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 家 的监 管 责任 。 本 文 就 食 品监 管 渎 职 罪 的 客 观 行 为 、 主 体 范 围 、 罪 过 形 式 及 法 律 责 任 进 行 深入 解 读 , 以 期 能 对 司 法 实践 有 所 裨 益。 关 键 词 :食 品监 管 渎 职 罪 ; 犯 罪构 成 ; 法律 责 任
( )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认 定 四
人 员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行 为 。 以 此 来 ” 看 . “ 忽 职 守 罪 ” 中的 “ 忽 职 守 ” 具 体 行 为 方 式 是 . 玩 玩
证 .就 是 典 型 的 职 权 范 围 内违 反 规 定 故 意 不 正 确 行 使 职 权 的 行 为 。所 谓 “ 越 职 权 ” 超 ,是 指 具 有 国 家 管 理 权 的 行 为 人 超 越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章 授 权 的职 权 范 围或 限 度 行 使 职 权 的 行 为 据 此 来 理 解 “ 品监 管 渎 职 罪 ” 中 的 “ 用 职 食 滥 权” .也 应 当 包 括 两 种 类 型 : 一 种 是 “ 有 超 越 食 品 监 管 没

食 品渎 职 犯 罪 客 观 行 为 的 解 构
从 《 法修正案 ( ) 第 4 刑 八 》 9条 规 定 来 看 ,只有 具 备 “ 有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滥 用 负
职 权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导 致 发 生 重 大 食 品安 全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他严重后 果的” .才 能 构 成 “ 品 监 管 渎 职 罪 ” 由 此 可 食 知 。本 罪 客 观 方 面 包 括 “ 用 职 权 ” “ 忽 职 守 ” “ 滥 、 玩 、 导 致 发 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及 “ 滥 用 职权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与 重 大 食 品安 全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从 食 品监 管 渎 职 罪 的 罪 状 描 述 看 . “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造 果 ” 与 “ 大食 品安 全 事 故 ”是 带 有 选 择 性 的 客观 方 面 构 重 成要 素 .即 “ 负有 食 品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国 家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玩 忽 职 守 ” “ 致 发 生 重 大 食 品安 . 导 全事故 ”或者 “ 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 造 .才 能 构 成 “ 品 食 监管渎 职罪 ” 因此 .在理解 “ 成 其他严重 后果 ”时 , 。 造 首 先 应 当排 除 “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重 .即 是 指 虽 未 发 生 重
渎 职 罪 大 多 属 于 结 果 犯 .亦 即 渎 职 行 为 只 有 造 成 一 定 的 实 际危 害结 果 才 构 成 犯 罪 从 食 品监 管 渎 职 罪 的 罪 状 描 述 来看 .本 罪也 属 于结 果 犯 .其 成 立 须 具 备 特 定 的危 害 结
的 职权 ” ,而 在 其 食 品监 管 的职 权 范 围 内不 正 确 行 使 职权 .
或 者 是 违 反 其食 品 监 管 的 职 权 规 定 来 处 理 公 务 :另 一 种 是
果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 等 要 素 ( ) 滥 用 职 权 行 为 的理 解 一
由于 “ 用 职 权 罪 ” 和 “ 品 监 管 渎 职 罪 ” 之 间 是 一 滥 食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修 正 案 ( ) ( 下 简 称 《 法 修 正 案 八 》 以 刑 ( ) ) 增 设 了 食 品 监 管 渎 职 罪 ,即 修 正 案 第 4 八 》 9条 规 定 : 在 刑法 第 4 8条 后 增 加 一 条 ,作 为第 4 8条 之一 : “ 有 0 0 负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国家 机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或
大 食 品安 全 事 故 .但 由于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方 面 的 问 题 .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情 形 。 例 如 , “ 成 本 地 区 、本 部 造 门 、本 行 业 工 作 瘫 痪 .严 重 影 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正 常 实 施 的” :“ 虚 作假 ,不 报 、缓 报 、谎 报 或 者 授 意 、指 使 、强 弄 令 他 人 不 报 、缓 报 、谎 报 情 况 ,导致 重大 食 品安 全 事 故 危 害结 果 继 续 、扩 大 ,或 者 致 使抢 救 、调查 、处 理 工 作 延 误 的 ” “ 重 损 害 国 家 声 誉 .或 造 成 极 其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 严 的” ,等 等 。
21 0 2年 9月
河北 公安 警 察职业 学 院学 报
J un lo b i c to a le e o bi S c iy Poie o ra fHe e Vo ain lColg fPu l c eur l t c
Se t 01 p .2 2 Vo .1 .3 1 2 No
() ( 3 、 4)两 项 数 额 标 准 ,但 ( 、 ( 3) 4)两 项 合 计 直 接
般 与 特 殊 的 关 系 .据 此 可 以通 过 “ 忽 职 守 罪 ” 中 的 玩
“ 忽 职 守 ” 来 理 解 “ 品 监 管 渎 职 罪 ” 中 的 “ 忽 职 玩 食 玩 守 ”. 0 6年 7月 2 日最 高 人 民 检察 院 《 于 渎 职侵 权 犯 .2 0 6 关 罪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 规 定 》 中 对 “ 忽 职 守 ” 的 界定 ,完 全 玩 等 同 于 19 9 9年 8月 6 日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于 人 民检 察 关
罪 的 .从 重 处 罚 。 2 1 年 4月 2 ” 01 8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 于执行 (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 法 )确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行 为 。 以 此 来 看 . “ 用 职 权 罪 ” ” 滥
中 的 “ 用 职 权 ”表 现 为 “ 权 范 围 内故 意 不 正 确 行 使 职 滥 职
中 图分 类 号 :D 4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 4 5 ( 01 91 6 2 6 0 2 2)0 — 0 3 0 304 — 4
2 1 年 2月 2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 华 人 01 51 3 中
般 与 特 殊 的关 系 . 因此 . 两罪 中 的 “ 用 职权 ” 具有 相 同 滥
国 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据 此 “ 品 监 管 渎 职罪 ” 中 的 “ 忽 职 守 ” 食 玩 .也 应
当 包 括 两 种行 为 方 式 的 玩忽 职守 :一 种 是 “ 履 行 职 责 ” 不 .
即 负 有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国 家 机关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其 食 品 安 全 监督 管 理 职 责 .并 且 也 完 全 有 能 力 去 履 行 这 种 职 责 的 义 务 .但 是 却 没 有履 行 .从 而最 终 导 致 发 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严 重后 果 的 发生 。另 一 种 是 “ 正确履行职责 ” 不 .即 负 有 食 品 安 全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虽 然 履 行 了 其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但

4 ・ 3
“ 品 监 管 渎 职 罪 ” 和 “ 忽 职 守 罪 ” 之 间 同样 存 在 食 玩

重 中毒的 : ()造成个 人财产 直接经 济损 失 l 3 5万 元 以 上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不 满 1 5万 元 ,但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7 5 万 元 以上 的 : ( ) 造 成 公 共 财 产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财 4 产直接经济损失 3 0万 元 以上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不 满 3 O 万 元 .但 间 接 经 济 损 失 1 0万 元 以 上 的 : ( )虽 未 达 到 5 5
院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 规 定 f 行 1 中 对 试 》
“ 忽 职 守 ” 的 界 定 . 即 “ 忽 职 守 罪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玩 玩
经济损失 3 0万元 以上 .或 者 合 计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不 满 3 0万
元 .但 合 计 间 接经 济 损 失 1 0万元 以上 的 。 5
( ) “ 用 职 权 或 者玩 忽 职 守行 为 ” 与 “ 致 发 生 五 滥 导
是 却 没 有 完 全 达 到 其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要求 .从 而
最 终 导 致 发 生 重 大 食 品安 全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发生 。
( ) 重 大食 品 安 全 罪构成
李 润 华
( 京 市 顺 义 区 人 民检 察 院 ,北 京 1 10 ) 北 0 3 0
摘 要 : 《 法修 正 案 ( 》 第 4 刑 八) 9条 增 设 食 品监 管 渎 职 罪 , 以严 厉 打 击食 品领 域 的 渎 职行 为 , 强 化
“ 越 食 品监 管 的 职权 ” 超 。违 法 决 定 、处 理 其 无 权 决 定 、处
理 的食 品监 管 事 项
( ) 玩 忽 职 守行 为 的理 解 二
作 者 简 介 :李 润 华 ,男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法 律 政 策研 究 室 助 理检 察 员 。 收稿 日期 :2 1— 8 0 020— 5
犯 罪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规 定 》 中对 “ 用 职权 ” 的界 定 ,完 滥 全 等 同 于 19 9 9年 8月 6 日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 于 人 民检 关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立 案 侦 查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规 定 f 行 ) 中 对 试 》 “ 用 职 权 ” 的 界 定 .即 “ 用 职 权 罪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滥 滥 人 员 超 越 职 权 .违 法 决 定 、处 理 其 无 权 决 定 、处 理 的 事 项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处 理 公 务 ,致 使 公 共 财产 、 国 家 和人 民
定 罪 名 的 补 充 规 定 ( ) ,将 刑法 第 4 8条 之 一 的 规 定 正 五 》 0
式 确立 为食 品监 管 渎 职 罪 。

权 ” 和 “ 越 职 权 ”两 种 具 体 行 为 。其 中 , “ 权 范 围 内 超 职 故意不 正确行使职权 ” .是 指 胡 乱 地 行 使 职 权 的 行 为 如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制 度 中对 不 符 合 审 批 条 件 的 对 象 发 放 许 可
者 玩 忽 职 守 .导 致 发 生 重 大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五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后 果 的 .处 五 年 以上 十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徇 私 舞 弊 犯 前 款
含 义 。2 0 0 6年 7月 2 日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 于 渎 职 侵 权 6 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