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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股东资格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股东⾏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那么怎样认定股东资格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怎样认定股东资格⼀、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依法履⾏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股东⾝份确定的第⼀个条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即具有实质上的投资关系,投资⼈应当亲⾃办理⼊职⼿续,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若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则依法享有公司股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当事⼈之间对股权归属发⽣争议,⼀⽅请求⼈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那么股东会可以对其限制股东权利或取消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股东名册及登记股东⾝份确定的第⼆个条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若股东股权未经登记,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当事⼈依法履⾏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请求公司履⾏上述义务的,⼈民法院应予⽀持。
”股东向公司依法缴纳出资后,就履⾏了其对公司的义务,股东也应当从公司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公司也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登记记载在相关⽂件上,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
三、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件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件。
⽐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相关单据、验资⽂件等;2、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
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公司股东通过出资以取得公司权益,对公司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的出任资格首先应该满足自然人的条件,并且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具体情况还有依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本文的就针对“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这一问题给大家带来具体的解答。
公司法股东条件资格是怎样规定的?一、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公司股东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是企业法人。
一般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均有权对公司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没有专门的限制。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企业法人对公司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前提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该企业法人必须依法存续,即企业法人应当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未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不存在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它终止企业法人的情况。
对于非企业法人的股东资格,法律进行了限制。
但是,依据1999年6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第173号文规定:“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二、自然人股东的主体资格有关自然人股东资格条件,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作为设立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是否应受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继受股权的自然人是否应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在此,做一简单归纳。
(有关自然人股东主体资格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行为能力欠缺者能否通过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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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公司法对分红的规定是什么
按照相关比例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红,涉及到各位股东最基本的利益。
为了规避在分红过程当中,各位股东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不利于公司的经营,所以公司法当中针对股东分红的问题,通过具体的法规来进行了约束。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最新公司法对分红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新公司法对分红的规定是什么?
1、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俗称股东分红权,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
股东行使该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实体上公司需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二是从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
在以上两个条件未满足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尚只能是法律层面的期待权益。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在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规定,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以股东先行内部救济为原则,即股东可以提出召开股东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
由于股东大会的表决实施资本多数决的原则,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变现或操作股价的工具。
在公司运作中,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余,但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的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从而引发的纠纷。
股东和监事的产生方式
股东和监事的产生方式
股东和监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方式主要取决于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股东和监事的产生方式:
股东:
1. 发起人任命:公司成立阶段,初始的股东通常由公司的发起人(创始人)提名和任命。
发起人可能是公司的创始人、创始团队或其他组织。
2. 股权投资:股东可以通过购买公司的股份来成为公司的股东。
在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公司的股权,并成为股东。
3. 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ESOP)使员工成为公司股东,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监事:
1. 法定监事: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并由法定监事担任。
法定监事可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任务是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2. 独立监事:为了保证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一些公司选择设立独立监事。
独立监事通常不直接来自公司内部,而是由股东大会选举或其他途径产生。
3. 职工监事:在一些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包括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
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利益,参与公司治理决策。
总体而言,股东和监事的产生方式取决于公司的法定要求、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安排。
这些安排旨在建立一个合理、公正、透明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公司合法、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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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中有一个关联交易的概念,它是指公司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比如说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进行的交易,关联交易有利有弊,那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是怎么规定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中对关联交易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购并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
二、关联交易的特征(一)商事主体之间的关联性关联交易须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及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即关联方之间。
(二)利益冲突与权益的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或关联方与其权益代表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
(三)具有非公允性的潜在倾向关联交易并不都是公允的,但是关联交易这种形式蕴含着易于发生不公允结果的潜在倾向。
一旦主客观条件具备,特别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一个具体的关联交易就往往滑向不公允性的边缘。
(四)交易形式对实质公平的异化关联交易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法律规制的难点,就是关联交易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以形式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掩盖实质上的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损害。
三、关联交易对公司的不利影响首先,关联交易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有可能产生坏账的风险:如大股东提供担保、资金或大股东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均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如果和大股东及关联人员进行不等价交易会降低公司的利润。
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股东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是国家公务员,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国籍和住所上会有一定的限制,然后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一般只要满足这些条件,不管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都可以投资入股。
一、公司法股东资格的规定是什么?(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二、股东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
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三、股东的主要权利是:1、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2、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3、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4、发给股票请求权;5、股票过户请求权;6、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7、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规则决议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规则决议一、目的和范围为了规范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程序,维护股东权益,保证选举结果的公正与合法,制定以下选举规则。
二、选举主体及资格1. 公司股东大会是选举的主体,其成员包括所有公司的股东。
2. 股东必须依法登记持有公司股份,并在选举日前具备相应的股权归属和持有期要求,方有选举资格。
三、选举程序1. 选举主席及秘书在股东大会上进行选举程序前,首先选举产生一名选举主席和一名秘书。
选举主席负责主持整个选举过程,监督选举程序的进行,并宣布选举结果。
秘书负责记录选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表决结果和选举结果。
2. 候选人提名股东有权自愿提名候选人参加选举。
候选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是合法注册的股东;- 拥有相应的股权归属和持有期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3. 候选人资格审查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对候选人提名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候选人满足选举条件和公司规定的要求。
4. 候选人表决在股东大会上,股东将根据候选人的表现和个人背景进行投票决定。
表决方式可以采用无记名或记名投票,具体方式由选举主席决定。
5. 票数计算根据选举表决结果,选举主席和秘书将对票数进行计算和统计。
选举中,候选人获得的选票数最多的将当选。
6. 选举结果公示选举主席公示选举结果,将选举结果以公示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四、选举报告选举主席将编写选举报告,详细记录选举过程、候选人得票情况和最终选举结果,并报备公司董事会。
五、补充规定1. 如果选举结果出现争议,可由股东提起申诉。
董事会将成立选举争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裁决。
2. 公司应依法保护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选举权,对故意干扰选举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3. 公司应及时公示和公告选举规则,确保所有股东了解和遵守。
六、生效和修订本选举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即刻生效,并有权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和补充须经股东大会多数股东通过后方可生效。
希望以上规则能够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公正和有效进行,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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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的职责第37-44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规定;第99-108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规定。
根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十一)规定的其他职权。
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62条)也不设董事会。
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的职责《公司法》第45-49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董事设立及职权的规定;109-117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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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董事人数为多少呢?小编咨询了相关的律师和查询了一些法律条例来对这个问题进项详细的介绍。
希望我的介绍能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我所说的有错误欢迎大家批评教导。
下面我就将相关的资料照抄到下面。
谢谢大家的阅读。
一、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具有如下特征:
《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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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好股权转让问题,才能让公司更好的发展,那么股权转让管理办法有哪些?下面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下。
一、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二、股权转让管理办法1、封闭性管理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管理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
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管理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管理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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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最首要的, 就是股权登记。
很多人对于股权登记的相关问题不是很了解, 其实股权登记就是对股东的股权注册登记而已。
我们会在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告诉您股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一、股权登记是什么意思股权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发行公司的委托, 将其所有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注册登记。
股权登记是确定或变更具体股票持有人及其股权的法律行为, 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根据其目的和功能, 可以将登记行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
设权性登记, 是指不经登记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例如, 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果未经登记, 公司的主体资格不能存在, 不能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各类交易活动。
登记赋予了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
宣示性登记, 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续并不因登记行为的行使与否而受到影响, 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效存在, 登记与否只是产生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关于公司股权在工商机关登记的性质, 有的学者认为是属于设权性登记, “对于股权权属变更而言, 其生效类似于物权变动的生效。
股权转让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权属变更的效力。
这是因为, 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 在法律上, 以登记获得的权利通常都以登记形式转移, 因此, 股权转让当然也应以变更工商登记为要件。
这实际上是物权变动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要求。
”上述观点将股权的性质比作物权。
关于股权的性质, 我们已在前文中做了讨论, 将股权的性质比作物权的理论有待研究。
此说认为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工商设立登记, 我国公司法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的法律责任只是承担行政责任, 并未否认受让股东的股权。
因此, 公司未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的, 并不影响股东股权的取得。
我们认为, 工商机关对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 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后, 股东名册对投资人的情况进行了记载, 那么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股权。
公司章程范本之股东提名与选举程序
公司章程范本之股东提名与选举程序一、提名程序1.1 股东提名委员会的设立公司设立股东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股东提名与选举程序。
提名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任命,成员包括至少三名独立董事和一个非执行董事,其中一个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席。
1.2 股东提名资格股东提名委员会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确定股东提名资格。
股东提名资格的要求将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二、选举程序2.1 董事选举程序2.1.1 董事提名公司每届董事选举前,提名委员会将向所有股东发出通知,要求提名候选人。
股东可以提名合适的候选人,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提名委员会,并包括候选人的个人资料、背景信息和同意接受提名的声明。
2.1.2 提名审查提名委员会将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资格要求。
提名委员会将在一定时间内对提名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股东提名结果。
2.1.3 董事选举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董事选举。
选举程序将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包括提名、候选人陈述、投票和计票等环节。
选举结果将由股东大会秘书记录并公布。
2.2 监事选举程序2.2.1 监事提名公司每届监事选举前,提名委员会将向所有股东发出通知,要求提名候选人。
股东可以提名合适的候选人,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提名委员会,并包括候选人的个人资料、背景信息和同意接受提名的声明。
2.2.2 提名审查提名委员会将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资格要求。
提名委员会将在一定时间内对提名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股东提名结果。
2.2.3 监事选举在股东大会上进行监事选举。
选举程序将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包括提名、候选人陈述、投票和计票等环节。
选举结果将由股东大会秘书记录并公布。
三、其他规定3.1 股东提名权限除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和监事外,股东无权干预或影响其他股东的提名权。
3.2 选举结果选举结果将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生效,并由公司秘书记录并公布。
【热荐】公司法中股东利益分配是怎样的
【热荐】公司法中股东利益分配是怎样的股东利益分配是公司股东最为重要的一种行驶权利,也是投资最为基本的要求。
以此股东分红或者利益分配,可以根据其投资的多少,以及投资是否盈利等条件决定。
那么在我国关于公司法中股东利益分配具体是怎样的?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公司法中股东利益分配是怎样的公司法中股东利益分配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所在。
股东从公司所分配的利润称为红利、股利或股息。
公司只能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将所余利润分配于股东。
这表明,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必须以有这种盈余为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配红利的原则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但如果全体股东通过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分配红利,而不依各股东的出资比例。
公司法第35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
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
如果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了红利分配方法,依其规定分配。
公司如果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即向股东分配红利的,属于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股东应当将其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狭义上讲,公司法是指1993 年12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仅仅发展了公司的需要,同时也是对自身进行一个投资,盈利就双赢,失败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股东投资存在的风险也是非常大的。
【热荐】新公司法出资有哪些方式?
【热荐】新公司法出资有哪些方式?我国出台《公司法》的目的是给社会上的各种公司一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各个公司可以依照这个标准去保护公司的股东以及债权人。
以此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目的而制定的一种法律规范。
那么,我国新公司法出资有哪几种方式呢?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为了使公司资本中有足够的现金来满足公司运营的需要,许多国家的公司法,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大都对现金出资下限做出了规定:1、《意大利民法典》第2329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将至少3/10的出资额以现金形式存入信贷银行,将现金出资规定为占公司总资本的33%;2、《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3条a(1)规定,现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股票最低发行价格或者溢价的25%;3、奥地利地现金出资比例限额与此相同;4、比利时、瑞士、卢森堡都要求现金出资的下限为公司总资本的20%。
5、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6、《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
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7、“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非货币(现物)出资对于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我国新《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可推出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一)实物1、即民法上的物,包括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
股东在以实物出资时必须对该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以设定担保物权的实物或从他人处租赁而来的实物,不得用来出资。
公司里面股权怎么分配
公司里面股权怎么分配一、初创公司应如何分配股权一、初创公司应如何分配股权初创企业股权分配方式有:一、按照出资额比例分配,出资是股权分配的依据,根据出资额与占总出资额比例进行股权分配,这种方式可能使得每位出资人获得股权比例有多有少。
第二、股权协商分配方式。
两位股东,一个出资60%,一个出资40%,但股权进行平均分配。
平均分配方式可能会削弱公司创始人的控制力而影响公司决策。
《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公司股权的分割,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转让股权的程序进行。
结婚后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的,股权属于个人财产,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公司国有股权如何转让国有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出资人的同意,应当将股权转让给具有购买能力的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生效要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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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具体实际中,股东可以就公司的各种重大事项发起提案,并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公司人事、架构、经营等产生直接影响,那么,作为股东的登记载体,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一、股东名册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如何理解股东名册的规定
1、记载内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证明书编号。
2、股东名册在处理各股东关系上具有三方面的效力:
(1)确定的效力,即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只有完成股东名册的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后,才能依股东名册对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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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成果给中国带来了数以万计的公司,这些公司有大有小,在发展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法律上的问题。
其中法律上的问题肯定少不了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这是公司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大家请随小编一起来看。
一、公司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
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资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热荐】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
【热荐】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大家都知道设立公司之后股东必须对公司进行出资,出资的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过去公司法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限定于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当中,现在新的公司法对公洞的出资方式做了一定的放宽规定,很多人不了解公司法的规定,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一、新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
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规定。
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
2013年《公司法》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事实上,虽然2013年《公司法》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方式多样化,引发的争议依然较多。
(一)债权出资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做出规定。
之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于债权的出资一直持否定态度,对债权用于出资的情形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但在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针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这意味着债权是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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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 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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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对于股东的了解都仅仅局限于股东到时候是可以对公司的利润分红的,有人甚至会觉得股东的产生就是因为当时注册公司的时候这些人由本公司出资,其实这部分股东是属于公司最原始的股东,公司法当中还规定了股东产生的一些其他的方式。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公司法股东的产生是怎么规定的?
一、公司法股东的产生是怎么规定的?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
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
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
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