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十大权利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查阅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红利的分配权;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股东的义务: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缴纳认购的出资额。
资本的充实责任。
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成果给中国带来了数以万计的公司,这些公司有大有小,在发展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法律上的问题。
其中法律上的问题肯定少不了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这是公司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大家请随小编一起来看。
▲一、公司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
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法条解读】《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具体包括:收益权、管理权、知情权、诉权以及其他派生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是指股东为了私利或追求公司、其他股东不利而对股东权利的随意使用。
如:为了达到自己的个人的某种目的,恶意运用自己的股权优势,迫使股东会无法召开、召开无法达成有效决议或达成对自己有利而对其他股东不利的决议的行为。
为了有效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投资人应该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权利做出限制。
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的忠实义务,不得控制公司、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在某些重大事项决策中股权代表表决权比例可作适当调整,股东拒不参加股东会的制度限制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相关案例】2002年5月13日,甲与原告乙公司签署设立被告丙公司的章程,主要条款约定:被告丙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甲与原告乙公司分别出资25万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002年6月25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了被告营业执照。
原告分别于2007年7月9日、24日两次向被告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告拒不提供。
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
公司法中的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与管理的法律体系,对于公司内部权利关系的规定尤为重要。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是股东行使部分权利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详细解析公司法中股东投票权与表决权的相关规定和作用。
一、股东投票权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投票权,即股东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则,通过股东大会等形式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具体而言,公司法对股东投票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股东大会投票权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按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投票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于一般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股份比例投票,即持有的股份比例高的股东拥有更多的投票权。
2. 特别表决权在一些重大事项中,公司法赋予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
比如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中,受到影响较大的股东可以行使特别表决权,以保障自身利益。
3. 累积投票权累积投票权是一种特殊的投票权,被用于保障小股东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拥有多个股份,可以将多个股份的投票权合并,以增加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
二、股东投票权的作用与意义股东投票权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以下重要作用与意义:1. 决策权的行使股东投票权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手段。
通过投票权,股东可以对公司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参与关键决策的制定,维护自身权益。
2. 控制权的争夺在一些重大事项中,控制权的争夺是不可避免的。
股东投票权可以用于竞争控制权,通过争取更多的支持票数,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3. 利益平衡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各不相同,股东投票权可以用于平衡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通过表决权的行使,可以防止少数股东对多数股东的利益侵害,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三、股东表决权的实施方式除了股东投票权,股东还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公司决策。
公司法中对股东表决权的实施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1. 现场表决现场表决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现场会议上进行的表决。
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
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页眉可删)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公司法》中就公司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就包括以下几种,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退股权;6、知情权;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一、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年公司股东十大权利解读
年公司股东十大权利最新解读20XX年公司股东十大权利最新解读1、股东身份权出资者将自己的资产投入公司后,资产脱离自己,变成了公司资产,股东换取的是首先是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表达在:(1)公司向股东签发的文件,如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2)公司向国家备案的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否那么,如果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尽管可以取得股东地位(如隐名股东),但却不能对抗第三人。
2、参与重大决策权中小投资者可以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股东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和质询权。
(1)如何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呢?作为股东,您有权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以进一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及相关业务活动。
这有助于您更有效地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
(2)股东是否只有到股东大会现场才能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呢?不是。
上市公司股东可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表决。
以投资者购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为例,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都可以通过上交所系统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选择、监视管理者权(1)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有权选择股东代表董事;(2)通过选择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再去选择经理层;(3)股东通过股东会可以选择监事;(4)通过选定的监事、董事来监视经理层。
4、资产收益权:核心是分红权投资者购置上市公司股票,成为该公司股东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获得收益。
股东获得资产收益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分配股利、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以获得差价收益(即资本利得,也就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收益)和参与公司解散结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等。
上市公司分配股利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
法律法规:公司法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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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出资方在公司法中被称为股东,由股东组成的会议就是股东会。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会很多权力,股东会行使权力可以进行公司的管理决策等重要事情的决定。
在我国公司法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很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股东会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集团公司管理手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是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条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按照股份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股份行使表决权;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股份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股东应当足额按期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股东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公司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中小股东的权利如何保障一、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1、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盘点公司章程中同钱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等特殊规定的效力
盘点公司章程中同钱不同股,同股不同权等特殊规定的效力公司运营需要遵守的基本规则为公司章程,以与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其调整的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具有基本法的地位。
如果公司章程作为基本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与其行使的特殊限制与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那么章程中的这些特殊规定的效力如何呢?本文针对公司章程或者股权管理办法中对股东特殊规定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一、同钱不同股即XX公司股东出资与持股比例不一致时。
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因此,在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并非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X畴。
尽管XX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X畴,但是,为了防止出现大股东或者多数股东欺压小股东或者少数股东的情况,应严格限制该约定的生效条件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虽然公司法中仅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但持股比例关乎到股东在公司享有的表决权、分红权以与新增资本认购权等股东权益,所以要求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是符合法理与客观实际的。
案例:XX市启迪信息技术XX与XX国华投资XX、XX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XX、XX 科美教育投资XX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X畴。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XX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
小股东具有哪些合法权益
小股东具有哪些合法权益一、小股东具有哪些合法权益1、知情权。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
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1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4、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二、股份公司的股东权利有哪些1、依法行使知情权。
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权利行使方式没有差别。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稍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又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里对中小股东的持股时间有个限制,即需连续持股90日以上。
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采用临时购买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额达到这一比例而作的规定。
3、提案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权利。
4、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5、委托代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十大事项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十大事项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宪法”,“根本大法”,对一个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在成立时对公司章程的制定不够重视,用的多为工商登记部门提供的章程模板,俗称“傻瓜章程”。
这样的章程内容基本全部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体现股东意志的个性化约定,很难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其实,公司章程除了公司法规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外(《公司法》第25条),还可以对很多事项进行自由约定,这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我国公司法在很多条款里都写明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多的意思自治。
下面笔者将对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十大事项进行介绍,希望对公司、公司股东有所帮助。
一、出资期限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要求已经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除了对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有特殊规定外,对一般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和最低限额没有做强制性要求,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的状况和对资金的需求对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做出合理的约定。
二、股东权利1、分红权股东成立公司或对一个公司进行投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获得回报,分取红利。
但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要求公司分红必须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证明其他股东有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行为。
这样的条件在公司不主动向股东分配红利的情况下,对要求分红的股东来说是非常苛刻的。
因此,建议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里对分红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约定清楚分红的期限、数额、计算方式等。
2、表决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一般规则,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出资比例在股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是指各股东认缴出资的比例。
在实践中,股东可以根据需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按照人头或者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等方式行使表决权,以达到特定的目的。
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倡导“股权文化”思想的新公司法都是围绕这一规定而展开.新公司法力图通过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让公司股东的权利落到实处.因此,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解散、清算、注销等过程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各有不同.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仅限于股东.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因此,股东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二、显示股东身份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公司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比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显示该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若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该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有许多:除了股东名册以外,还有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这几项法律文书均需要有股东签名;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等.需要指出的是,这几项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话,该以哪种证据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工商登记资料属于对抗证据,它具有对外宣示效力,也就是说,工商登记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第三人仍可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名册属于效力证据,它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因为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术语基础证据,它们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但对第三人以及公司都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如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话,只能根据这些证据首先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三、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作为公司老板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股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需由股东按资本比例或约定比例集体通过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审批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形式等11项职能.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且如果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召集、不主持股东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见公司法第41条.这个规定是新公司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对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非常重要.五、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不当决议,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撤销之诉与无效之诉的区别在于:如果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可申请确认无效.如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则可申请撤销.见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六、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为了确证股东的知情权,防止控股股东或者优势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2005年前实施的旧公司法就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股东对上述各文件还享有复制权.更为关键的是,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使得股东的知情权无论从广度和深度均有了很大变化.如果股东的上述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需要注意几点:一是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两会的会议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二是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法院所有,由法院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三是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帐册的原始凭证不能被查阅.七、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公司股权股东的转股权是说股东不愿持有股份时怎样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转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二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三是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东所持股权.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以及公司法对公司资本不可随意改变的资本规则,上述三种途径中,法律限制最少的是第一种--内部股东转让,只要股东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以及登记机构都不得干涉.完全遵从契约自由的规则.第二种途径受到一定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第三种途径则是限制最严的,因为让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实际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有违资本法定原则,所以,公司法第75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告诉我们当股东希望增加他在公司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时,除了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以外,还可以采取什么办法.具体来说,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有不同规定,则公司股东均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公司内部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八、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这就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东的利益.相对而言,股东派生诉讼比较复杂,它指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犯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怠于行使权利诉权或者情况紧急,股东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对原告资格设定了一定限制,即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有主体资格,同时公司法要求原告应当先竭尽公司的内部救济措施,股东的书面请求只有遭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拒绝或收到请求后30天董事会、监事会不起诉的,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起诉.九、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获得分红是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原动力,因此当公司在弥补亏损、提起法定公积金后,股东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应的营业利润.股东分多少、公司留多少,股东按什么分配比例,以及什么时间进行利润分配等问题公司法均不加干涉,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当公司因各种原因决定解散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需要解散的,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就可以注销从而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而股东就有权在公司注销前有权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十、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公司运行陷入僵局,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新公司法第183条针对公司僵局作出了股东可以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颁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四种情况:“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一条既是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形式审查依据,也是法院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的实体审查标准.。
公司章程范本之股东权益与小股东保护
公司章程范本之股东权益与小股东保护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章程就如同企业的“宪法”,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运行方式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
其中,股东权益的保障和对小股东的特别保护,是公司章程中至关重要的内容。
一、股东权益的概述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其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收益权这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表现为获取股息、红利的权利。
公司盈利后,在依法纳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2、参与决策权股东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选举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
3、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决策等信息,以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和评估。
4、股份转让权股东可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实现投资的退出或调整。
5、剩余财产分配权当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二、小股东面临的困境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面临着诸多困境。
1、信息不对称小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渠道有限,难以全面、及时地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重大决策,这使得他们在决策时处于被动地位。
2、话语权微弱在股东大会上,小股东的表决权通常不足以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其意见和诉求容易被忽视。
3、容易受到大股东的排挤和欺压大股东可能利用其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4、退出困难小股东想要转让股份时,可能因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其他限制而难以找到合适的买家,导致退出受阻。
三、公司章程中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实现方式公司章程可以详细规定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等文件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确保小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信息。
公司法三十三条
公司法三十三条《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该条款是《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条款的设计。
股东知情权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法律赋予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独立的权利,公司不得限制或剥夺股东此项权利。
但另一方面,为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又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做出了一定限制,比如行使知情权时应先书面申请,同时要基于正当目的,等等。
这种赋权与限权的设计,实践中为大股东与小股东的控权、维权博弈战提供了空间与途径。
因此,作为公司股东,应当了解一些股东知情权知识,从而防患于未然!一、股东知情权的释义。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
具体表现在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相关档案材料的权利。
二、公司章程能否限制或剥夺股东知情权。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纲领性自治规范,被喻为公司的小《宪法》,但公司章程只有在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才有生效、适用的空间。
而知情权是《公司法》明确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进而行使股权的自益权与共益权,属于法定之权。
故公司章程可以扩大知情权范围,但如果缩小知情权范围的,必须以《公司法》第33规定之范围为限,否则限缩无效。
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主体是否仅限定为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主体是股东,但是,如果按此解读,不具备财务知识的股东就无法通过查阅会计账簿达到知情的目的。
简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
简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具有出资账户的权利,股东的出资不错过股
份的总值。
股东可以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他人,但是需要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同意。
首先,股东们需要告知本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自己想要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详
细提出理由,此外还要提供转让方的有效信息。
在宣布转让的时候,本公司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都需要参与,他们会根据本公司的宪法及公司法来审查股东的转让
申请。
其次,本公司的宪法和公司法规定,如果一名股东想要转让其出资,需要先根据转让
方的名称、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将公司章程中对转让方的有关条款修改完善。
此外,在股东将出资转让给他人的时候,转让方需要提出一定的保证,确保将要出资。
转让方还需要提交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文件,以及股东转让和受让方签订的关于出资
转让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再次,出资转让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之后,转让方应当收到受让方在规定期
限内以符合财务监督要求的货币或者满足股东大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出资。
在受让方及转
让方的行为充分履行的情况下,出资转让方案就正式完成了,受让方也就获得了该股东原
有的出资权利,转让方则会失去该股份的所有权和出资权利。
总而言之,《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诸多规定,包括了申请转
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确定转让方的名称和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的完善以及由转让方向受让
方支付出资等,严格依据这些规定来操作出资转让,可以使双方都能够履行其在出资转让
中应有的义务,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股东出资转让而出现的法律纠纷。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哪些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哪些权利和义务在公司中存在着股东是很正常的事,对于股东也需要遵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在公司法中对此是如何进⾏规定的呢?这需要我们从本⽂的介绍中进⾏了解,才能知道具体是怎么回事。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哪些权利和义务⼀、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的权利(⼀)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为进⾏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法律、⾏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股⽅式缴纳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例⾏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股份有⼀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看完本⽂之后,⼤家对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都清楚了吧,对于股东来说可以依法⾏⾃⼰的合法权益,但是也要遵守相应的义务,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才能有帮助,⼤家对此都清楚了吧。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公司法九大诉讼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
Pure thoughts can make the smallest actions nobl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九大诉讼的具体内容都有哪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与之最相近的种类案由是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但也不能列入此类纠纷中。
受案法院可能根据《案由》的原则规定及《公司法》第21条,将其确定案由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公司法的规定中,关于诉讼方面的内容共有九个方面,着九个方面规定着关于公司法九大诉讼的方方面面。
那么,关于公司法诉讼都有哪些具体内容呢?怎样处理公司诉讼以及各种利益纠纷问题呢?以下的一些材料仅供大家参考。
股东权纠纷该类诉讼包括根据《案由》第172项及《公司法》第34条确定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3项及《公司法》第167条确定的“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根据《案由》175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公司决议损害股东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6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新《公司法》为公司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新《公司法》并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本人将公司诉讼归纳为以下九类,首先发到论坛中请各位同行赐教:1、股东权纠纷该类诉讼包括根据《案由》第172项及《公司法》第34条确定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3项及《公司法》第167条确定的“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根据《案由》175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公司决议损害股东权纠纷”,根据《案由》第176项及《公司法》第22条确定的“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2、出资纠纷该类诉讼为根据《案由》第114项,由受案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94条,确定案由为“出资不足违约纠纷”。
3、滥用股东权利纠纷该类诉讼在《案由》中没有对应规定,其《公司法》的诉讼依据为第20条。
根据《公司法》第20条及《案由》的原则规定,可以将该类诉讼细分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根据《公司法》第95条,确定案由为“发起人设立公司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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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十大权利
活着的法律
对于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很多股东可能并不知情,下文细数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十大权利:
第一大权利: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第二大权利: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第三大权利: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
《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
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第四大权利: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较大分歧,对此,《公司法》第74条规定,如果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大权利: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六大权利: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大权利: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大权利:决议撤销权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
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因此,《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大权利:退出权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
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十大权利: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
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股东的权利远不止于上述十项,股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或设定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