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种类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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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种类大全

一、法定的公司法律诉讼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第二十二条第241-262款规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具体为:

(1)股东确认纠纷(241);

(2)股东名册变更纠纷(242);

(3)股东出资纠纷(243);

(4)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244);

(5)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45);

(6)股东知情权纠纷(246);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247);

(7)股权转让纠纷(248);

(8)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249):(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9)发起人责任纠纷(250);

(10)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251);

(1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252);

(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253);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254);

(14)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255);

(15)公司合并纠纷(256);

(16)公司分立纠纷(257);

(17)公司减资纠纷(258);

(18)公司增资纠纷(259);

(19)公司解散纠纷(260);

(20)公司清算纠纷(261);

(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262)。

二、各案由详情

2.1、股权确认纠纷

定义:股权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或者持有比例多少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2.1.1、股权确认纠纷,包括: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股东出资瑕疵、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确认、共有股权确权和侵权或者分割之诉、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发生的股权确认、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

2.1.1.1股东请求公司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之诉

股东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出资,公司成立后即成为股东。实践中,公司拒绝或怠于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时,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七十四条、一百三十条、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一百四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1.1.2.股东出资瑕疵的股权确认

股东出资瑕疵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应当对其股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即股东仅在其实缴出资的围行使有限股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6-12条

2.1.1.3.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隐名股东请求显名股东转交股份财产权益的,双方之间为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权人向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显名股东主其履行股东责任的,显名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2.1.1.4.共有股权确权、侵权或者分割之诉

共有股权,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股权均享有所有权的情形。数人共有因共同认购、合伙、夫妻、继承等关系而发生。如果因共有处分、合伙解散、夫妻离婚、继承发生时,一方共有人可能提起共有股权确权、侵权或者分割之诉。

2.1.1.5.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发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股权转让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交付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或者没有履行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受让股东与转让股东发生的股权确认纠纷。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记载和变更登记。

在确认股东资格时,应当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为准。

2.1.1.6.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隐名出资的,公司拒绝隐名股东行使股权;股权转让后,公司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公司拒绝承认股东享有股权,发生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股东出资或者股权转让中,如果没有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记载,公司可以拒绝实际出资人或者或者股权受让人主股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2.1.2.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一)(二)(三)(四)(五)、第三十三条(一)(二)(三)、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2、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定义:股东名册变更纠纷,是指股权转让时股权名册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导致股东无法依股东名册主权利而产生的纠纷。

2.2.1.股东名册变更纠纷,包括:

2.2.1.1.转让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发生的纠纷

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应当由转让股东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进行变更登记。

如果转让股东因怠于或者过失未向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可能产生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2.2.1.2.公司怠于变更登记发生的纠纷

股东名册由公司置备和保管,并由公司负责变更登记。因此,公司因怠于或者过失而没有变更股东名册的,可能发生股东名称变更纠纷。

2.2.2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一)(二)(三)、第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

2.3、股东出资纠纷

定义:股东出资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或增加资本时,股东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按照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2.3.1.股东出资纠纷,包括:

2.3.1.1.公司对发起人的损害赔偿之诉

发起人进行虚假出资,损害公司利益的,或者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将不合理的费用转嫁给公司,或者发起人代表设立中的公司缔结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公司可以对发起人提起诉讼,要求各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1.2.公司对股东补足出资的给付之诉

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足额缴纳货币出资或者股款,或者以实物等出资时未按约定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定价额的,公司有权以设立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被告提起补足差额的给付之诉,并有权要求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3.1.3.公司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返还之诉

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各种形式抽回出资,利用空壳公司进行商业冒险。公司有权向抽回出资或者股本的股东提起返还之诉。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对该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3.1.4.债权人对出资瑕疵股东的损害赔偿之诉

股东或者发起人未足额缴纳货币出资或者股款,或者以实物出资时未按约定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定价额的,或者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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