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民事起诉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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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队编号四川省第四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民
事
起
诉
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义,男,汉族,一九XX年 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村xx号。
被告:永城新兴机械有限公司,永城市xx街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男,汉族,一九六五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永城市xxxxx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新兴公司赔偿原告仓库货物损失人民币1970865元(大写:壹佰玖拾柒万捌佰陆拾伍元整)。
2.返还原告因火灾无法使用仓库期间的租金人民币28967元(损失时间暂定为四个月),赔偿原告因货物毁损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2月1日,原告王义与被告新兴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库承租协议,约定被告新兴公司将其拥有的公司内东大门边侧两座相连仓库的其中一座出租给原告王义用于独立开门围墙经营(另一座被告新兴公司自己使用),租期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每年支付租金86900元,于每年12月一次性交清下年度租金。承租区域内的水、电、房屋维修、围墙建筑等费用均由原告王义承担,承租期间被告新兴公司提供水电方便,水电表及管线安装等费用由原告王义负责,原告王义应在被告新兴公司指定处接线、接管、装表。协议签订当日,原告王义交清了下年房屋租金,被告新兴公司也按约将场地提供给原告王义使用。
2014年2月7日,被告新兴公司使用的仓库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至原告王义承租的仓库,致使原告仓库内物品全部毁损。
2014年3月18日,永城市公安消防大队做出了永公消火认字(2014)第0003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火灾是由车间内电器线路故障引发。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方当事人是有权就自己的财产损失提起
诉讼要求赔偿的。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火灾发生于被告方的仓库,其真实性毫无疑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仓库发生火灾而蔓延至我方承租的仓库,致使仓库内物品全部毁损。被告侵犯了我方的财产权,我方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我方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我方因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经永城价格事务所评估,被告应赔偿我方仓库经济损失人民币19708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因承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仓库发生火灾,致使我方不能继续使用仓库,违反了仓库订立的合同,故被告因赔偿我方因不能继续使用仓库的违约损失。
基于以上基本理由,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义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民事起诉状副本10份
附件二:案件证据材料
1、2012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永城新兴水泥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承租协议复印件一份、收款凭证原件一份;
2、永公消火认字(2014)0003号永城市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
3、(2014)X永证民字第XXXXXX号公证书原件一份;
4、永价事鉴(2014)XX号价格评估书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