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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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诉讼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法律诉讼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诉讼管理,规范公司诉讼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降低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法律诉讼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受理、调查、答辩、调解、仲裁、诉讼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法律诉讼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诉讼活动;

(二)公正公平: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性,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三)高效快捷:提高诉讼工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四)保密原则: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诉讼的统一管理。法律事务部由公司总经理领导,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查、制定公司诉讼策略,协调各部门共同应对诉讼案件;

(二)对公司诉讼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答辩、调解、仲裁、诉讼等环节的统一管理;

(三)对公司诉讼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

(四)对公司诉讼案件进行总结,形成法律事务报告;

(五)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第五条公司其他部门在法律事务部的指导下,负责以下职责:

(一)配合法律事务部进行诉讼案件的相关调查工作;

(二)按照法律事务部的要求提供诉讼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

(三)协助法律事务部进行诉讼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等工作。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六条公司诉讼案件的受理:

(一)法律事务部接到诉讼案件通知后,应立即审查案件情况,确定是否属于公司管辖范围;

公司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什么是公司诉讼?关于公司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怎么起诉?程序⼜是是什么?下⾯店铺⼩编为您带来关于的公司诉讼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了解公司诉讼,祝您阅读愉快,有所收获。

公司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诉讼法务⼯作流程如下

【诉前事务】

⼀、分⼯

⼆、主要事务

1、催告函:起草---发送-----查询----归档----后期跟进。

2、解约协议:起草---签订---归档----后期跟进。

3、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另⾏确定)。

A、起草:⼀⼈起草,其他两⼈审核;逐步建⽴各种催告函和解约协议的模版。

B、发送:若由分⾏或者客户、业主发送,⼀定要对发催告函的注意事项进⾏提醒。“完善提醒模版”。

C、对发催告函的EMS邮寄状况进⾏跟踪查询,保留好书⾯材料。

D、归档:催告函留好复印件和电⼦⽂档,相关查收复印件,并将复印件⼊相应合同卷,或案卷。

E、后期跟进:每⽉⽉底对当⽉出具解约协议和催告函进⾏回访,落实案件进⾏情况。并将⽂书完善到模版中。

【诉讼仲裁事务】

每个案件由⼀⼈主要负责,另外两⼈熟悉案情,并做好应诉准备。所有重要的材料,如起诉状(申请书)、证据清单、答辩状、代理词、庭审准备材料。组内进⾏讨论,确定后主办⼈向经理汇报,经理认可后,对外出具。

1、追佣案件仲裁。

流程:收集材料、建⽴案卷-----撰写情况说明----请公司领导审批---讨论确定《案件⽴案进度表》----准备证据材料、⽴案材料-----请款----进⾏⽴案-----参与庭审。

说明:组会议讨论《案件⽴案进度表》,案件表对每⼀案件的进程进⾏明确的计划。确认通过后汇报经理及总监后根据进度表进⾏⽴案仲裁诉讼。

公司维权诉讼的起诉状要点

公司维权诉讼的起诉状要点

公司维权诉讼的起诉状要点

尊敬的法院:

我们作为原告,就公司维权诉讼一事,依法向贵庭提起诉讼,并敬

请法院依法公正审理。

一、背景概述

1. 原告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等。

2. 被告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等。

3. 涉及的争议事项:详细描述涉及的争议事项、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二、原告的主张与请求

1. 主张: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

关法律规定。

2. 请求:原告公司要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公司进行相应的

处理与赔偿。

三、法律依据

1.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列举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维权诉讼

的法律依据。

2. 针对具体法条进行解释说明:对于引用的法条,详细解释其适用

性和相关解释。

四、事实与理由

1. 列举相关事实:详细列举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包括涉及的人员、时间、地点等。

2. 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具体的理由陈述:对每条列举的事实进行进一步解释和分析,说明其与维权诉讼的相关性和影响。

五、证据清单

1. 提供证据清单:列举原告所持有的证据,并详细说明每一项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

2. 证据的具体描述:对于列举的每一项证据,详细描述其内容和来源。

六、维权诉讼请求

1. 原告的具体申请:提出原告公司的具体维权诉讼请求。

2. 诉讼费用的承担:明确原告希望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要求,并说明相关法律依据。

以上所述,是我们作为原告在公司维权诉讼案件中的起诉状要点,请贵庭依法审理,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特此申请。

原告:[原告公司名称]

日期:[日期]

【重点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代表诉讼

【重点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代表诉讼

【重点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代表诉讼

【法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定义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公司组织机构怠于通

过诉讼追究责任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前置程序:(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书面请求公司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时,即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股东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前置程序的豁免,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可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热荐】公司法中代表诉的主体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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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多个股东的管理下难免会因不同人的见解发生分歧,为此公司法制定了股东诉讼制度,为保证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与权力义务能够正确实施,那么公司法中代表诉的主体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公司法中代表诉的主体相关规定是什么?

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民诉法上的直接诉讼。在现代公司法中,股东有权提起诉讼的情形主要有两种: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直接诉讼又称个别诉讼,指股东基于其公司所有权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旨在强制执行其请求权的诉讼。其形式多种多样,如取得股利之诉、行使表决权之诉等。直接诉讼中又有种类诉讼的概念,种类诉讼则指公司不适行为人之行为使公司某类性质的股东遭受损害,其中一个股东或者若干股东代表某一种类或者若干种类的股东作为原告,就其所受的损害而提起的诉讼。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虽然都是股东监督经营者和公司行为的有效手段,并且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中的种类诉讼相比较存在某些类似之处,但是两者有着许多不同之处。

1、两种诉讼产生的根据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根据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法律对其一般不作限制性要求,而提起代表诉讼的根据则具有二元性,即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同时股东又必须是公司的代表人,法律对此一般都作了严格要求和特别限制,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原告股东的持股数额或持股期间等资格限制,并非任何股东都可以提起诉讼。

2、两种诉讼提起权的性质不同。直接诉讼保护的是股东自己的利益,以此为基础的

诉讼提起权属于股东权中的自益权,所谓自益权是指公司股东以从公司获得利益为目的的权利;代表诉讼保护的是公司的利益,以此为基础的诉讼提起权属于股东权中的共益权,所谓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公司利益,兼以自己利益为目的所行使的权利。3、诉讼的结果归属不同。直接诉讼中,其代表的利益主体是股东自己或者若干股东,因此,诉讼结果直接归属股东。但在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所行使的诉讼权是源于公司所具有的诉权,因此,诉讼的结果归属于公司,股东则因所持股份比例享受应有的利益。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特定的权力和责任。公司法是对公司治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框架,其中明确了股东的权力和

行使方式。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股东权力的行使,包括股东权利的种类、行使限制以及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影响等方面。

一、股东权力的分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力可以分为核心权力和附属权力。

1. 核心权力

核心权力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所享有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力。其中包括:

(1)表决权: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上享有表决权,可以通过股东

大会的形式行使。股东大会是公司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通过表

决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选举董事、修改章程等。

(2)收益权:股东享有公司的收益权,包括分红权和享受公司资

产增值的权益。分红是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一种方式,股东根据所

持股份的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

2. 附属权力

附属权力是指股东在公司管理和监督中的权力。其中包括:

(1)监督权:股东有权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经营状况进行

监督。股东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新增议案或行使少数股东权利等,以

确保公司管理和运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诉讼权:股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股东

认为公司的决策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可以通过

诉讼途径追求合法权益。

二、股东权力的行使限制

虽然股东权力在公司法中得到了保障,但其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1. 表决权比例限制

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稳定经营,公司法对股东的表决权进行

了限制。例如,某些重大事项可能要求股东以超过一定比例的表决权

才能通过。这种限制可以防止少数股东通过表决权操控公司决策,保

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

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

公司法股东派⽣诉讼

在公司法上,有⼀种⽐较重要的制度叫做公司法股东派⽣制度,这种制度在现实⽣活中还可能会引发⼀定的诉讼问题。那么,公司法股东派⽣诉讼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公司法股东派⽣制度

股东派⽣诉讼制度肇始于英国,源于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属衡平法上的创设,股东派⽣诉讼制度作为公司法中⼀项维护公司中⼩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前,⼀直处于空⽩状态,修订后的公司法⾸次在⽴法上确认了股东派⽣诉讼,但是仅对基本问题做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性差的问题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派⽣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提起派⽣诉讼的权利。股东派⽣诉讼的规定,将对提⾼我国公司治理⽔平、保护中⼩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本⽂旨在通过从实体与程序⽅⾯解析新《公司法》第151条,以加强股东派⽣诉讼在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公司法》第⼀百五⼗⼀条董事、⾼级管理⼈员有本法第⼀百四⼗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百四⼗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董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起三⼗⽇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的名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对公司诉讼的这5大影响

新公司法对公司诉讼的这5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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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的类型分为哪几类?

公司诉讼的类型分为哪几类?

公司诉讼的类型分为哪几类?

一、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二、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三、股东对股东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提起的诉讼四、股东代表诉讼五、由公司债权人提起的诉讼

一、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

1、股权确权诉讼

(1)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诉讼;

(2)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诉讼;

(3)股东要求公司将其记载在在股东名册的诉讼;

(4)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基股东资格诉讼;

2、股东权行使诉讼

(5)股东知情权诉讼;

(6)股东表决权诉讼

(7)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8)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

(9)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

(10)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11)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11)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3、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

(12)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

(13)股东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的诉讼;

4、与公司解散相关的诉讼

(14)股东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诉讼;

(15)股东或债权人要求法院指令成立清算组的诉;

(16)债权人请求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违反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诉讼;

(17)公司解散后债权人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二、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18)因股东虚假出资而引起的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

(19)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引起的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返还出资责任的诉讼;

(20)公司要求撤销有关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诉讼;

(21)公司要求公司董事、监事从事竞业禁止业务所得收益归入公司的诉讼;

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1、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份公司作为股权分离的产物,股东利益受到越来越多关注。然而,在股东自由支配相关权利和利益的情况下,一些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行为会存在严重问题,例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操纵股价等行为,导致个别股东遭受损失。因此,在一定范围内,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诉,要求公司接受制度审查和法律监管。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设立的,可以使得股东代表公司向公司内部人员提起诉讼,保护所有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治理和经营正常运作。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司立法的不断完善和股权制度的深化,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已经成为股东维护自身利益和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手段。

目前国内外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研究比较多,但是对于其不同国家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并未做具体分析,因此有必要对不同国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其特点和功能,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启示。

2、研究内容

本文将重点探讨如下问题:

(1)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内涵以及与普通诉讼的异同;

(2)美国、英国、日本等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施情况,制度设计的优点和问题,以及案例分析;

(3)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空间;

(4)对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推广和完善建议,包括法律条文的修改和立法工作的加强等方面。

3、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实证分析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研究,通过考察各国的立法文本和司法案例,进一步分析其实施情况和效果,探寻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此外,也将进行网络调查和问卷调查,以简单有效的方式得到和普遍的人们的反馈和意见。

企业诉讼实务知识点总结

企业诉讼实务知识点总结

企业诉讼实务知识点总结

一、诉讼程序

1. 立案阶段

(1)适格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被告则是指侵权行为人。

(2)管辖权:对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其管辖权可以分为地域管辖权、绝对管辖权、相对管辖权等。

(3)起诉材料:起诉状中需要包括原告身份、案由、事实、证据、诉讼请求等内容。

(4)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 庭审阶段

(1)开庭程序:包括传唤、审理、当事人陈述、证人出庭、质证、辩论等环节。

(2)开庭方式:可以是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进行。

(3)证据采纳:需要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4)调解和和解:法庭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调解或和解。

3. 判决执行

(1)裁定:裁定是指对于案件中的一些特定事项做出的法院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2)判决执行:对于法院判决的执行需要有判决书,其中包括对于原告的赔偿金、被告的义务履行等具体内容。

二、诉讼风险管理

1. 风险识别

(1)合同风险:需要续签或解除合同时,需要识别潜在减少风险。

(2)行业风险:需要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对于政策法规、市场竞争、技术发展等风险有所预见。

(3)诉讼风险:需要及时掌握相关事件,避免纠纷升级。

2. 风险预防

(1)合同管理: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明确责任和义务,预防合同风险。

(2)信息披露:及时公布企业信息,避免信息不透明引发的法律风险。

(3)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前,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预防诉讼风险。

3. 风险应对

(1)预案制定:建立应对各种风险的预案,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控制等。(2)保险投保: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对于财产、责任、信用等风险进行保险投保。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本文就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条件及特点进行了阐述,着重探讨了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标签:股东派生诉讼条件特点不足和完善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董事、股东或其他人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和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制度。该项制度赋予了少数股东甚至单一股东对有关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司法救济权利。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肇始于1881年,首先在美国确立了历史上有名的衡平规则94(Equity Rules94),允许小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派生诉讼。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也引进了该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其意义是重大的:一是维护了公司利益,但本质上最终是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对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高了小股东的地位,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诉讼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又包括个人诉讼和集团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最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否直接及与股东本身;二是诉讼后果是归属诉讼提起人还是其持有股份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是股东派生诉讼,第153条规定的是股东直接诉讼。即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

公司和股东各具有独立的人格。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公司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的名义起诉、应诉。如果赋予公司的股东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不仅容易导致少数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权,而且抹煞了公司和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因此,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公司法(诉讼)思维导图

公司法(诉讼)思维导图

变更事项与公司决议的关系: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1、某些变更事项必须以公司决议为依据 2、决议效力与变更诉讼的关系
股权转让合同中的股权转让款与工商变更义务的 牵连性
被冒名法定代表人时的救济
一、民法典、公司法上的救济 二、行政诉讼或行政救济
1、姓名权 2、公司法的救济:决议不成立或无效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引发的纠纷
Baidu Nhomakorabea
优先认缴权的放弃
股东放弃认购权时认购权的归属
隐名股东的认购权
认购权行使的期限
增资协议合同的解除
第三方股权确认
界定与程序事项
一、争议 二、当事人
法律文本
知情权与质询权
知情权与股东审计权
股东知情权制度设计中的利益冲突
1、股东知情权作为固有权 2、公司的商业秘密等、查询效率
1、前股东
原告身份
2、瑕疵出资的股东
股权比例的确定2:股东约定出资不等于股比
一、当事人
界定与程序事项
二、争议内容
三、管辖
案由2: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法律条文 与股权取得原因的关联
出资证明书之诉
有限公司的股东超过法定人数时的记载
界定与程序事项
一、争议内容 二、当事人
法律文本
被冒名股东的协助变更义务
有限公司的股东超过法定人数时的工商变更

企业常用的诉讼类型及应对策略

企业常用的诉讼类型及应对策略

【法律锦囊】企业常用的诉讼类型及应对策略

2015-02-03 CEO法律顾问

根据多年做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对企业常见诉讼的类型及应对策略进行总结归纳,供企业管理人员参考。

一、常见的诉讼的类型

1、买卖纠纷:买卖纠纷是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在企业产品销售和原材料、设备采购环节都可发生,有迟延交付货物引起的,还有交付货物不合格引起的。

2、出资纠纷,即出资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或者出资不实。

3、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企业承包经营是指全民企业承包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国有企业就

其承包向国家上缴的利润数额和应完成的技术改造任务及其他经济技术指标,为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及应享有的权利,由企业管理者代表企业与政府指定的部门所签订的协议。国有企业承包经营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过渡形式。

4、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国家将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以租赁的方式交给承租

人经营管理,承租人向国家支付租金并到期返还全部企业资产的合同。主要适用于小型国有企业的经营。

5、联营合同纠纷:联营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追求一定

的经济目的而实行的联合经营的形式。联营包括法人型、合伙型和契约型联营三种形式。企业因联营发生纠纷是很常见的。

6、企业挂靠经营纠纷:挂靠经营是指某一企业或事业单位依附于另一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从事经

营活动。挂靠经营是特定时期的特定现象,现在挂靠经营不被允许。

7、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中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替代救济措施,既是落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信责任的法律机制,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本质是法院为“堕落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控制的公司主持公道的一种程序设置。股东代表诉讼势必造成法院对公司自治的介入和对公司决策的干涉,而起诉股东是否公平和充分的代表公司利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亦不无疑问,所以,股东代表诉讼有其不同于公司直接诉讼的程序和实体规则。

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股东代表诉讼法律制度至少需要在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诉讼前置程序、诉讼的附加条件、撤诉及和解、诉讼终止、诉讼费用补偿等方面作出规定。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相关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而实践中的通说认为,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是指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第三人,所以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非常广泛,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任何与公司发生违约、侵权纠纷的第三

人。因而,在我国更有必要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司法介入和公司自治的边界,避免对公司固有决策权的过分或不当“侵夺”,防止股东代表诉讼滥用的负面作用。

实践总是先行于立法,在近年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过程中,主动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则的裁判文书已不鲜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645号裁定的“当时股份拥有原则”(即所称的错误行为发生于公司之时直至诉讼终结期间,原告股东在公司必须持有股份)、(2008)民二终字第123号公报案例的诉讼调解需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则,以及在个案裁判中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与直接诉讼的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胜诉利益归属等制度的主动审查和适用。地方法院中,深圳中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裁判指引》从诉讼程序、实体权利、裁判执行的不同方面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法关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法关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6.04.12

•【分类】

正文

最高法就公司法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6-04-12

关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解决了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适用公司法的部分问题。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及司法实践需求,针对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稿,提高司法解释质量,更加准确地贯彻立法原意,更加稳妥地解决公司法适用中的实际问题,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

济发展,现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特别欢迎各高校法律院系及各法学科研院所组织讨论并集体提出意见。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给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杨婷,邮政编码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邮箱*******************。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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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龙和德勤赔偿案开股东民事赔偿诉讼先河

新公司法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监事会,甚至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侵犯公司利益的各方。

新闻背景

■2004年

8月,郎咸平公开质疑顾雏军。

10月,顾雏军在香港起诉郎咸平。

■2005年

4月27日,科龙预计2004年亏损。

5月10日,科龙公告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5月11日,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称不再接受科龙的聘任。

6月24日,科龙3位独立董事宣布辞职。

7月12日,上海律师严义明向科龙电器全体股东征集提议权及投票权,“罢免”3名独立董事及董事长等3名非独立董事。

7月14日,科龙预告上半年亏损。

7月22日,有消息称证监会结束对科龙的调查,调查结果随后公布。

7月28日,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262212194股法人股及红股、配股、红利等收益,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7月29日,有消息称顾雏军等人在回顺德的路上于首都机场被警方带走。

7月30日,律师严义明透露,科龙管理层召开会议,确认顾雏军、姜源、严友松等3位高管已被警方控制,科龙决定撤销董事会办公室机构。

8月3日,中国证监会以新华社通稿的形式公布对科龙电器的调查结果。

称:自2002年以来,科龙电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雏军等人在科龙电器采取了虚增收入、少计费用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导致科龙电器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涉嫌构成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及有重大遗漏等多项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近日,在全国近30名律师共同组成的维权律师团的高调介入下,作为科龙案最大受害者的股民索赔问题,成了业界关注的焦点。从投资者面对虚假陈述维权的角度,投资者既可以起诉科龙公司的顾雏军等前高管人员,也可以起诉失职的前独立董事,更可以起诉德勤公司。

全国律师维权团临时召集人宋一欣律师表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选择德勤作为被告

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因为德勤显然比身陷囹圄的顾雏军更有赔付能力。德勤需要充分举证以表明自己在“科龙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而该案件也将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开拓性案件,为股东民事赔偿诉讼开创先例。律师团成员薛洪增律师认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形同“花瓶”,椐新《证券法》,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可能因其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而被列为证券民事赔偿的被告之一。

从法律程序上看,两位律师说,已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证明科龙案件上审计机构及独董存在过错,科龙的高管、董事将面临中小股东的民事诉讼。来自佛山、深圳的10多名中小股东组成维权团即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顾雏军赔偿他们的投资损失,列入的共同被告还将包括科龙股份公司、顾雏军时代的高管人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等。

据悉,参加维权团的中小股东数量还在增加中,目前参与维权的中小股东掌握的股票按购买时的价格合计已超100万元。

向广州中院提交诉状

记者昨日得到最新消息,中小股东们委托的深圳代理律师、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透露,就在上月24日,证监会已为科龙公司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本月7日,证监会又举行了针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听证会,郑名伟估计,证监会针对上述两单位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的时间已为期不远,最快可于本月下达。行政处罚一旦下达,他们将即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中小股东要想向科龙事件中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必须以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件下达为前

提。虽然顾雏军已经被刑事拘留,但案件仍在侦查阶段,什么时候受到审判尚不得而知。郑名伟说,只要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中小股东就取得了民事赔偿追索权。

顾雏军尚有赔偿能力

郑名伟介绍,根据上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中小股东将会把科龙股份公司、顾雏军及及同期高管人员列为共同被告。

郑名伟解释说,由于科龙公司近期债务缠身,赔偿能力有限,因此一旦法院判决下达,将重点申请执行顾雏军个人以及德勤事务所财产。

郑名伟相信,虽然顾雏军近期将有官司和债务复加,但他本人仍有钱。“从实际追索赔偿的效果出发,必须将顾雏军列为被告,除非顾雏军本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德勤赔付能力强于顾雏军

记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还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像德勤这样国际知名的会计审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此次中小股东集体维权也将会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郑名伟认为,根据毕马威调查报告及相关报道,作为科龙电器公司审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其对科龙电器公司2002年度至2004年度财务报告中,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财务报表中现金流的重大差错。2003年度为科龙电器公司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在为科龙电器公司出具保留意见的2002年和2004年,其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均与科龙的现金流无关。德勤作为国际上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科龙电器公司审计期间,收取1320万元的审计费,却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尽到审计师的职责,没有发挥经济警察的监督作用,出具了不实财务报告,误导投资者,造成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德勤事务所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旦证监会下达正式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德勤即将面临民事诉讼,据悉,这将是德勤、也是国际知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在华被诉诸法庭。

“更为关键的是,与科龙公司、甚至与顾雏军相比,德勤更具有赔付能力!”郑名伟强调,“顾雏军关在监牢,并身负债务,德勤的(赔付)能力显然强过他!”

据悉,作为全球“四大”之一的德勤,其2005财政年度的初步数字显示,其成员所总收入的增长超过10%,总收入为18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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