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了哪些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涵义及特征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它源于英国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的判例。
该案创设了这样一条规则:如果少数股东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该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⑴目前,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在美国,罗伯特•W•汉密尔顿专门论述了衍生诉讼制度;《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也明文规定了此种制度。
在法国,法院于1893年即准许股东行使代表诉讼。
在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典》时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
德国⑵、西班牙⑶、菲律宾⑷、韩国⑸,我国台湾地区亦规定此制。
因此,我们应尽快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公司立法。
要想更清楚地认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我们应从以下几个特征来把握:第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第三,股东知识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
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第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
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依据及其性质要探求代表诉讼的法理依据,我们应从股东的法律地位,董事、经营者的义务,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诸方面进行分析。
、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具有二元性。
董事对股东的责任及股东直接诉讼
应责任,在理论上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议 利益的救济需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只对 美法系抑或大陆法系,董事仅对公司承担法
题。传统理论认为,作为公司机关的董事的 公司负有义务,意味着其职责就是追求公司 律责任的原则不断受到批评,不少国家的法
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因而公司承担董事意 利润的最大化,而在传统公司法上,公司利 律和判例已经出现了关于董事对股东直接承
偿之责”。此处的他人应包括股东、债权人。 到即使没有过错也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利益 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而仅依新公司法规定
在判例法上,董事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 与责任的分配仍然公平。从这个角度来看, 对此区分不明,造成了司法适用的难点。
负有信义义务多出现在闭锁公司、公司破产 董事对股东直接承担责任仍然需要以过错为
BUSINESS REVIEW 商业经济评论
董事对股东的责任及股东直接诉讼
文 | 翟宝红
【关键词】 董事,责任,股东直接诉讼
我国新公司法第 153 条,从股东直接诉 讼的角度规定了董事对股东的责任,这是对 我国民法通则和旧公司法的重大突破。虽然 仅有这么一条,但它给我们提出了很多问题。
在现代公司法中 , 经历了由股东会中心 主义到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董事的 权力正在日益扩张,如仍依传统的做法,难 以形成对公司董事的有效制约,因此必要对 董事对股东承担责任作出规定。
行了修正,修正后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 :“公司 益与责任的分配是公平。当我们把这种逻辑 与股东派生诉讼永远是分不开的话题,根源
负责人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 分析适用到董事对股东利益的损害直接承担 于它们本身的紧密联系。但是此两种诉讼在
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 责任时,就会发现,董事的地位并没有优势 诉讼当事人、诉讼担保、胜诉后的利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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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公司法颁发之后,立法机关也根据我国司法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在这些司法解释之中,都规定了提取民事诉讼的条件以及注意事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最新颁发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代表诉讼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之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51条、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了规定,是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信责任的法律机制,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
本次《解释四》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胜诉利益的归属、诉讼费用的负担等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公司直接诉讼的情形及公司的原告诉讼地位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可以请求监事、董事对违法失职的董监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容易让人误以为是监事、董事作为原告起诉。
但实际上,此时公司应当是原告,《解释四》第23条对此进行了明确。
与董监高违法失职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相关诉讼有公司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三种。
公司受到董监高的损害,公司起诉董监高,即为公司直接诉讼。
股东受到董监高的损害,股东起诉董监高,即为股东直接诉讼。
但是当公司受到了。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完善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 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 尽管 ,学界对此 条规定是否是可以为即 股东代表诉讼即 所参照适 用还存在争议, 但是在它作为我国股东直接诉 讼的最为明确的规定这一点上,学界是有共识 的。它为少数股东遏制控股股东在股东会或董 事会上滥用权利的道德风险提供了一种救济途 径。 但其不足也十分明显。 具体而言 , 应当在以 下几个方面加强立法。 ( 一) 股 东直接诉讼 中原告资格的确认 多数学者认为 , 在股东直接诉讼中, 股东 不论其持股数量的多少, 时间的长短, 都应平等 而充分地享有通过诉讼 回复其股东权利的诉 权。 我国《 公司法》 111 条也在未对股东资格 第 作任何限制的情况下 , 赋予了股东这样的权利。 但是普遍地赋予股东诉权, 不等于说股东、 公司 的利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事实上 , 实践中所 出现一些情况说明,这一规定仍然需要加以细
111 条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 诉讼的诉因, 股东大会 、 即”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 的(股东有权 向法院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笔者认为, 股东直接 诉讼作为一项特殊的公司法律制度 ,其内涵和 外延应当与民商事诉讼有明确的区别。就股东 直接诉讼的诉因而言 ,股东直接诉讼必须是公 司或其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的侵权行 为。这是股东直接诉讼和其他民商事诉讼的根 本区别。 在此概念下, 股东之间的基于股权关系 和债权关系的诉讼就不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公 司股东之间关于股权协议或者债权关系所产生 的纠纷也就不应由《 公司法》 调整 , 而应直接适用 《 合同法》 民法通则》当然 , 和《 。 实践中如何判断 是公司及其经理人员对股东的侵权行为,还是 公司股东之间基于股权协议或者债权关系所产 生的纠纷则是需要加以认定和研究的。 ( 三)股东直接诉讼的具体诉讼模式 股东有权依照《 民事诉讼法》 提起股东直 接诉讼 , 这是没有疑问的。 但是 , 证券法上的诉 讼, 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所不同。 我国《 民事 诉讼法》 规定的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 无疑可 以成为证券民事诉讼的模式。这两种方式的最 大优点就是由受害的股民推选自已的代表人进 行诉讼 ,从而可以避免大批的股民涌进法院而 产生的矛盾。如果这些代表人可以与股民之间 有效地沟通,他们还可以在发生纠纷以后通过 调解 式来解决纠纷。因此可以说代表人诉讼
新公司法股东维权的手段
新公司法股东维权的手段:四大类救济,三大类诉讼全面总结一下,新公司法提供的股东维权的手段:四大类救济,三大类诉讼。
四大类救济:横向转,纵向退,强制散,直接诉。
1.横向转:当股东的利益受害的时候,股东可以通过横向其他股东或者投资人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退出公司,通俗的说:惹不起,躲的起,不干了。
2.纵向退:当股东的利益受害的时候,根据第七十五条(股权的回购)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纵向向公司退股必须在如下3种情形,不是任意退股。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强制散:当股东的利益受害的时候,根据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机制之一,只不过,是大家一起退。
并且注意: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不能理解为:资不抵债,濒临破产,这是情况之一,不是所有,公司出现僵局时,例如:重大事项总是不能达成股权2/3以上的绝对多数支持的情形,也属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
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
应当针对这种情形,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将本归属于公司的专利权申请为个人名下侵害公司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新修订第15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踏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注:原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在上述人员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股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的利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总第135期)。
二.证券公司股东起诉证券公司清算组、托管组等行政处置期间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诉讼,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例】深圳市海信汇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甘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证券营业部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证券公司股东起诉证券公司清算组、托管组及其成员在行政处置期间损害证券公司利益的诉讼,属于《公司法》第152条(修订后第151条)第3款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提起的诉讼,诉讼的结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与公司在利害关系,因此公司应列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规定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规定
我们经常听说的股东起诉,意思就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的名义起诉。
下⾯⽂章中就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法律规定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百五⼗⼀条规定,董事、⾼级管理⼈员有本法第⼀百四⼗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百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董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起三⼗⽇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的名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我国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一种制度,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手段,今天法律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这一诉讼手段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1、“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
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这就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都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
对此的理解是:公司是与股东个人相对独立的法人,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权,必须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
同时,这种“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方法可以给公司检查自己行为的机会,如果公司管理层同意股东的控诉请求,公司便有机会和原告在正式起诉前达成和解。
公司法第151条即规定了该规则,即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该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其请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最终拒绝或怠于起诉,股东则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但在诸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
可见,前置程序的设置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能够促使公司提起诉讼,避免滥诉。
损害股东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
损害股东利益的赔偿责任
损害股东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对股东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现代公司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制度,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但不一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通过选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为了防止发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侵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赋予了股东的直接诉权,规定股东在其利益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时,有权直接提起起诉。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自行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规定控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有效途径。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提起诉讼的由提起诉讼的股东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损害股东权益责任股东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是《公司法》第153条,另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是一种侵权行为,除了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之外,还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股东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诉讼时应该注意,《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前提,这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虽然给给股东造成资金损失,但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公司法九大诉讼
公司法九大诉讼(2006-08-29 19:20:24)转载分类:写作点评新《公司法》为公司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新《公司法》并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本人将公司诉讼归纳为以下九类,首先发到论坛中请各位同行赐教:1、股东权纠纷该类诉讼包括根据《案由》第172项及《公司法》第34条确定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3项及《公司法》第167条确定的“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根据《案由》175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公司决议损害股东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6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2、出资纠纷该类诉讼为根据《案由》第114项,由受案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94条,确定案由为“出资不足违约纠纷”。
3、滥用股东权利纠纷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其《公司法》的诉讼依据为第20条。
根据《公司法》第20条及《案由》的原则规定,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根据《公司法》第95条,确定案由为“发起人设立公司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4、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8项。
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第150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董事、监事、经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因为损害股东利益通常都是以损害公司为表现的,所以将根据《公司法》第153条,确定案由“董事、监事、经营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也列为这类纠纷中。
5、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但也不能列入此类纠纷中。
受案法院可能根据《案由》的原则规定及《公司法》第21条,将其确定案由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6、股权转让侵权纠纷该类诉讼可以列为《案由》170项。
根据《公司法》第72条,可以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转让异议纠纷”、“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第75条,具体确定案由为“股权回购纠纷”。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有哪些区别
股东派⽣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有哪些区别股东派⽣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作为股东诉讼的两种类型,它们是有明显的区别的,例如,股东提起诉讼的⽬的是不同的,派⽣诉讼中股东是为公司的利益,⽽直接诉讼中,股东是为⾃⼰的利益,下⾯是店铺⼩编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
股东派⽣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1、产⽣原因不同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类:股东的个⼈性权利和股东的公司性权利。
股东个⼈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
股东公司性权利则是指股东不能够单独实现,⽽是与公司的发展紧密相关的的权利,⽐如投资收益权。
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股东派⽣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遭受到侵犯⽽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性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性质不同股东派⽣诉讼提起权是股东监督、纠正公司不适或违法⾏为的⼀种权利,应为共益权,⽽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的利益⽽提起的诉讼,即便该种诉讼成功,股东通过该种诉讼所取得的利益亦不归于公司。
因⽽,该诉权从本质上说是⼀种⾃益权。
3、诉权根据不同提起派⽣诉讼的根据具有⼆元性,即:⼀⽅⾯派⽣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即出资⼈的地位;另⼀⽅⾯派⽣诉讼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公司代表⼈的地位。
此⼆者缺⼀不可。
其中,前者是每⼀个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的应有之义,⽽后者只有在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得以满⾜之后⽅可发⽣。
⽽提起直接诉讼的根据仅具有⼀元性,即直接诉讼提起权仅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即出资⼈的地位。
4、诉讼⽬的不同在股东派⽣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都是侵害⾏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是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提起诉权的⽬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的利益;⽽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是侵害⾏为的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使诉权的⽬的是纯粹为了⾃⾝的利益,⽽⾮整个公司的利益。
最高法发布27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9月1日施行......
最高法发布27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9月1日施行!法释〔2017〕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文就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条件及特点进行了阐述,着重探讨了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标签:股东派生诉讼条件特点不足和完善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董事、股东或其他人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和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制度。
该项制度赋予了少数股东甚至单一股东对有关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司法救济权利。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肇始于1881年,首先在美国确立了历史上有名的衡平规则94(Equity Rules94),允许小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派生诉讼。
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也引进了该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其意义是重大的:一是维护了公司利益,但本质上最终是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对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高了小股东的地位,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诉讼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又包括个人诉讼和集团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最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否直接及与股东本身;二是诉讼后果是归属诉讼提起人还是其持有股份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是股东派生诉讼,第153条规定的是股东直接诉讼。
即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公司和股东各具有独立的人格。
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公司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的名义起诉、应诉。
如果赋予公司的股东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不仅容易导致少数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权,而且抹煞了公司和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
因此,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的董事、股东或其他人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依法享有了起诉权,这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具有第150条规定的情形,即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纠纷起诉程序
公司股东纠纷起诉程序一、引言公司股东纠纷是指在公司内部发生的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公司治理、利益冲突等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当股东之间无法达成共识时,他们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程序来解决纠纷。
本文将介绍公司股东纠纷起诉的一般程序。
二、适用法律在公司股东纠纷的起诉程序中,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起诉要件在公司股东纠纷的起诉中,股东需满足一定的起诉要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具备诉讼资格:股东需是合法的股东身份,并受到法律保护。
2. 纠纷具体事实:股东需明确纠纷的具体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3. 请求权益维护:股东需明确自己的请求,即要求法院保护其权益。
四、起诉程序公司股东纠纷起诉的一般程序如下:1. 起诉状的准备:股东应当委托律师起草起诉状,并在起诉状中详细陈述纠纷事实、请求以及相关证据。
2. 起诉状的递交:将起诉状递交至相关法院,并按照法院要求缴纳起诉费用。
3. 立案受理: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将进行立案受理,并向股东发放立案通知书。
4. 开庭准备:根据法院的要求,股东需准备好相关材料、证人等,并委托律师提供法庭辩护。
5. 庭审过程:法院将依法组织庭审,并进行诉请人、被诉请人的辩论,听取双方证人出庭作证,逐一调查与审理纠纷的事实和证据。
6.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结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7. 上诉程序:如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股东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五、案例分析以某公司A、B两名股东的纠纷作为案例进行分析。
当A与B在公司经营决策及资金分配等问题出现分歧时,无法协商一致,A决定通过起诉程序来解决纠纷。
1. A准备起诉状:A委托律师起草起诉状,详细陈述纠纷事实,请求法院判决B违约、归还相关投资款项。
2. 提交起诉状:A将起诉状递交至相关法院,并按照法院要求缴纳起诉费用。
3. 立案受理:法院接受了A的起诉状,并向A发放立案通知书。
公司法规定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In the end, I couldn't hold it, and finally I said it. I was tired of myself and my heart. I didn't dare to think about the future, and I didn't want to see the past. Everything was expected but slowly destroye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法规定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导读:股东权益受到损害之后可以选择的维权方法一般情况下就是起诉,但起诉同时又分成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这两种情况。
直接诉讼就是股东权益受损是因为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是原告,被告可以是公司的其他高管,派生诉讼是由股东代表公司起诉。
一、公司法规定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一)直接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为股东,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一共规定了提起这种诉讼的5种情况:1、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如果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在决议做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2、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职责。
股东如果认为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不能行使查阅权。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在实践中知情权主要体现在股东可以查看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等。
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查阅。
4、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股东如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而决议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倡导“股权文化”思想的新公司法都是围绕这一规定而展开.新公司法力图通过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让公司股东的权利落到实处.因此,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解散、清算、注销等过程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各有不同.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仅限于股东.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因此,股东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二、显示股东身份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公司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比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显示该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若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该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有许多:除了股东名册以外,还有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这几项法律文书均需要有股东签名;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等.需要指出的是,这几项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话,该以哪种证据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工商登记资料属于对抗证据,它具有对外宣示效力,也就是说,工商登记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第三人仍可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名册属于效力证据,它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因为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术语基础证据,它们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但对第三人以及公司都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如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话,只能根据这些证据首先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三、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作为公司老板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股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需由股东按资本比例或约定比例集体通过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审批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形式等11项职能.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且如果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召集、不主持股东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见公司法第41条.这个规定是新公司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对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非常重要.五、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不当决议,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撤销之诉与无效之诉的区别在于:如果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可申请确认无效.如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则可申请撤销.见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六、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为了确证股东的知情权,防止控股股东或者优势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2005年前实施的旧公司法就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股东对上述各文件还享有复制权.更为关键的是,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使得股东的知情权无论从广度和深度均有了很大变化.如果股东的上述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需要注意几点:一是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两会的会议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二是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法院所有,由法院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三是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帐册的原始凭证不能被查阅.七、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公司股权股东的转股权是说股东不愿持有股份时怎样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转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二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三是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东所持股权.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以及公司法对公司资本不可随意改变的资本规则,上述三种途径中,法律限制最少的是第一种--内部股东转让,只要股东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以及登记机构都不得干涉.完全遵从契约自由的规则.第二种途径受到一定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第三种途径则是限制最严的,因为让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实际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有违资本法定原则,所以,公司法第75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告诉我们当股东希望增加他在公司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时,除了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以外,还可以采取什么办法.具体来说,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有不同规定,则公司股东均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公司内部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八、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这就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东的利益.相对而言,股东派生诉讼比较复杂,它指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犯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怠于行使权利诉权或者情况紧急,股东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对原告资格设定了一定限制,即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有主体资格,同时公司法要求原告应当先竭尽公司的内部救济措施,股东的书面请求只有遭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拒绝或收到请求后30天董事会、监事会不起诉的,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起诉.九、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获得分红是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原动力,因此当公司在弥补亏损、提起法定公积金后,股东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应的营业利润.股东分多少、公司留多少,股东按什么分配比例,以及什么时间进行利润分配等问题公司法均不加干涉,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当公司因各种原因决定解散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需要解散的,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就可以注销从而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而股东就有权在公司注销前有权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十、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公司运行陷入僵局,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新公司法第183条针对公司僵局作出了股东可以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颁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四种情况:“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一条既是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形式审查依据,也是法院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的实体审查标准.。
新《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股 东 的资格 规定 了一 些限 制 。 国新 《 我 公司法 》的第 12 条也 作 了这一 方面 的规定 :( ) 股 时间合 格 : 5 1 持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股东 、 份有 限公 司连 续 1 0日以上 股 8
新 公 司法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文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 师 罗娟
司法 实务 中的 可操作 性 。 新 《 司法》 第 1 2 条规定 : 公 5 董事 、高 级管 理 人 员有本法第 一百 五十条 规定 的情形 的 ,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股 东 、股份 有 限公 司连 续一 百八 十 日以上单 独 或者 合计持 有公 司百分 之一 以上股份 的股东 可 以书
持有 公 司股份 的股 东 。 为防止 恶 意竞 争者 出于干扰 公 司正 常运 营之 目的 ,而 在侵 害公 司 行 为发生 后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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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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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公 司股份 专营 诉讼 . 国导 人英 美 立法 中的 “ 我 当
面请 求监 事会或 者 不设 监事 会 的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监
事 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监事有 本法第 一百五 十条规
定的情 形 的 , 述股东 可 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 或者不设 前
董事 会 的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执 行董 事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 诉讼 。监事 会 、不设 监 事会 的有 限责任 公 司的监 事 ,
起诉讼 。 人侵 犯公司 合法权益 给公 司造成损 失的 他 本条 第 一款 规定 的股 东 可 以依 照前 两款 的规定 向人
论我国《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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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
研究 生法 学
第 2 第 2期 5卷
2 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 .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 主要是公司侵犯 了股东法定 的或者约定的权 利 , 者是 侵犯 了与股 东股 份相关 的权 利 ; 或 而股 东 提起 派 生诉 讼 的原 因 , 主要 是控 股 股 东滥 用 公 司控
股东 派生诉 讼 , 又称代 位诉 讼 、 代表诉 讼 , 指 当公 司的正 当权 益受 到 他人 侵 害 , 是 特别 是 受 到有 控
制权 的股 东 、 母公 司 、 董事 和 管理人 员 等 的侵 害 时 , 东 以 自己的名 义 为 公 司 的利 益 对侵 害人 提 出起 股
诉 , 其 法律 责 任 。1 ‘ 代 的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起 源 于 十 九 世 纪 中期 的英 国衡 平 法 和 信 托 理 追究 []‘ 现 论 ”2 目的主要 是 为 了解 决法 律上 的 内部 人 控 制 问题 , 护 小 股东 的权 利 ,是 法 院 为被 堕 落 的 董 事 [] 保 “ 或者股 东所 控制 的公 司主 持公 道 的一 种程 序 上 的设 置 ”[] 03 由于 在理 论上 , 只有 公 司 才是 唯一 拥 有合 法 诉权 的 当事人 , 因此 , 东所提 起 的诉 讼 实 质 上是 代 替公 司行 使诉 权 , 股 因股 东 的诉 权 派 生 于 公 司 的 诉 权 , 此称 “ 故 派生 诉讼 ” “ 或 第二 级诉讼 ” 。
公司法应知应会知识点
公司法应知应会知识点一、名词解释1.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4.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
5.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程序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或增加持有公司出资额。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公司的法律人格的独立性。
: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通常是把公司看成一个独立于其所有人或者投资人的拟制的实体,或者说是一个人造的实体。
这种人造的实体可以像一个“真实的”人那样,以自己的名义经营一项或多项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缔约和参与诉讼。
拥有独立财产并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方面有何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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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了哪些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免受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的不法侵害,以保障其自益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司法救济措施。
这里的合法权益,是指股东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所享有的股权,包括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等。
这里的股东直接诉讼不包括《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虽然是股东依据公司法提起的为维护股东利益的诉讼,但其不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因此,股东直接诉讼是除《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以外的股东诉讼。
根据《公司法》对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股东直接诉讼类型包括:
一、《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侵权赔偿之诉,此类诉讼以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为被告。
二、《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效、撤销之诉,此类诉讼以公司为被告。
三、《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的股东查阅权之诉,此类诉讼以公司为被告。
四、《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此类诉讼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报告。
五、《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股东诉请公司解散之诉,此类诉讼以公司为被告。
六、股东依法可以直接提起的其他诉讼。
主要是指《公司法》法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可以直接起诉的其他诉讼类型,如股东请求分配利润之诉、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赔偿之诉等。
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和第152条等规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享有的诉权在性质上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都是对其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作出的规定。
因此,《公司法》第152条所称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其履行职责的行为。
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进而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适用《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是针对股东利益受到直接损害的情形,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股东直接诉讼,这两条规定形成了对股东权益较为完整的诉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