2008年1月7日)
同志们:
刚才,大家结合实际,踊跃发言,就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很多好的
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很有帮助,在今后的立法
工作中,我们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这些好的建议,并采取切实措施
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下面,我就政府立法工
作特别是立法计划的有关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2007年政府立法计划执行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共8件,其中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新制定的政府规章6件。政府立法
计划下发后,经自治区政府领导批准,又增加了5件立法项目,即:《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
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广西
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此外,2006年留存的立法项目有6件,分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听
证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
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
理办法》。2007年政府立法项目合计19件。
2007年上半年,自治区法制办完成审查工作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
审议通过的立法项目有11件,分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
管理条例(草案)》(已提请人大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消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政府令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
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政府令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政府令28号)、《广西壮族自
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办法》(政府令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办法》(政府令30号)、《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政府令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
理办法》(政府令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政
府令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政府令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听证规则》(政府令26号)。
2007年10月前,自治区法制办完成审查工作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
府审议的立法项目有4件,分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决策程
序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
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至2007年12月止,以上15件政府立法项目已经政府常务会审议
通过,并颁布施行或者提请人大审议。政府立法计划没有完成的立
法项目4件:1、《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条例》,陈武副主席指示
暂缓制定;2、《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用电管理办法》,法制办先后两
次征求意见,召开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立法咨询会,
召开了部分企业和居民小区代表座谈会,但在立法协调中,有关部
门反映,国家正在对上位法进行修改,决定暂缓出台;3、《广西壮
族自治区政务公开办法》,自治区法制办收到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
小组办公室起草的文本后,召开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07年1月进行了第一次征求意见工作,根据反馈结果,法
制办再次召开主任办公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于2007年4月
将修改后的文本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期间,国务
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对政务公开
的主要载体政府信息公开作了规范,具体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方式、程序、机构、保障、监督、责任等内容。经对照,征求意见文本的主要内容在国务院条例中已有规定,为避免立法重复,决定待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后,再根据实施的需要,制定
我区的实施办法;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该项
目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论证协调,同时,国务院正在
制定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需待决定出台后,再制定行政
执法监督办法。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
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67号)工作部署,区直各单位对其
实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现行规章进行了清理,提出了清理意见,自
治区法制办进行了认真审核和协商协调,完成了现行136件政府规
章清理工作。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废止30件政府规章,修改21
件政府规章,保留85件政府规章。
(二)主要做法
1、开门立法,公众参与。一是高度重视立法项目的调查研究工作,起草部门除在本行业、本系统内征求立法意见外,还深入基层、深
入群众,广泛集中民智;二是按照立法公开的要求,在政府立法审
查阶段,除定向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外,都在广西政府法制网站上全
文公布项目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三是将《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办法》等社会公众关注度高或者涉及人民
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全文刊登在《广西日报》、《南国早报》、《法制快报》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四是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咨询员
作用,将一些重要的立法项目草案送政府立法咨询员提出咨询意见
或者举行立法咨询会听取咨询员意见;五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的政府立法项目,注重进行专家论证;六是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的草案,采取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七
是在政府立法中,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八是注意政府立法
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方式宣传报
道立法项目,吸引群众关注立法、参与立法。政府立法通过上述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一些群众关注的
问题,根据大多数群众意见,作出制度规定。如在审查《广西壮族
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对商铺跨
门槛经营、摆摊设点、橱窗广告、违章停放车辆锁扣等问题都按照
征求意见中绝大多数群众的意见来具体规定,得到群众的肯定和拥护。
2、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在政府立法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
利益作为政府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法律制度建设中,尊重人
民的主体地位,保护人民的各项合法权益;高度关注民生,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