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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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办通[2017]28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昆办通〔2017〕28号2017年4月14日)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河长制,强化滇池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落实滇池流域河道保护治理主体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河长制的工作意见》(昆通〔20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滇池流域河道(含支流沟渠)水质、水量断面考核及污水治理任

务考核的生态补偿。

第三条滇池流域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是河道水环境保护治理的责任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水质考核目标和年度污水治理任务。未达到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或未完成年度污水治理任务的应缴纳生态补偿金;考核断面水质达标且提高一个及以上水质类别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条市滇池管理局统筹负责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的管理工作,组织年度污水治理任务的考核。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的水质监测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滇池流域河道生态补偿的水量监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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