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9号)》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作的自查报告(最新)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作的自查报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明电〔X〕10号)及市政府批示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认真落实,由县环保局牵头,各镇办、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问题、重点区域,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一)政策制定情况。
县委、县政府坚持把生态环保问题摆在重要位置,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X年至X年每年都结合县情实际研究制定下发《X县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X年至X年每年都制定下发《X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X年至X年每年都制定下发《X县“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方案》,X年制定下发《X县“铁腕治霾·保卫蓝天”专项行动方案》,《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X—X年)》正在抓紧调研制定当中。
全面安排部署和推动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逐年提升。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办法》,严格要求县内各污染排放企业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自行购买污染量。
对照市对县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我县实施减排任务项目的企业共6家7项工程,即X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循环硫化床内脱硫工程,X煤业集团X建新煤化有限公司工业、生活污水处理工程,X建庄矿业有限公司生活污水处理工程、X水务有限公司氧化沟工程、X矿业集团公司中心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景寰物流养殖场畜禽养殖工程。
截止X年底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27.5%、3%、74%、9.16%.(三)排污许可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环水体〔X〕186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X版》,市环保局依法对X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X县生态水泥有限公司及X煤化工有限公司颁发了(国版)排污许可证;X年市县环保部门将对食品加工和砖瓦制造行业依法申办排污许可证。
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签发人签发日期公章目录一、总则 (3)二、生产部动力车间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4)三、污染源自动检测仪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5)四、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故障预防与处理制度 (6)五、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验制度 (7)六、自动监测设备操作制度 (8)七、污染源自动检测仪日常维护的基本内容 (9)八、附则 (11)一、总则1、目的为加强公司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自行监测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计划并落实,及时掌握企业排污现状并采取防范措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2.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2.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2.5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39 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 年2.6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方法标准。
3、使用范围本制度使用于公司环保部、生产部、动力车间、动力车间在线监测室内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等相关活动二、生产部动力车间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污水处理设备良好运行,达到国家一级污水排放标准特制定了一下要求:1、要求污水操作工每班认真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运行正常并做好记录2、污水操作工必须按照污水处理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能违章操作。
3、污水设备运行时要求每班次每半小时对污水的PH值进行测定,且处理前后都必须检测,必须把污水的PH值控制在工艺要求的范围内。
4、处理后的污水排污前必须依据国家二级污水检测标准进行检验,各项标准合格后方可排放,否则不得排放。
5、每班应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处理水量投药量、出水水质记录6、要求污水操作工依据《设备三级检点》、《定期维护制度》进行设备维护保养。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审核人:______审批人:______编制单位:______编制时间:__年__月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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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京环发[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09〕287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监测中心、市机动车中心、市辐射中心: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北京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与规范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性质)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监视、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环境监督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直属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从事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的事业单位。
监测目标任务来源性质
监测目标任务来源性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明确了环境监测的工作内容,即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环境预警监测。
各级环境监测站主要业务是针对大气、水、噪声与振动、土壤、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生态等的环境要素开展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以及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环境监测机构陆续开展了突发事件环境应急监测、环境预警预报监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监测、考核监测、调查监测、科研监测及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还有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等服务性监测业务工作。
根据监测任务来源和目的不同,有各自的业务管理晕点。
就环境监测过程而言,环境监测业务技术管理工作,主要有监测点位管理、采样技术管理、实验室分析管理、监测数据管理、综合技术管理等五个方面。
环境监测力求以最少的监测点位,获取最具时空代表性的监测数据。
世界卫生组织(WHO)最早以地区人口数量确定环境监测点位;美国以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污染程度为基础。
确定环境监测点位。
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城市和地区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噪声、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按功能区确定监测点位。
区域环境噪声监测采取网格法布设监测点位,城市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布设在道路两侧,土壤环境质量和植被监测多以星形法布设监测点位,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当地气象条件、以排气筒为中心、扇形布设区域环境监测点位,建设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依据水体大小、水文条件、污染物稀释和扩散规律。
以排水口为中心分别布设上下游监测断面(点),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依据拟建区域面积、以网格法布设监测点位,线性工程声环境影响评价分别采取敏感点和道路一侧梯度布设监测点位等;逐步发展到目前各环境要素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排放监测,依据现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布设监测点位。
环境监测点位管理,从积极探索到科学规范,增强了监测数据的代表性。
总局2007-第39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现发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监测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三)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三)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四)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甘环监测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与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3〕6号)各市、州环保局及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精神,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和结果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对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将“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和公布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体现了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污染源监测不仅是政府针对企业的单项工作,也是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及水平。
二、严格按要求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各市州环保局应将国家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最新要求(见附件1)通知到辖区内各国控企业,并根据国家最新要求重新审核辖区内国控企业自测方案。
对与国家最新要求不符合的方案,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重新制定、上报规范的自测方案(见附件2),于7月15日前完成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的规范化工作。
企业应严格按方案开展自测,自测结果当按规范格式(见附件3)及时向公众公布。
三、加强监督与管理各地环保局对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企业不依法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
企业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自行监测信息,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大监督性监测频次,对发现的问题从重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自治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与考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除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不含辐射环境监测和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
环境监测业务是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接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居民委托提供环境监测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职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实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申请)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登记申请表》和其他相应资料,并具备如下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满足环境监测业务需要的仪器设备,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测试分析实验场所;(三)有满足环境监测业务需要的监测技术人员,须持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发的《自治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或环境保护部认定的上岗证书;(四)有自治区级及以上的计量体系认证合格证书。
第六条(登记与公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登记申请书》和其他相应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登记列入《自治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目录》。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列入目录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在环保厅网站公布。
第七条(委托监测)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可在国家和自治区允许的监测业务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监测,向委托方及环保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现发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监测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为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建直属环境监测机构,并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机构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三)建立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审核和检查制度;(四)组织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发布环境监测信息;(五)依法组建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网络管理制度,组织网络运行管理;(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适时组建直属跨界环境监测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二)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收集、管理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三)负责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四)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以及国际合作和交流;(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依法制定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最新北京城镇污水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 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征求意见稿)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DBXX/ XXX—XXXX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5)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8)DBXX/ XXX—XXXX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加强对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国家标准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水环境污染现状和水环境质量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升级改造的需要制订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污泥的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监测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监测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的监督监测管理,涉及公共场所内的各类空气污染物检测、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指人群集中活动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娱乐场所、医院、学校、超市、餐饮店、办公楼等。
第四条省、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和评价,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和警示信息。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空气质量监测记录,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
第二章监测要求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进行空气质量监测,确定主要污染物、污染物来源和污染物变化趋势等情况。
第七条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当涵盖四项主要指标: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碳(CO2)和甲醛(HCHO)等污染物。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方法进行监测,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空气净化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清洗工作,确保设备运行有效,净化效果符合标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合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监测机构应当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性,确保监测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监测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相关监测信息和结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环境空气污染。
第十五条监测机构如发现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超标或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汇报,并建议采取相应的调整和治理措施。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当地政府应当制定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机构实行认定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重罚制度,对公众举报行为予以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省、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并维护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做好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和结果,并定期组织相关行业部门、监测机构和公众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详解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详解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火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工程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和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 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
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本标准中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各种容量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3.《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解读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填补了环境监测的立法空白。
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表示,我国将强化环境监测管理,加快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工作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
周生贤说,近年来,国家和地方不断增加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装备水平大幅提高,基础能力逐步完善。
但在一些地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还得不到有效保障;在环境监测工作中,重视实验室样品分析和数据的填报汇总,但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信息传输等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和有效的手段,影响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办法》共23条,分别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标准规范的制定、环境信息发布、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原则和管理主体、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企业的环境监测责任和义务、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等。
“《办法》的发布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支撑条件。
”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介绍说,环境监测体系是污染物总量减排的三大支撑体系之一。
通过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才能实现对减排工作成效的客观评价,对各项减排措施的科学验证。
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手段来度量,科学的减排考核体系必须依靠监测数据来支撑。
《办法》的出台对环境监测属性、定位、管理、规范、处罚等长期依靠行政指令规范的方面进行全面梳理,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框架。
周生贤指出,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要做到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做到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及时跟踪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和及时响应各类环境突发事件,满足环境管理需要。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从三方面强调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属性随着部门参与环境监测工作越来越深入,依靠现行法律法规已难以实现对环境监测工作的规范管理。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
2005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1号),《通知》指出:“积极鼓励低油耗、低排放、小排量、小型化、高动力性汽车的生产和投资。
”“积极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实施,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
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其安全、节能、环保等性能。
”2005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开展创建绿色饭店活动的通知》(商改发〔2005〕655号),旨在推动住宿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2006年1月1日,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开始施行。
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这次发布的《规定》,大力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新技术和产品、施工工艺、管理技术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并详细列出了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8个方面: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这就为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指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
《规定》还对建设单位、工程施工、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等都提出了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具体要求。
同时,对不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如何给予处罚,确定了具体实施标准。
2006年2月14日,为加强政府机构(包括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各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防等部门)节约资源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财政部、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4号)。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标准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标准编制组二〇一七年六月项目名称: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项目统一编号:20161037组织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承担单位: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目次1 任务来源22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22.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现状22.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42.3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62.4 制定标准的意义73 主要工作过程74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85 主要条款的说明95.1 围95.2 规性引用文件95.3 术语和定义105.4 基本要求105.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225.6 原始记录和数据报告要求306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327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328 作为推荐性标准或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339 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3310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331 任务来源2014年,为推动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开展了《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项目前期研究工作。
2015年,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进行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
2016年3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16]22号)将本标准列入2016年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编号为20161037。
任务承担单位为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本东、彤卉、卫红、圆圆、鹿海峰、金蕾。
2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2.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现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指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监督、质量改进等容。
20世纪80年代,在环境监测工作开展的初期,我国就开始有组织地推动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以普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知识、制定环境监测技术规、建立监测方法、研制和生产环境标准样品与质控样品为依托,以质量控制考核和技术培训为主线,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质量保证工作路线。
企业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SCS-900 烟气排 放连续监测系
统
3#锅
火电厂大气
炉废 氮氧化物 200mg/m3 污染物排放 在 1 次/1
气监
标准 GB 线 小时
测点
13223-201
SCS-900 烟气排 放连续监测系
统
林格曼黑 度
火电厂大气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
污染物排放 手 1 次/1 气黑度的测定 林
1级
林格曼黑度图
标准 GB 工 季度 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废水总排放
pH 值
6~9
口
废水总排放
流量
-
口
废水总排放 口
悬浮物
30mg/L
废水总排放 口
色度
50 倍
废水总排放 总氮(以 N
12mg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L
口
计)
废水总排放 总磷(以 P
0.8mg/L
口
计)
执行标准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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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