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不能中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因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请求合理而申请中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中止执行;
(4)依法中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后,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的,证据真实。
结论是:申请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应当决定维持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作出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请依据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越权或滥用权力;5。
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在开始时未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当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或者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