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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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措施:1. 夸大重大事项公然

我国新《公司法》相关具体规定主要有:

第一,登记注册公然。新《公司法》第6条第3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二,财务状况公然。公司财务状况最能反映公司的经营现状及远景。新公司法第166 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旬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然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变更登记公然。新《公司法》第7条第2款对公司营业执照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同时特别夸大: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清算事项公然。新《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旬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诉讼情况公然。对于上市公司,法律要求其应比一般的公司作出更多的信息表露。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46条中,上市公司除了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然其财务、经营情况外,还增加了一项内容,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然其重大诉讼情况。

2. 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为了维护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新《公司法》在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基础上,设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保护第三人因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而遭受不利设置的,因此主张否定公司人格从而请求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权利人只能是公司的债权人。

3. 完善公司清算制度

 公司清算制度是债权人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适用最普遍的一种制度。

 首先,在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新《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合并决议之日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旬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旬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其次,公司破产债权人有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的权利,新《公司

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用度、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用度和法定的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债权之实现优先于股东财产之分配,从而使公司债权人处于有利地位。

4. 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特殊规定

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新《公司法》为尽可能减少其对债权人利益的负面影响,制定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1)对公司资本作出严格要求。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而且股东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对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数目进行严格限制。依照新《公司法》第 59 条第2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对信息表露作出特殊规定。为便于公众知晓公司形式,新《公司法》第 60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对股东决议作出特别要求。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为使单个股东谨慎处理公司事务,新《公司法》要求单个股东需要决定其他公司股东会职权内的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5)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强制审计。为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活动的外部监视,新《公司法》明确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推定制度。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侵吞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建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推定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就不再能凭借公司法人人格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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