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哪些规定体现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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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

Never underestimate your power to change yourself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公司法对于保护小股东利益是在公司法中的第20条、64条、107条等都有相关的规定,小股东是享有知情权的,所以是可以查阅会计账簿的,还有索赔权,如果是公司的董事因为违法损害到了小股东利益,是可以要求索赔单额,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规定有哪些?一、公司人格否认制法条第20条,第64条(此条体现人格否认制,但不体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人格,公司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单纯这样会导致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绝对化或推向极致。

有些大股东以其股份优势操纵公司,以非法行为获得利润,最终却使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逃脱个人责任,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但是公司人格否认却使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取缔,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同时,不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可见,法人人格否认制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二、表决权代理制法条第107条现代股份公司股东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或参加成本太高,为了保护这些股东的权利,实行表决权代理机制。

分散的一般都是中小股东,因此它主要是针对中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

三、累积投票制法条106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它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控制董事、监事的选举,弥补“一股一票”表决制度的弊端。

它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监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查阅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红利的分配权;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股东的义务: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缴纳认购的出资额。

资本的充实责任。

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成果给中国带来了数以万计的公司,这些公司有大有小,在发展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法律上的问题。

其中法律上的问题肯定少不了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这是公司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大家请随小编一起来看。

▲一、公司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

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有哪些法律规定

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有哪些法律规定

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有哪些法律规定?
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对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首先,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享有投票权、知情权、分红权等权利,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以保障股东行使权利的公平和公正。

其次,证券法也对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公开信息,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信息等,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证券法还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禁止,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也对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对公司财产的分享权利,公司应当依法分配利润,保障股东的分红权。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和保护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配套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股东权益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

这些规章制度通常由公司自行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对于保护股东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总之,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复杂问题,在实践中需要依法加以保障。

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共同构成了对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完整体系,为公司股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

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

中小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

中⼩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利益现实⽣活中,很多时候作为企业的股东,不论您是主要投资⼈还是掌握公司少部分股权的中⼩股东。

您的合法权益都是会受到公司法的保护,所以当中⼩股东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正确使⽤法律的武器来进⾏维护⾃⾝的利益,那么,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跟随店铺⼩编详细的了解⼀下。

中⼩股东可以采取那些措施保护利益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是做出了明⽂规定的,除了对中⼩股东的知情权、提案的参与权、投票权等进⾏了明确规定,公司法也在慢慢的完善对中⼩股东权益保护的举措,相信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中⼩企业股东的利益定会被更加公平公正的对待。

(⼀)中⼩股东的界定。

中⼩股东,是指在公司注册时,出资额所占⽐例较⼩,或者持有公司较少股份数额,不能参与公司的相关事务决策或者参与但不能有效⾏使权利的股东。

①因此,中⼩股东⼜被称之为少数股东。

保护中⼩股东权益是指在公司中,因持少数股⽽处于劣势地位的中⼩股东相关权益与⼤股东的相关利益发⽣了冲突的情况下,基于不违背公平原则和贯彻公司法股份平等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出台的⼀系列相关保护机制和运作机制。

相应措施的出台⼀⽅⾯是为了缓解中⼩股东和⼤股东之间的⽭盾,另⼀⽅⾯也是为了推动我国公司相关法制的完善和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

(⼆)中⼩股东权益的内容。

我国的《公司法》并未对中⼩股东的具体权益进⾏详细的列⽰,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中⼩股东的权益⾄少包括以下六个⽅⾯。

1、知情权中⼩股权有权获取公司的基本信息,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对于任何损害公司权益⾏为以及对经营管理决策存在疑惑时,可要求相关机构给予答复的质询权。

2、股东⼤会召集权和提案权为避免公司⾼级管理⼈员或者董事和⼤股东的不作为⾏为的发⽣,中⼩股东有权召集股东⼤会,且拥有向股东⼤会提出建议的提案权利。

3、投票累积权该权利的赋予是为了增强中⼩股东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在选择上的驾驭能⼒,从⽽有效避免⼤股东对监事和董事对成员选择的独揽现象出现,使⼤股东⽆法对董事和监事成员完全垄断。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的内容有哪些?一个公司在创立之初少不了各位股东的支持与各位员工的努力,股东与员工是一个公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免不了有害群之马的存在有些股东同样会做出侵害公司利益的事,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有关于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以及股东有哪些行为会被视为侵权呢?▲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一、公司分立时的连带责任近年来,常常发生公司借改制之名,将优质资产剥离注册新公司,把债务留给旧公司的“金蝉脱壳”逃废债务行为。

为有效堵塞公司分立被恶意利用的通道,新公司法第177条公司法有关股东侵权行为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与旧公司法第185条相对应,其前段中的“连带责任”是新公司法增设的规定。

从目的上分析,公司分立属于公司变更范畴,是公司自由的重要内容。

公司分立是为适应复杂的市场形势,分散经营风险,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公司不得分立”,从而限制了公司的变更,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新公司法规定以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以当事人约定处理为例外,从而鼓励公司进行分立。

因为,分立后的公司以公司分立前的资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并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无须公司先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从法理上分析,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新设分立是指原法人解散,法人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派生分立是指原法人存续,法人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法人。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其性质为债务的承担,是民商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有类似规定。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概括规定了该项规则:“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中小股东是指在一家公司中持有相对较少股权,无法对公司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股东。

由于缺乏控制权和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往往容易受到公司经营者的霸权行为的侵害。

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体系中的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一定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公司法规定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度以及完善法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订立的最高生效文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规定包括: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参与权、出资权等。

2. 股东会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对股东行使的权利进行制约和约束。

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表决权比例: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一般按照资本比例行使表决权。

这种规定能够保障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中有相对平等的发言权,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会表决权做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定。

(2)决策程序:公司法规定,对于重大决策,需要取得特定比例的股东会表决通过。

这种规定旨在防止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会决策进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3)救济途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通过司法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维权途径,使其能够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3. 监管机构公司法规定了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通过监管机构对公司的运作进行监督,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监管部门等。

监管机构可以监督公司或管理层的行为,确保公司合法运作,防止为取得私利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增强中小股东参与度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参与程度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包括:1. 采纳中小股东提案的义务: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要遵循诚信原则,合理采纳中小股东提议。

这使中小股东能够通过合法渠道提出合理建议,增强其参与程度,并对公司的决策产生积极影响。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摘要股东权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制度及《公司法》探讨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1993年制订的《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规范极为不足,新修订的《公司法》完善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成为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但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本文拟从新旧公司法对比的角度,论述新公司法对股东权保护的完善,进而阐述其仍存在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股东权保护;新公司法;完善;不足引言我国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对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使得对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提高了对相关利益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自身因素,旧《公司法》对股东权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的保护还十分薄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为了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在旧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

从对股东权的保护方面来说,新《公司法》向前迈了一大步,但在笔者看来新《公司法》对中小股权权益的保护力度仍然不够,仍有许多待加强改进之处。

一、股东权及股东权保护的界定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股东权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也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即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所谓股东权保护即通过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以条文形式体现出来的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制度、措施与方法。

在实际中,往往大股东控制着公司的行为,尤其是第一大股东,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

当大股东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时,中小股东倒是能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现实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利己而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产生利益冲突,在这场冲突中,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故谈到股东权的保护问题,通常情况下是针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浅谈新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浅谈新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所谓股东是指 向公司出资、 持有公司股 份、 享有股 东权利和承担 股东义务的人。通常情况下, 我们称那些出资占公司资本 总额较多,
其所享有 的表决权足 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产生重要影响 的股东为 份的股 东”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 控股股东 。 或叫做大股东。而其余 出资较少. 对公司影 响力较弱的股 股份 的股东 , 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 可 O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 知
东为小股东 。 由于我国旧的公司法制定时恰逢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 , 因此对股 董事会; 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通知后两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 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一规定则大大地提高了小股东的话语权, , 三、 实行累计投票选举制 旧的公司法对于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的表决实行 “ 资本多数决” 原
关键 词 新公 司法 小股 东 权 益保 护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90.6 .2 10.5 2 0)6340 2
公司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主持规定与有限公司大致相 同, 不同的是对股 东的要求是“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中图分类 号: 92 9 D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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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新公 司 法对 小 股东权 益 的保 护

摘 要

我 国旧的公 司法 虽然规 定 “ 同股 同权 , 平等” 但却 无具体 的规 定和措 施 来保障 小股 东权益 , 股权 , 所以在 实践 中小股
是增加了股东查阅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 董事会会议决议 、 监事会 必须经股东会 、 股东大会决议 。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 的实 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 东, 不得参与前款规 定事项的表 决, 该项表决 由出 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这一规 定人为地降 ” .

保护弱者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保护弱者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保护弱者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在公司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责任,确保股东在公司经营中的权益不受侵害。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股权转让的程序和限制,以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2. 债权人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在公司重组或破产时的债权人优先权和资产清偿顺序。

这样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公司通过恶意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3. 工人权益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安全等。

这样可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公司违法雇佣和剥削劳动者。

4. 消费者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产品质量、标识、产品安全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这样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

5. 环境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对环境的保护要求,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污染的防止和治理。

这样可以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防止公司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保护弱者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对股东、债权人、劳动者、消费者和环境的权益保护。

这些措施可以平衡公司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防止公司滥用权力对弱势方造成损害。

要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要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要如何保护中⼩股东权益在股东⼤会采取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股东在公司中总是处于脆弱的地位,其权利时常会受到来⾃⼤股东的侵害,⽽法律则应当建⽴起较为完善的机制,以实现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所认识,并为此建⽴相应的法律机制,以在最⼤程度上防⽌⼤股东对⼩股东的侵害。

那么,要如何保护中⼩股东权益?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怎样保护中⼩股东权益新公司法对中⼩股东权益给予保护,主要做了⼏个⽅⾯的重要的规定:第⼀就是保证中⼩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是股东可⾃由地转让股份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通知之⽇起满三⼗⽇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是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

(1)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累积投票制。

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对⼤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途经。

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论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新《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股东会议权利保护方面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意见,对于其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认真听取并回应。

此外,针对少数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牟取私利问题,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议权利的过程中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方面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对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犯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中小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进行损害赔偿或者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同时,新《公司法》还规定,推进股权激励,以中小股东的利益为考量,完善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机制。

三、信息公开透明方面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利。

此外,对于大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信息和交易行为也应当及时披露,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

四、中小股东维权途径方面新《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途径。

比如规定了股东提起诉讼的起诉标准,明确了民事纠纷解决机构的职责和程序等。

此外,新《公司法》还充分保障了中小股东反对不合理股权交易的权利,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利益变更的,应当提交给公司普通股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权交易方面,新《公司法》规定禁止将控制权转让给未作为股东进入公司的人或者组织。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对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规定了股东会议的权利保障,二是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机制的完善,三是信息公开透明度的增强,四是中小股东维权途径的拓展。

这些重要措施将有力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增强企业治理的民主性、权利保障的法理性及内部协调性,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摘要: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存在多方面原因,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权益;股东表决权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中国较为普遍,大股东以占用公司资金,担保转移风险以及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等多种方式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

随着中国新《公司法》的颁布,其中新增了多项重要措施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如累积投票制度、知情权、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以及股东诉权等,全面增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即成为法人财产,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在享有股权及有限责任权利的同时,公司获得了以公司名义对法人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于股东是两个平等的主体,这就导致了公司的意思与股东的意思可能不一致,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可能产生冲突。

公司的意思表示依据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形成。

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对于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以及股东利益之间关系十分重要,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1]。

但是资本多数表决也容易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中小股东的意思往往被控股股东压制或淹没,控股股东凭借其表决权优势,能轻而易举地将控股股东的意思转化为公司的意思,或通过控股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使公司沦为控股股东的工具,甚至可能利用合法形式不正当的形式权利,如通过增资、关联交易、资产置换、溢价出让控制股份等蚕食和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2]。

(二)中小股东自身存在的原因中小股东自身投机性较强,往往注重交易价格,漠视公司整体利益,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往往通过观察股票价格的波动,来适时转让股份,获得股份转让的价差来实现资本的增值或减少损失。

同时小股东的表决权很难实现,只有极小一部分股东愿意出席股东大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发挥其应用的功能。

公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公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哪项不是公司的法定形式?A. 有限责任公司B. 股份有限公司C. 合伙企业D. 个人独资企业答案:C2.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 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B. 必须经2/3以上股东同意C. 必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D. 必须经董事会同意答案:C3.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出资可以包括以下哪些形式?A. 货币B. 实物C. 知识产权D. 劳务答案:B, C4. 关于公司董事会的说法,以下哪项是错误的?A.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B.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C.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D. 董事会成员必须是公司股东答案:D5. 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以下哪些?A.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B. 股东会决议解散C.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D.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答案:B, C, D二、填空题1.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________责任。

答案:有限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以________出资。

答案:货币3.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________中载明。

答案:章程4.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内申请变更登记。

答案:30日5. 公司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________内公告。

答案:30日三、简答题1. 简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答案:公司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其次,发起人必须认缴或者实际缴纳出资;再次,公司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最后,公司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2. 阐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

答案: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行使这些权利。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利润分配权等。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的权益亟需加强。

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一方面是直接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另一方面是对大股东权益进行限制的规定。

一、对中小股东相关权益的保护规定如下:(一)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公司权力的权利1、通过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特殊情况的规定,弥补召集和主持可能会出现的纰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前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当某些董事会或监事会被大股东控制后,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者怠于召开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2、赋予股东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让中小股东的声音更能得到关注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两者都希望通过这一政策能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地行使其权利,在必要时联合起来请求召开临时会议,表达自身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利益。

3、表决权代理的确立,有利于中小股东主动行使权利《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为股东提供担保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为股东提供担保规定有哪些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公司法为股东提供担保规定有哪些股东作为上市公司资金的重要投资人对于企业来说有着极大的作用,那么,公司法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有哪些,国家对于股东的合法权益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股东担保就是相关法律对于双方合同协议的一种保障,从而降低股东投资的风险。

股东作为上市公司资金的重要投资人对于企业来说有着极大的作用,那么,公司法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有哪些,国家对于股东的合法权益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股东担保就是相关法律对于双方合同协议的一种保障,从而降低股东投资的风险。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以公司法为股东提供担保规定就是依据有关法律条例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论我国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作者:王龙摘要:近些年来,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并对公司法进行了新的改动。

在当今社会里,中小股东的人数在公司占绝对多数,甚至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和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是由于在“资本多数决”这一制度下,大股东处于实际控制地位,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权利不对等,经常不正当运用自己的权力,直接或者通过董事、监事、高管间接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从而影响中小股东投入资本市场的热情,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更是公司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前提。

是突出公平的价值理念,还是彰显效率,成为现代法治面临的两难选择。

在现实中大股东为了追求私利,屡屡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

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本文将对新《公司法》中相关信息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股东表决权在当今社会里,中小股东的人数在公司里占绝对多数,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是由于大股东处于实际控制地位,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

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中国较为普遍,大股东以占用公司资金,担保转移风险以及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等多种方式掠夺中小股东的利益。

随着中国新《公司法》的颁布,其中新增了多项重要措施加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如累积投票制度、知情权、股权收购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以及股东诉权等,全面增强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在现代公司里,中小股东的人数在公司里占绝对多数,可以说是现代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但是由于大股东处于实际控制地位,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尤其随着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的加大, 股份日益分散化, 公司经营趋向复杂化、专门化,各大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逐渐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乃至经理人员手中,形成董事会中心主义。

公司法中股东权之保护

公司法中股东权之保护
这 三 种 不 同 的 公 司法 人 形 态 着 手 进 行 探 讨 。
( ) 关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股 东权 保 护 问 题 一 有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即 股 东 以其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司 以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公 承 担 责 任 的公 司 法 人 。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与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有 很 大 区别 , 股 东 人 数 限 制 为 2到 5 如 0 人 , 经 营 管 理 也 较 为 封 闭 , 东 份 额 的 出 资 转 让 也 受 到严 格 的限 制 等 , 于 先 天 的制 度 保 障 , 其 股 由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权 保 护 也 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更 为简 便 。 目前 我 国公 司 法 中存 在 的 主要 问题
是:
1对 股 份 的转 让 没 有 作 详 细 规 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份 转 让 有 其 特 殊 性 , 股 东 向 股 东 . 在 以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出 资 额 时 , 要 得 到 全 体 股 东 过 半 数 同意 , 股 东 同意 转 让 的 出 资 , 同 等 条 需 经 在
收 稿 日期 : 0 2—0 —1 20 3 9
人 只 能 是 票 据 当事 人 , 因而 其 法 人 单 位 也 不 能 成 为 票 据 诉 讼 主体 , 此 , 然 这 些 附 设 机 构 和 因 纵 职 能部 门 拥 有 票 据 权 利 却 无 法 实 现 。无 民 事行 为 能 力 人 在 票 据 上 签 章 时 , 发 生 签 章 的 效 力 , 不
行 为人亦 不负票据 上责任 (票据法》 6 ) 《 第 条 。在这 种情 况下 , 据当事 人 只能 以基 础原 因关 票 系 为 由起 诉 , 法 人 作 为诉 讼 主体 。 以

论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论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录、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 告、公 司会计账薄 的权利; 明确赎予股 东对 临时股 东会 议的请求 权 、召集权和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 事或 执行董事 以及 董 监事 会或者监 事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议 职资 的代表 1 1 以上 /0 表决权 的股东享有 自行召集和主持权 ; 明确增加规定股 东临 时提案 。 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 七 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 % 股 东人会召开 l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 O 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口内通 知其他股东 , 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 东人会审议 ;I确斌 丁了股东退股权 。 东有证据证 州 』 l J 股 公1 具有法定下三种情形时, d 股东_。 q以要求 公刊按照合理 的 J 价格收购其股权而退 l公训。 l ; 若公刊 臼股 东会 会议决议通过 之¨起6 L 内,小能 .股东达成般权收购 的,股东 可以 自股 0l 东会会 议决议之 f起9 I内 向法 院起诉 。 I Ol (二 _ )累积投票制度 新 《 d 公 法》一i 零六 条第一款规定 了累积投 票制 度。权益 的保护 ( 一)赎予股东广泛 的权利 新‘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重大权益股东依法享有 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 明确赋予并完 替股 东知情权 。 股东可查 阅、复制公司章程 、 股东会会议记
..
所谓 累积投票制度 , 足指股东人会选举两名 以. 的蘸事 ( 1 监 事)时,股 东所持有 的每一股 份拥 有. 当选繁事 (瓶事 )总 j j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 股东既可 以把所有 的投票 权集 中选举一 人 ,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数的多少决 定黄事人选 (临 j 事人选 ) 的表决 制度 。 岽积投票制在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 , 防 止控股股东全面操纵肇事会 等方面有重要意义 。 累积投票制 的建 立 旨在防止 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 以其优势 地位而 绝对 控制全体董事的产生,使中小股东的代表也有 当选 的机 会。 ( )表决权排除制度 三 新 《 d 公T 法》第一丌二 。五条规定 了表决杖排除制 度。 卜 表决权排除制度,亦称股东表决权 l避制度 ,足指 当某一或 口 l 某些股东 ( 特别是控制股股 东)与股东 ( )会表 决的议案 人 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 这些股东或其代理人不 能以其所持表 决权参与表决的一项法律制度 。 当然 该制度应 当是适用于任 何股东的 ,不论是大股东还是 中小股东。但 是在实际 中,往 往只是针对大股东而使用,因为在 公司做 出决议 时,往往只 有大股东才有做 出公司最后 决议 的能力, 能与公司决议有 故 特别利害关系的人往往都是大股东 。 表决权排 除制 度能够避 免股东 ,发起人或者董事将 自己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 通过排除利害关系股东的表 决权 , 维护公司 的利益 ,维护其 他股 东的利益 ,尤其是维护 中小股东的利益 。 ( 四)异议股东回购请 求权制度 新 《 司法 》 公 第七十五条对异议股东 回购请求 权制度作 了规定 . 异议般 东回购请求权 是指在特定交 易中, 法律赋予 对该交易有异 议的股东请求 公司以公平 的价格 回购 其股份 的权力 。 依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 东会该项决议 投反对票 的股东可 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 权: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详细讲解!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详细讲解!

新公司法将新增多项股东权利,加大中小股东的话语权此次新公司法最大的变化,除了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之外,就是新增了许多股东权利的规定,很大限度加强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但同时也强化了股东的义务责任。

那么新公司法都有新增了哪些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公司股东又需要遵守哪些义务责任呢?不清楚的可以跟随曲线企服一起来看看吧。

新公司法新增了以下股东权利的规定:1、知情质询权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和财务会计报告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意定方式予以剥夺。

此次强化股东的知情权,可以防止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侵占公司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基本权益。

2、决策表决权股东可委托代表,或亲自参加股东会,有权根据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并且如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合法规,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

如今的“家族公司”可不少见,公司决策“家族化”会导致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和参与度较低,无法形成现代化的“法人”治理模式。

此次加强股东的决策表决权,可以有效遏制这种现象。

3、选择管理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成员时,股东有权参加选举,或选择管理者,选举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此举可以加强股东的话语权,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4、提议召集权在非股东会的定期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公司股东需要遵守哪些义务责任?1、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否则会收到失权通知,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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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哪些规定体现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新《公司法》确实在很多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解决了许多难题,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司治理的迫切需求。

其中体现出来的一大特色就是对股东权益的保障加强了,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的保障。

下面,笔者将结合条文来对此进行简单的剖析,希望能对您在实务中的公司治理有所裨益。

新《公司法》确实在很多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解决了许多难题,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司治理的迫切需求。

其中体现出来的一大特色就是对股东权益的保障加强了,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的保障。

下面,笔者将结合条文来对此进行简单的剖析,希望能对您在实务中的公司治理有所裨益。

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实际上主要体现在赋予了股东更多权利,股东通过权利的行使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1.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实际上是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如果让所有股东都参与表决,由于被担保股东所占份额较大,因此,表决将流于形式。

只有这样让中小股东的意志得到体现,从而能够保护他们的权利。

2.请求撤销权。

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这不仅是对程序公正的肯定,更是赋予股东监督相关会议的召开,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3.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实缴”到“认缴”,从“一步到位”到“分期缴纳”,从分行业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到统一降为3万元,这些变化都为投资者设立公司,成为股东放低了标准,为更多人提供了创业机会。

4.查阅权。

第三十四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赋予了股东对相关资料的查阅权,事实上是股东知情权的一种体现,也有利于公司规范自身的行为。

当然,股东行使本项权利时,需有正当的理由并遵循合法的程序。

5.享受分红的权利和认缴新出资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明确了股东分红和认缴新出资的依据。

6.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对股东表决形式的改革,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了新的形式,更有利于提高效率,方便股东对该项权利的行使。

7.提起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将可以提起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的份额,由1/4变为1/10,更有力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让他们的单薄但有力的声音能够放送出来,得到决策者们更多的关注。

8.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前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一条非常突出的规定,它不仅赋予股东在特殊情况下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更是弥补了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所可能出现的纰漏。

9.一人公司的设立。

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规定一人公司,既是对新法颁布前存在许多实质为一人公司的混乱状况的确定,也降低了进入公司的门槛。

10.股东转让股权。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更加明确了股东转让股权的依据和程序,减少纠纷的产生。

11.法院的通知义务。

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规定从确立法院的义务来保障股东的优先够买权。

12.退出权。

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在这些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从而为股东顺利、合法地退出公司提供了一个途径。

13.股权继承权。

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文规定了股权可以继承。

14.提案权。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赋予了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使其更受关注。

15.有关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这项规定完善恶劣公司治理和规范了公司运营,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权。

16.累计投票制。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这是一种更为科学的投票制度,有利于中小股东参与到公司治理中,维护自身利益。

17.股东质询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明确规定了股东享有质询权,从而更好的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从而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18.请求起诉权和股东代位诉讼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在请求或者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这表面上是及时维护公司利益,实质上也就是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

19.请求解散权。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让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有权决定公司退出市场,增强了中小股东的决策权。

当然,这些都还只是新《公司法》中对股东权益保障的直接规定的条款,还有许多间接保护的条款在此就不详述了。

还需要强调的是,有了这些规定,股东在行使的时候还要避免“乱花溅欲迷人眼”。

要注意,有的权利是可以由股东,哪怕是单个股东来行使的权利,有的却是需要一定数量的股东来集体行使,有的还需要满足各种条件并遵循各种程序等等,因此,新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可要想做到游刃有余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不仅要因人而易,还要因公司而易,更为关键的是需要对法律有充分而深刻的了解并且熟悉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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