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1.我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公司法》上采取多种方式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资本保护制度,公司资本,指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为达到公司设立及经营的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
[1]我國《公司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30条对公司资本进行规范;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义务与责任承担制度,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第30条、第35条、第83条、第93条对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责任进行规制。
第94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16条、第21条、第124条、第216条对实际控制人与利用关联关系的行为进行规范;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禁止行为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54条、第165条、第202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依法公开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重要资料的义务以及违反此项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司债务承继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74条、第176条分别对公司合并和分立时的债务承继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公司合并后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主体或者新设的主体承担,对于公司分立后的债务则由分立后的所有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且各分立后的公司不得以内部的约定来对抗债权人,以此来预防由于公司合并、分立而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公司债权优先权制度,所谓债权优先权制度是指在公司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事由而导致公司终止时,在清算程序中,公司债权优先于股东权益进行分配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86条及《破产法》第113条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了规定;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73条、第175条、第177条对此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公司债权人发生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否定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而由其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在第20条、第63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规定。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
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债权保护更加完善:新公司法增加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债权人在公司破产清算中的优先受偿权,提高了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2. 债权人参与公司决策权增强:新公司法规定了债权人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权益保护机制,如债权人可以参与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合并、分立、解散等决策,增加了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
3. 债权人信息公开透明度提高: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向债权人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增加了债权人了解公司情况的途径,提高了信息公开透明度。
4. 债权人维权渠道畅通:新公司法加强了债权人维权的渠道和手段,明确了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和程序,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总体来说,新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好处在于提高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参与公司决策、了解公司信息的机会,以及便利债权人维权等方面,有助于增加债权人对公司的信心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内容和观点
一、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重要性公司作为法律实体,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或者出资设立的,其通过设立公司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在公司的权益体系中,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具有重要的地位。
债权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人,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订立人、受让人和受让后的持有人。
公司的债权人包括债券持有人、借款人等,他们是公司稳定运营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而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价值。
二、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主要内容1. 知情权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权人的知情权,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司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公司财务信息,不得有隐瞒、歪曲、欺骗的行为。
公司债权人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获取公司的财务信息,这样有助于公司债权人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保护其合法权益。
2. 优先权保护在公司清算时,公司债权人享有优先清偿权。
公司法规定,清偿顺序依次为清偿清盘费用、支付员工工资、赡养费、给付赔偿金等,其次才能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务。
这种清偿顺序的设立,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其在公司清算时能够优先受偿。
3. 追索权保护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的追索权进行了保护。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违约时,有权依法追索公司的债务,并且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追索。
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行使其追索权,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提起诉讼等,确保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参与权保护公司法允许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在公司的重大事项上享有表决权。
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享有权利表决,包括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改变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这样有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在公司经营中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
5. 法律救济保护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债权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通过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的设立和完善,为公司债权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保障,这样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全面、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浅析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
减 资 程 序 也 无 须 征 求 债 权 人 意 见 。 债权 人 仅 在 公 司进 入 破 产 程 序 时方 可 参 与 公 司事 务 。而 在 公 司 运 营期 问 , 权 人 无 任 何 权 利 , 债 这
在 公 司合 并 、 立 或 重 大 资 产 转 让 危 害 债 权 人 权 益 时 债 权 人 无 任 分 何 救 济 途 径 。寻 求 公 司 发 展 与公 司 相 关 者 股 东 , 权 人 权 益 之 间 债 的衡 平 是 公 司 法 的 宗 旨 , 善 公 司债 权 人 保 护 制 度 , 于公 司合 理 完 对 运 作 、 济发 展 、 会 进 步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经 社 三 公 司 法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对 债 权 人 利益 的保 护
传 统 公 司 法 理论 认 为 , 司 股 东 和 公 司 债 权 人 ” 两 种 性 质 不 公 是
同 、 利 义务 有 别 、 律 地 位 迥 异 的 利 益 关 系 主 体 ” 权 法 。股 东 是 到 损 害 的 原 因 , 出要 从 建 立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提 制 度 、 权 人 的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 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加 强 债 权 人 对 公 司 债 完
的一 大 亮 点 。基 于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中 资 本 多 数 决 对 中小 股 东 的 不 利 , 公 司 法 》 7 条 , 13 的规 定 为 中小 股 东 设 嚣 了 退 出机 新《 第 5 第 4条 制 。依 资 本 维 持 原 则 股 东 出 资后 不 得 抽 回 出 资 , 目的 在 于 防 止 因 公 司 资 本 的 绝 对 减 少 而 影 响 公 司 的偿 债 能 力 , 而 损 害 债 权 人 的 进
论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完善
要求无不 良经济记录 等等 ; 禁止 一 该 款 项 予 以 冻 结 , 司 出现 非 支 付 不 可 债 务 的 时 侯 , 公 由相 关 审 或法 人在 中国境 内有住所 : 禁 计机构对公司 的财 务进行全面审查 , 证明股东确实没有滥 用公 人 公司股 东用任 何方 式 向公司借款 , 止公司为一人公 司股东 司人格 的行为后 , 才可 以解冻基本 储备金用 以偿还债 务 , 解冻 与 第 三 人 交 易 出现 的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惟 一 股 东 要 严 格 遵 守 程 付款后如果 公司没有破产 , 则在后面的业务进款 中再 重新建立 序 , 对重大事项 的全 部决议做 出书面记录 并存入档 案 ; 应 规定
护, 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 定过于简单 , 规 对一人公司的债 权 人保护存在 隐患。笔者 分别从 四个方 面论述一人公 司债权人保护的完 善: 即严格 资本充 实和 资本维持 制度、 完善登记公 示和信 息披露 制度 、 完善公 司治理 结构 和明确一人公 司法人人 格否认 制度 的适
用情形。 【 关键词】 一人公 司; 债权人 ; 资本; 治理结构 ; 人格 否认
基 本 储 备 金 , 从 一 定程 度 上 限 制 了 股 东 滥 用 公 司 人 格 , 保 股东责任 , 这 并 当股东 出现滥 用权力 损害债权人 利益 的情况 , 当 应
护 了债权人 的合法利益 。 3 .股东对其 出资的担保责任 。由于一人公 司股东 的唯一 性, 从而缺乏 来 自其他股东对其 出资的监 督。一人公司 的出资
出于 对 交 易 安 全 的考 虑 , 行 公 司 法 在 承 认 一 人 公 司 的 同 公司 到底还有 多少财产 ,确保公 司财产和股 东个人 财产 的分 现 公 时也对一人公司相关制度进行 了一 定程度 的规范 。比如 将最低 离 。财 务 会 计 凭证 也 应 公 开 , 司 的财 务会 计 账 簿 能 反 应 出 公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法》 中欠缺 的或不 足的保 护公 司债权人 的制度 , 提
作者简介 : 邬云霞 ( 95 , , 17 一) 女 黑龙江牡丹江人 , 讲师 , 主要从事法学教育教学及研究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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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这是 极为 不公平 的。 2 2 未规 定公 司债权 人会 议制 度 .
公 司制度 涉及多 个利 益相关 者 , 包括 公 司股东 、
债权人、 雇员、 消费者 、 区、 社 社会公众等 , 公司制度
的设 计要 平衡 各利 益 相关 者 的利 益 , 护 各 利 益相 保
关者。传统公司法认为 , 股东是公司的真正所有者 ,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的情况下 , 经营者的 职责就是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 这被认为是天经地
邬云 霞
( 京工 业 职业技 术学 院 , 京 104 ) 北 北 00 2
摘
要: 作为公 司利益相关者之一的公 司债权人 , 司制度设计时应保护其合法的利益 , 公 然而在我 国《 公司
法》 中对公 司债权人保护有许多不足 , 司法 中更侧重对公 司股 东利益的保护 , 公 为此 , 应从 5个方面对公司
债权人保护制度予以完善 , 具体 包括公司债权人参与公 司治理、 司债权人会议制度、 司董 事对公 司债权 公 公 人承 担信 义 义务 、 司债 权人 派生诉 讼制 度 的建立 、 司法人人 格 否认 制度 的完善 。 公 公
关键 词 : 司债 权人 ; 司治理 ; 司法人 人格 否认 公 公 公
Yu x a n i
( e igP l eh i C l g , e ig10 4 , hn ) B in o tc n o ee B in 0 0 2 C ia j y c l j
现行公司法相关制度之缺陷分析及完善建议——以中小股东及债权人保护为视角
到判 决 ,却 并不完 全符 合案 件客观 实 际的情 况 。
依 据 现 行 公 司法 第 2 的 规 定 , 决议 瑕 疵 之 诉 仅 包 括 无 效 2条 确 认 之 诉 和 决 议 撤 销 之 诉 ( 质 上 皆 属 于 停 止 侵 权 之 本
以补充 、修改和完 善, 以切实保护可 能受瑕疵决议侵 害的
虽然现行公司法第 3 将 查 账 权 界 定 为 单 独 股 东 权 , 规 章 时 ,是 否 可 以提 起 决 议 瑕 疵 之 诉 、 以 维 护 原 告 股 东 利 4条
且该条 对股 东的持股 比例与 持股 期限未作任 何 限制规 定 ,
因 此 查 账 权 的权 利 行 使 门槛 非 常 低 。 但 该 条 中 “ 司有 合 公
定 具 有 明显 进 步 。但 不 可 否 认 的 是 , 该 法 关 于 决议 瑕 疵 的 法 规 定 了原 告 担 保 制 度 ,但 该 制 度 规 定 过 于 原 则 和 简 单 。 司法干 预制度 的规 定仍存在 不足 ,相关规 定亟需 细化 : 应 当规 定 只 有 当 公司 能够 证 明原 告 股 东为 恶 意 时才 有 权 请求 ( 1) 该 法 没 有 借 鉴 日本 、 韩 国 关 于 决 议 不 存 在 之 诉 法 院 责 令 原 告 股 东 提 供 合 理 担 保 。 对于上述 不足 ,需要通 过司法解 释或修改法律 对其加 的规 定 ,设 立 决 议 不 存 在 之 诉 。 导 致 实 践 中 出现 案 件 虽 得
Hale Waihona Puke 作 出严 格 的 限制 。
二 、公 司 决 议 瑕 疵 的 司 法 干 预 制 度
与 19 9 3年 公 司 法 相 比, 现行 公 司法 关 于 决 议 瑕 疵 的 规
新《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新《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目录一、立法背景及目的 (2)1. 新《公司法》出台背景 (3)2. 新《公司法》立法目的 (3)二、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5)1. 公司设立登记制度 (6)2. 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 (7)3. 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 (9)4. 公司决策机制 (10)5. 公司解散和清算 (12)三、新《公司法》存在的立法缺陷 (13)1. 设立登记制度简化程度不足 (14)2. 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定义模糊不清 (15)3. 股东权益保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16)4.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不足 (17)5. 公司决策机制对中小企业缺乏灵活性 (18)四、新《公司法》完善建议 (20)1. 对设立登记制度进行进一步简化 (21)2. 明确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定义 (22)3. 构建更加完善的股东权益保障机制 (23)4.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能 (24)5. 加强对中小企业个性化需求的关注,提高公司决策机制的灵活性256. 加强新《公司法》的解释和司法实践 (27)五、结语 (28)1. 新《公司法》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9)2. 立法层面应及时关注和完善相关法规 (30)一、立法背景及目的新《公司法》是在总结历史经验、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全球公司治理理念提升的基础上,对原有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修订和完善。
它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更好地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公司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求。
原有《公司法》存在着一些立法缺陷,如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不够充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够严格,以及对公司破产、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剖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立法的缺陷——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
没有规定 出现此种情形时的救济措施 ,以事前监督的分配正义取代 “ 事后救济 的矫正正义的立法技术是无法完全实现正义 的” 。 0 ( ) 四 财务监督方 面考虑 不周详 新《 公司法》 6 条是关于一人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义务和审计 第 3 要求的规 定。 与第 15 这 6 条普通有 限公司 的制度设置完全一致 , 并未 针对一人公司受一人股东控制程度较深, 容易产生会计造假现象的情 况而创设更严格 的财务监督制度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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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的 公告 和 主 管 部 门 登记 。
一
( ) 一 对一人公 司出资制度 的规定流于形式, 离实际 脱
《 司 法》 于 一人 公 司 的 设 立采 用 严 格 的法 定 资 本制 , 规定 最 公 对 并 低注册 资本额 为 l O万元 。 高额 的注册 资本往往使投资者们 宁愿凑足 法 定人数 设立实质 意义 上的一人 公司,使一人公司立法 目的难 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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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立法的缺陷
宪善》 责杈 人利 益 保 护 法 律 制 度 白 思 考 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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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 0 5年修 正 的( 司 法》 ( 公 在立 法上 认可 了已经 在经 济领域 大量 存在 的一人 公 司 。 而, 然 一人 公 司的特 殊性 , 不但 打
一
现行《 公司法》 对一人公司基本法律 制度的规定 ( ) 人 公 司的 概 念 一 一 修正后的公司法首次在我 国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并明确 了一人公司的概念: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 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条从主体上规定在我 ” 国 自然人和法人可 以设立一人公司 , 并将其限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形式 。 ( ) 二 一人公 司的存在形式 依公司形成时间的不 同, 可分为原生型一人 公司和衍生型一人公 司( 嗣后 ~人公司) 。原生型一 人公司包括三类: 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国有独 资公司及外 商独 资的有 限责任 公司。我 国法律对衍生性一人 公司并未明确规定, 也没有禁止因特 定法律事实发生而导致 出资或股 权集 中至一个股 东的嗣后一人 公司的产 生和存在 。依公司表现形态 的不同, 又有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和形式意义 的一人公司之分。 实质 人 公司是指公司形式上 的股东为数人 , 但实际上公司的全部或绝大 部 分 出 资或 股 份 仅 由其 中一 名 股 东 即真 正 股 东 持 有 , 他股 东为 名 义 其 股东 。 二、 现行《 公司法》 对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缺 陷 基于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体系 的冲击与挑战 , 公司法》 新《 对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组织机构、 注册资本额、 出资方式 、 财物审计及 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相关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保 护 了债权人 的利益 但从相关条款来看, 仍存在些 许不周之处。
浅议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
浅 议 我 国公 司 法 对 一 人 公 司债 权 人 保 护 的 不 足
刘 金 山
( 宣化 科 技 职 业 学 院 , 北 宣 化 河 050 ) 性 , 人公 司债 权人 保 护 问 一 题 尤 为 突 出, 文从 出资、 本 再投 资 、 组织机 构 、 程监 管和 法人 格 过 否认五 个 方面 分析 了我 国新 《 司法》 于一人 公 司债 权人 保 护 公 关 的 不足 , 力求 为 完善 一 人 公 司债 权 人 保 护 制 度提 出参 考 。 关 键 词 : 《 司法 》 一 人 公 司 债 权 人 保 护 不 足 新 公
1引 言 .
我国20  ̄ 1 1 0 6 月 日生效 的《 司法》 以下简称新 《 公 ( 公司法 》第 ) 二章 第三节 对一人 公 司作 出了特别 规定 , 出资 、 投资 、 从 再 法人格 否认 等方 面对一人 公 司的债 权人进行 了特殊保 护 ,但 我认为仍然 存在不足 之处 , 规定过于简单 . 一人 公司 的债权人保护存 在隐患。 对 2出资 . 在 出 资 方 面 , 《 司法 》 定 设 立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新 公 规 最 低 注册 资 本 比一 般有 限责 任公 司高7 , 且要 求 投 资 者 “ 万 而 实 缴”“ 、一次 交 清 ”这 些 规定 在 一 定程 度 上起 到 了保护 公 司 债权 。 人 利 益 的作 用 , 是我 认 为 与公 司有 限责 任 给一 人 股 东违 法操 但 纵 带来 的巨 大利 益 相 比 , 能是 杯水 车 薪 。法 律 不 断地 鼓 励 民 只 间 资 本进 入 市 场 , 断 地 降 低 市 场 准 入 的 门槛 , 不 已收 到 了很 好 的 效 果 , 是 在公 司法 人 格 的 制 度 框 架 下 , 低 的 注册 资 本却 但 较 无 形 中成 为 了很 多 人规 避 责 任 的 途径 。一 人 公 司合 法 化 后 各 地 纷 纷 涌现 的一 人 公 司 现象 。 以说 在短 时 间 内繁 荣 了市 场 。 可 但 是 市场 的长 期 繁 荣需 要 实 力 的保 障 .到 底 现 在有 多少 一 人 量 的 资金 技 术 资 源 ,利 用 已有 的机 制 同发 达 国 家 展 开广 泛 合 作 , 清 洁发 展 机制 等 , 如 以促 进 中 国 的节 能 减 排 和经 济 发 展 。 同时. 也要 看 到 欧 盟 、 国 和 日本 等 发 达 国 家 在 全球 气候 美 变 化 谈 判 中存 在 着 领 导 权 之 争 。 长期 以来 欧 盟 和 日本 一 直在 国际 社 会 大力 倡 导 低 碳 经 济 , 过 多 年 努 力终 于现 出成 效 . 经 并 逐 渐 通过 市 场 机 制 开始 创 造 价值 。 联合 国和 世 界 银 行预 测 , 在 2 0 年 一 2 1 年 间 ,全 球 碳 交 易市 场 规 模 每 年 可 达6 0 美 08 02 0亿 元 ,0 2 全球 碳 交 易 市 场 容 量 为 10 亿 美元 . 望 超过 石 油 2 1年 50 有 市 场 成 为世 界 第 一 大 市 场 ,碳 交 易成 为 世 界 最 大 宗 商 品 已是 大 势 所趋 。 国虽 然 一 直对 全 球 减 排行 动持 消 极 态度 , 也 从 美 但 未 放 弃 掌握 未 来 清 洁 能 源技 术 市 场 的努 力 。特 别 是 注重 环 保 和 国 内经 济 发 展 的 奥 巴 马政 府 上 台以 来 ,更 是 积 极 调整 了 自 己在 全球 气 候 变 化谈 判 中 的姿 态 。可 以预 见 , 未 来 美 国 、 在 欧 盟 和 日本 等发 达 国 家 争 夺 国 际碳 排 放 市 场 和 全 球 气候 变 化 谈 判 主 导权 的斗 争会 愈 演 愈 烈 。 广 大发 展 中 国家 , 别是 中 国 而 特 等 新 兴经 济 体 必 然 是发 达 国家努 力争 取 和 借 重 的力 量 。 因此 , 中 国 理应 顺 势 利 导 . 极 与 美 欧 日等 发达 国家 协 调 立 场 , 切 积 密 合 作 , 充 分利 用 它 们 之 间 的矛 盾 , 轻 自身 的 国 际压 力 。 并 减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
龚睿 ( 庆工业职业 重 技术学院
摘要 : 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 , 使得一人公司债杈人保护问题 尤为突 出, 债权人而言是非常不公平 的,法律在这里过分的强调 了市场繁荣却
本文从出资、 投资、 再 组织 机 构 、 程 监 管和 法人 格 否 认 五 个 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分析 了我 国 忽 视 了市 场 安 全 。 此如 何 保 护 该 一人 公 司 的债 权 人 、 对 交 易 人及 过 惟 相 新《 公司法》 关干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 力求为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保 未来该 公司 之股份受让 人的利益7再者, 一人公司 由于权力集 中, 该 护 制 度 提 出参 考 。
单一股东对该公司拥有百分之一百的控制权 ,法律在承认一人公司 的 法 人 人格 后 , 一人 公 司 就 可仅 以其 全 部 资 产对 外 承 担 责任 , 大 的 极 O 引 言 诱 使 了 一人 股 东 权 力 的滥 用 。 我国 2 0 0 6年 1月 1日生效的《 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 ( 公司法》 ) 4 一人公司缺乏过程监管 第二章第三节对 一人公司做 出了特别规定 , 出资、 投资、 从 再 法人格 新《 公司法》 对于 一人公司过程监 管几乎与普通 有限责任公司相 否 认 等 方面 对 一 人 公 司 的债 权 人 进行 了特 殊 保 护 ,但 笔 者 认 为 仍然 同。 我们 “ 窥一斑而知全豹” 仅从公司的财务会计监管来 了解 : 两类公 存 在 不 足之 处 , 定 过于 简 单 , 一 人 公 司 的债 权 人 保 护 存 在 隐 患。 规 对 司都 应 当在 每 一 会计 年 度 终 了时 编 制财 务 会 计 报告 ,但 是普 通 有 限 1 出 资 责任公司规定 了股东 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知情权并同时制定了此知情 在出资方面 , 我国新《 公司法》 规定设立一人有 限责任公 司的最 权的保 障途径 , 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不存在股东知情权的担忧 , 但是否 低注册 资本比一般有 限责任公 司高 7万 , 而且要 求投资者 “ 实缴 ” 、 可 以考 虑赋予一人公司债权人知情权 ,在债权人会议时 向债权 人公 次交清 ”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 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开公司的财务会计情况7 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 法 作 用,但是笔者认为与公司有限责任给一人股东违 法操纵带来的巨 定 的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百 分之十 , 任意公积金没有 限制 , 而在一人 大利益相比 , 只能是杯水车薪。法律不断的鼓励 民间资本进 入市场 , 有 限责任公 司当中,实际上一人公司税后利润 的分配可以由股东决 不 断 的降低 市 场 准 入 的 门槛 , 已收 到 了很 好 的效 果 , 是 在 公 司 法人 但 定。 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聘用、 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格 的制 度框 架 下 ,较低 的注 册 资 本 却 无形 中成 为 了很 多人 规 避 责任 务 所 , 通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规 定 由股 东 会 或 者 董 事会 决 定 , 人 公 司 同 普 一 的途 径 。 人 公 司合 法 化 后 各地 纷 纷 涌 现 的一 人公 司 现 象 , 以说在 一 可 样缺乏这方面 的约束 ,使得一人股东实际上拥有对会计 师事务所的 短 时间繁荣了市场 , 但是市场 的长期繁荣需要实力 的保障 , 到底现在 聘 用 和 解 聘 权 , “ 杀 大 权 ” 定 了 一人 股 东 对其 公 司 的 财 务 会计 此 生 决 有多少一人公司存活下来 , 他们 为市场提供 了多少效益 , 值得研 究。 报告有一定程度的控 制权 , 会计 师事务所实际上要“ 看股东脸色”在 , 新《 公司法》 对于一人公司的出资方式和比例等没有做出与普通 定程 度 上 对 其 报告 的客 观 性 有 所 影 响。 有 限责任 公 司 不 同 的 规定 , 就 是 说 , 人 公 司 可 以 货 币、 也 一 实物 、 识 知 公 司法 对 于 公 司 财务 会 计 的管 理 已相 对 完 善 ,经过 长 期 的 实践 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作为 出资。笔者认为 , 控制每一种 出资方式在一 检 验 也 取得 了 明显 的 效 果 , 是 一人 公 司 的 出 现 , 但 对于 该 制 度 的 实现 人公司注册 资本 中的比例也是很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措施。 又 提 出 了新 的 问题 - 先 , 人 公 司 由谁 来 确 保 制度 的 实施 ? 制度 的 首 一 2 再 投 资 缺 失 是欲 望 膨 胀 的 外部 根 源 。 如 果 简 单 的一 句 话 将 责任 交 给 一人 股 新《 公司法》 五十九条规 定 . 第 一个 自然 人只能投 资设 立一个一 东, 那么当股东最终承担无 限责任后, 仍然不能清偿的债权 由谁来买 人 有 限责 任 公 司 。 一 人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不 能投 资设 立 新 的一 人 有 限 该 单? 社会 的损失向谁 申诉? 第二 , 由谁来 为股东的不法操作提供担保? 责任公 司。 该规定从几个方面保护债权 人利 益。 一, 第 一人公司大多 人 公 司 有 限责 任 的 负 面 后 果 不 能 仅 仅 用 一 个 法 人 格 否认 来 解 决 , 是 由一 人 股 东 负 责 经 营和 管理 , 了使 该 一 人 股 东 的 利 益 与 公 司利 为 往往在否定 的法人格背后 也是一具人格 无存的躯壳 ,更谈不上偿还 益 紧 密 结 合 在 一 起 , 心 致 力于 公 司 的 发 展 和 壮 大 , 司 法 限制 该 全 公 债务。 么是不是应该引入第三方的财产 , 那 对一人公司的不法操作提 人股 东 对 外 设 立 新 的 一 人 公 司 。 第 二 , 人 公 司 出 现股 东 滥 用权 一 供 担 保 是 一 个值 得 思 考 的 问题 。 三 , 不 是 一人 公 司 沿 用 了 以往 对 第 是 力、 过度操纵公 司的可能性 比普通有 限责任公司 大很 多, 因此 , 为了 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后 , 可以高枕无忧 了? 就 一人公司对于交 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限制该 一人股 东对外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 其 易人和债权人而言 , 风险显然更大, 那么如果立法者躺在原有制度 上 实是将一人股东的个人全部财 产作 为其避免滥用权力、 过度操纵 公 面 睡 大 觉 , “ 照 适 用 ”那 么 当一 人 公 司 有 限责 任 滥 用 到一 定 程 度 仅 参 , 司的担 保。笔者认 为, 此规定有 一定 的保护作用 , 仍有待完 善之 但 的时候 , 我们长久建立起来的社会经济会面临怎样 的困境? 处 : 设 一 人公 司 的 自然 人 股 东 再 投 资 对 外 设 立 新 的普 通 有 限 责任 假 5 法 人格 否 认 公 司, 此时该 自然人也有可能参与该普通有 限责任公 司的管理和经 人公 司治 理 的 关键 是 如 何 避 免 公 司财 产 和 股 东个 人 财 产 发 生 营, 其财产 也要为该普通有 限责任 公司的过度操纵 提供担保 ; 或者 混 同, 对公司组织机构 的完善、 过程的监管都是 为了使一人公司在受 个 法 人 在 投 资 设 立 了一 人 有 限责 任 公 司后 , 对 外 投 资新 的 一人 又 到 法 人 格保 护 的 同时 ,真 正拥 有 独 立 的 意 志和 独 立 的 财 产。 在 实 践 有 限责 任 公 司 , 时 , 法 人 要 经 营 、 理 两 家 一人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且 此 该 管 中 , 往 发 生 一 人 公 司没 有 独 立 的 意志 和 行 为 , 司 的 意 志被 股 东 个 往 公 其 法人 财 产 要 对 两 家 公 司提 供 “ 保 ” 这 些 情 况 的 产 生 对 债 权 的侵 担 。 人 意 志 所取 代 , 而公 司 的行 为 不 以公 司利 益 为 目的 , 以股 东 利 益 进 而 害 是 同样 的 。 为 目的 , 司 的 财 产 也 不 由公 司 支 配而 由股 东 支 配 , 司财 产 与 股 东 公 公
新《公司法》修订的变化和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创新
新《公司法》修订的变化和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创新作者:王志妮来源:《商业会计》2014年第14期摘要:《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一直以来被视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伞,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适应市场经济过程中不断调整注册资本制度,新《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相对于2005版公司法,新《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资本缴纳方式、市场主体等方面有较大的改革,本文通过研究《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变化探讨有关债权人保护机制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债权人保护一、引言公司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主体,在与各方的经济往来中创造价值,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日常状态也与各方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其中最主要的是股东、债权人、债务人各方面利益的平衡。
股东作为公司的拥有者和掌握者,可以通过日常活动掌握公司动态维护自身利益,但债权人却不能随时了解公司财务经济状况,因此如何有效保护债权人免受因公司经营不善或者一些违法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是现代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
《公司法》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我国于1993年12月2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2013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公司法》做出第四次修订,并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资本缴纳方式、市场主体等方面有较大的改革。
关于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思考
新 的 挑 战
与9 4年施行的《 司法> 比 , 公司法》 公 相 新< 在鼓励 投资 、 提高经济效率方面做 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 与此相应 , 债权人 利 益保 护 也 开 始 面 l 的挑 战 。 临新 ( ) 一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调整对债权人 利益保护的挑战 在9 4年的< 公司法> , 中 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为 :以生产经营和商 品批发为主的公 司人 民币 5 O万元 , 以 商 业 零售 为主 的公 司 3 O万 元 。 技 开 发 、 科 咨询 、 务 性 公 司 人 服 民币 1 O万元 。股份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0 0 0万元。 ( 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 , 由法律 、 行政法规另行 规 定 。 这 样 的规 定 是立 法者 希 望 通 过 设 立 高 门槛 来 保 证 公 司 ) 咱 身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使公司对外清偿 债务时有雄厚的物
东 的货 币出资金额不得低 于有 限责任公 司注册 资本 的 3 %。 O 换而言之 ,股东非货币形式出资 的最高限额可 以达到注册资 本 的 7 %。这相对于以前“ 0 以工业产权 、 非专利技术作价 出资
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 的 2 %” O 的规定又是 个大 的调整。 以上这些 改动 , 于投资者依据实际情况采用 便 非货 币财产出资。 但对于债权人而盲 。 非货币财产存在价值难 以评估 、 资本容易虚增等 问题 。与实实在在 的货币出资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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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1月 o7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J u a f b i iest fE o o i I m n i dSc l c n e or l n o Hu e v ri o c n m c - a i s n oi i cs Un y  ̄u sI t a e aSe
新公司法实施难点及建议
新公司法实施难点及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公司法实施难点及建议近年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过多次修订,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公司法,这标志着我国公司治理和市场监管制度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新公司法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推动其顺利落地。
一、实施难点1. 股东权益保护不足新公司法规定了更加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加强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仍存在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一些控股股东滥用职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依然存在。
2. 公司治理不规范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
部分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治理结构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公司运作不畅,治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3. 信息披露不透明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加严格,要求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和重大事项。
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司信息披露不透明,存在虚假宣传、不合规披露等问题,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4. 公司破产重整难题新公司法对公司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破产重整途径和机会。
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的难题,如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破产程序复杂繁琐等,制约了企业破产重整的效果。
二、建议1. 加强监管力度应加强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确保公司各方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2. 完善内部控制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内部控制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只有规范内部管理,才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3. 提高股东参与度应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行使股东权利,提高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只有实现股东的广泛参与,才能确保公司治理的合法合理。
违法减资时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与限制:兼谈《公司法》第177条之完善
观点摘要《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基于债权人保护,对公司减资作出了程序性规定,但公司违反规定减资现象大量存在。
实务中对公司违法减资决议的效力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股东如何承担责任也无直接法律依据,由此导致第177条对债权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目的并不能有效实现。
因此,基于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法》必须对违法减资的效力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并对公司违法减资负有责任的股东、董事、高管等明确责任承担。
一、问题的提出公司作为现代商业交往中一个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既有其自身内部包括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复杂性,也有其作为股东对外意思表示主体与外部债权人之间存在的广泛联系,而公司信用当是公司得以存续的基石。
目前,尽管学说界有很多人均认为公司信用正从资金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但资本维持原则依然是各国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公司法》亦是如此。
现行公司法虽将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依然贯穿于公司的设立、运营到清算的各个阶段。
尤其是对公司减资作了程序性的要求:“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就是《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从法律规定条文看,《公司法》在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强调了公司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也赋予了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机制。
但是,对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或不适当履行通知义务而作出瑕疵减资决议的效力、股东的责任承担,以及债权人行使权利保护的路径,均显得语焉不详,导致实践中争议较多。
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对于公司在违法减资后的处理并无直接法律依据,一般均类推适用股东抽逃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规定,支持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也有不少法院的判决书中的理由阐述作模糊处理,在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处理时的“无法可依”也是可见一斑。
论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一人公司由于其单一股东意识,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缺少制衡,容易导致其唯一股东在有限责任制和公司独立人格的掩护之下滥用其权利,从而大大增加了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必须对一人公司进行有效规制,建立严密的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3-0266-01一、一人公司设立阶段的立法建议(一)一人公司设立的资本制度从有利于债权人保护和一人公司自身发展看,一人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和缴纳方式的规定应该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致,理由在于:1、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一人公司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虽然前者具有更高的滥用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外,但是两者在法律上所拥有的权利是类似的。
提高对一人公司的警惕和加强对其的监督,并不意味着要通过限制它来实现。
一人公司的特点就在于规模小、决策快,过高的最低资本额,强制一次缴足不利于一人公司的发展。
限制其发展对债权人保护并不会有利。
2、一人公司准入的限制过高,会使得人们规避法律,成立三万元的实质一人公司,将给债权人保护带来更多困难。
这就取消了一人公司的立法功效之一:消除规避法律成立公司的不法行为。
3、最低资本额定在三万元,既为债权人提供了物质保障,对诚实的经营者来说,也不是过重的负担。
债权人应该有一定的市场知识和商业经验,没有人会毫无理由地与三万元的的企业签订几十万的合同,而在对方资不抵债的时候,要求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分期缴纳在适用股东补缴补足责任下,也不存在加大威胁债权人的风险。
(二)确认和规范衍生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明确规定下述内容:第一,当公司复数股东变为单一股东时,应到公司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或法人)。
并且进行公告。
第二,应借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十九条关于注册资本缴付的规定“已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的,该名股东应在出资额集中后3个月内,按前款规定缴足全部出资,或对尚未支付的出资额向公司提供担保,或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人。
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基于比较法路径的分析
Ab t a t a e n sa e o d rt e r s r c :B s d o t k h l e h o y,c mp n o ta tt e r n o a y s ca e p n i i — o a y c n r c h o y a d c mp n o i l s o sb l r i t h o y h a e n l s s t e r lv n e u a i n fCh n ’ e il to n n o n e l a l y t e r ,t ep p ra a y e h e e a tr g lto so i a Sl g sa i n a d a n u c s ce ry r l v n e f c i n me s r m e t fe n l s n r d t ri t r s r t c i n o e e a tp r e t a u e n sa t ra a y i g c e i e e t o e t fAme ia w n o o n p o rc n La 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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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i n a w. ntne t lLa Ke o d :c e io y W r s r d t r;i t r s o e ton;Comp ny La n e e tpr t c i a w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2.建立高效的公司重整程序
其次,要建立高效的公司重整程序,明确重整程序的启动标准、程序规定、参 与规则等。例如,可以引入预重整制度,允许公司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之前与 债权人达成预重整协议,以降低重整成本和时间。
3.强化公司重整制度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最后,要强化公司重整制度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明确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透明的监督机制等。例如,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其代表债权人与公 司进行谈判,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还可以引入惩罚机制,对那些恶意逃废债务或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 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结论
总之,我国公司重整制度在拯救濒临破产的公司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 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特别是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仍需进一步完善。为 此,我们应当确立全面的公司重整法律体系,建立高效的重整程序,并强化债 权人利益保护,以确保这一重要法律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社会 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
1.立法目标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目标是拯救濒临破产的公司,同时保护债权人、股东 等各方的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重整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往 往导致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
2.法规体系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然而,这些法规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真正保护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利益保护在公司重整中的 重要性
公司重整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 在公司重整中建立了债权人保护制度。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 司重整案件不断增多,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也在加强。
试论加强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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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利益。 需要, 也是维护一个稳定 的融资环境 , {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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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 护公 司债权 人 利益 及社 会公 众利 括 财 产 混 同 、 业务 混 同和 组 织机 构 混 同。 益, 就具体 法律 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 否认
试 论 加 强 我 国 司 法 债 权 利 益 的 保 护
张薇
( 械工程学院 军
张 雪 萍
河北石家庄 000) 5 0 3
【 摘要】 现代公司法发展的一 大趋势是加 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我 国在 2 0 年新修订的《 司法》 入 了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06 公 引 公 在一定 程度上强调 了 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性 , 但是这只是我国完善现代公司制度的第一 步, 国应 当 一步引进和借鉴西方发达 国家对公 司行为规范的 我 进
成功 经 验 , 平 衡 股 东、 权人 和 公 司三 者 之 间 的 利益 关 系。 合理 债
【 关键词】 债权人利益 ; 法人人格否认 ; 平衡居次 ; 债权人 派生诉讼
我国20 0 6年新修订 的《 公司法》 总 赖 于公 司 的经 营 状 况 , 由公 司 董 事 决定 的最 大 化 服 务 ,而 且还 要 为利 益 相 关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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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1.我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公司法》上采取多种方式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资本保护制度,公司资本,指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为达到公司设立及经营的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
[1]我國《公司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30条对公司资本进行规范;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义务与责任承担制度,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第30条、第35条、第83条、第93条对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责任进行规制。
第94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16条、第21条、第124条、第216条对实际控制人与利用关联关系的行为进行规范;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禁止行为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54条、第165条、第202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依法公开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重要资料的义务以及违反此项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司债务承继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74条、第176条分别对公司合并和分立时的债务承继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公司合并后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主体或者新设的主体承担,对于公司分立后的债务则由分立后的所有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且各分立后的公司不得以内部的约定来对抗债权人,以此来预防由于公司合并、分立而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公司债权优
先权制度,所谓债权优先权制度是指在公司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事由而导致公司终止时,在清算程序中,公司债权优先于股东权益进行分配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86条及《破产法》第113条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了规定;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73条、第175条、第177条对此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公司债权人发生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否定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而由其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在第20条、第63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规定。
2.公司法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中的不足
2.1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力
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信息披露的标准,起源于美国的知情者运动,并受到20世纪90年代欧共体的相关指令的强化。
[2]但目前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信息披露的标准不明确、内容格式不确定,披露主体不履行等问题,而且公司所发布的相关信息都是企业自行确认,相关部门没有监督、确认的权限,由企业自行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这就很难保障企本文由收集整理业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2.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司法审查标准。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
律关系中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予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3]该法条的目的是在公司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时越过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实则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但是在现实案例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用效果甚微,其原因在于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宽泛,欠缺实际操作性。
在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下,举证责任的划分也不合理,一般按照传统的证据法举证责任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对于债权人来说,因不是公司内部人员,在举证上存在很大的困难。
不利于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3公司法人财产不确定,对公司债权人保障不足
新《公司法》一项重大改革将实缴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此改革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但相比实缴资本制公司以股东实际缴纳的资本为法人财产,这种公司法人财产确定的情形,认缴资本制则使公司财产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之下,股东可以通过章程约定出资期限,此期限为意定,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将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可能尚未到期,这就无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也对债权人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挑战。
3.完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
3.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监管
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虽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相对完善,但对于那些非上市公司的
信息披露还需进一步完善。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首先,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包括企业应该及时纰漏的事项、披露的时间以及披露的渠道。
其次应健全相应的信息披露规则,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者及时、可靠地的披露信息给社会公众。
最后政府应加强监管。
对于企业披露不实的应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可以利用“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的企业上企业黑名单公布于社会,还可以建立公司高管、股东失信惩罚体制,进一步约束企业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债权人利益。
3.2正确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创立,极大的赋予了公司生存发展的活力,但是这一制度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同时,因其规定宽泛,操作性不高实则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上用处不大。
本文认为作为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制度,应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如在程序上必须由债权人主张,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适用。
除满足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各项要件外,重要的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这里不能完全适用证据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合理划分公司和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于债权人不宜取证的公司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股东负责举证。
其余举证责任由债权人负责。
3.3在法律上增设提前催缴制度,使未缴纳出资加速到期
2014年《公司法》改革将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实缴资本改为注册资本,一方面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却对债权人利益保护
产生不利的影响。
在目前的公司制度中,只有破产才能加速股东的缴纳出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保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法院对公司破产慎之又慎,况且公司一旦到达破产的边缘,也往往预示着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提前催缴制度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当出现法定事由时还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全部出资,以保护债权人的制度。
此项制度需基于一定的法定事由,比如虽在认缴期内,但是如果公司资不抵债,或者认缴期过长,可以加速到期股东的认缴义务或者逼迫其转移股权,以使公司正常存续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4.结语、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进行多重制度的保护,但是在信息披露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及认缴资本追缴制度上还存在不足,因此我们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种手段保护好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提高市场效率,维护市场的经济安全促进经济的有序、快速、高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