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出租分割证明-房东
分割证明
房东李芳行持有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一里212号之十六,建筑面积66.22平方米,现已将室内分割成两个独立的空间A和B。
其中:
A套面积为35平方米,出租给__________________作为经营场所,租期从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
B套面积为平方米,出租给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______场所,租期从2010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人以上证明属实,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房东:
日期:年月日
相关主题
分割证明
房东李芳行持有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一里212号之十六,建筑面积66.22平方米,现已将室内分割成两个独立的空间A和B。
其中:
A套面积为35平方米,出租给__________________作为经营场所,租期从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
B套面积为平方米,出租给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______场所,租期从2010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人以上证明属实,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房东: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