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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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

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冶金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冀政发[2016]1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04

【实施日期】2016.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发〔2016〕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3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4日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现脱困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倒逼和政府支持相结合原则,促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用3-5年时间,全省退出煤矿123处、退出产能5103万吨。到2020年,力争全省剩余煤矿数量达到60处左右、产能控制在7000万吨左右。煤炭企业组织结构集约化程度更高,技术更为先进,产品结构更加符合清洁利用需求,企业综合竞争力明显提升,行业转型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控审批新建煤矿项目。自2016年起,除按国家规定补办核准手续项目和已批准整合改造设计项目外,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补办项目核准手续要按照规定比例淘汰过剩产能。在建煤矿项目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特殊情况需要核准的项目,逐级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同意。

(二)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深入开展煤矿生产条件普查,重点对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筛查。坚决淘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明确的13类小煤矿,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生产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

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三)引导过剩产能主动退出。通过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支持下列产能有序退出。

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

质量和环保方面: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范围与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其他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

技术资源规模方面: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其他: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等不履行法人义务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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