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管理规定(参考Word)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篇)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批与管理、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与管理、药品生产工艺与设备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药品产销记录与药品追溯、监督检查与处罚。
下面是对每个章节的详细解析。
第一章总则总则部分主要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基本原则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
该章节明确指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监管、风险管理、分类管理、综合监管等。
监督管理职责方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全面负责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资质审批、监督检查、风险评估等。
第二章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批与管理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批与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的分类和资质审批程序。
根据药品经营范围的不同,药品经营企业被分为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药店、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进口企业。
各类药品经营企业需要在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三章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与管理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与管理部分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分类和资质审批程序。
根据药品生产规模和药品种类的不同,药品生产企业被分为药剂制剂企业、生物制品企业、化学原料药企业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在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药品生产活动。
第四章药品生产工艺与设备管理药品生产工艺与设备管理部分规定了药品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管理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需建立药品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标准化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证和验证。
工艺和设备的改变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部分规定了药品生产质量控制的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需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配备相应的质量检测设备和人员。
企业应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并进行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章药品质量控制药品质量控制部分规定了药品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 引言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将一部分或全部生产环节委托给其他单位进行的生产方式。
为了确保委托生产的质量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相关要求。
2.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构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委托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和批准委托生产合同;•监督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和设备;•检查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抽查和监测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委托生产合同药品委托生产合同是委托生产的基础,也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委托生产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委托生产企业和生产委托方(委托方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委托产品的具体规格和要求;•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设备要求;•委托生产的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要求;•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合同的履行和解除条件;•签署和生效日期。
委托生产合同应由双方依法签署,并定期进行审核和更新。
4. 委托生产企业的管理要求为了确保委托生产的药品质量和安全,委托生产企业有以下管理要求:4.1 生产环境和设备委托生产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
生产场所应符合卫生、环保和安全要求,设备应符合药品生产的技术规范。
4.2 质量管理体系委托生产企业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生产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编制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程序;•建立质量记录和档案,保留相关生产记录和样品。
4.3 质量控制委托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和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质量控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原辅料的采购和核验;•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控制;•产品的抽样和检验;•不合格品的处理和记录。
药品审批制度
药品审批制度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药品审批制度,包括其目的、流程和相关法律
法规。
目的
药品审批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护
公众的健康和权益。
通过审批制度,可以对药品的研发、生产、销
售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流程
药品审批包括核准申请、评估审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等
环节。
1. 核准申请: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向药监部门提交药品核准申请,包括相关的药品研发和临床试验报告等资料。
2. 评估审查:药监部门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进行评
估审查。
这包括对药品研发数据的审核、临床试验的评估以及药品
化学成分和生产工艺的审查。
3. 许可证发放:根据评估审查的结果,药监部门会决定是否发
放药品许可证。
只有获得许可证的药品才能在市场上合法销售和使用。
4. 监督管理:药品许可证持有者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接
受药监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如果发现药品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药
监部门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暂停生产销售或撤销许可证等。
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审批制度的实施受到多项法律法规的支持和规范,包括
《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药品
审批的程序、要求和责任,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总结
药品审批制度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公众健康的重要手段。
通过严
格的核准申请、评估审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可以提高药品
的质量和可靠性。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规范也对药品审批
产生重要影响。
2018-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81条-推荐word版 (1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81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81条就是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
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0.17•【字号】川食药监办[2014]358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4〕358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评审认证中心、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各药品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下放后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的责任感《规定》的出台和《通知》的下发是国家总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委托生产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规定》和《通知》文件精神有关要求,完善内部工作程序,确保委托生产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转发《通知》到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并监督其贯彻执行,从而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合法合规体系,使其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得到显著提升。
二、严格履职,明确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管职责(一)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药品委托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跨省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监管的协调和衔接工作;负责向国家总局上报相关审批和监管信息。
(二)省内委托生产的现场检查方式不变,由受托方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现场检查,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案件查处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现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全部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总局不再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自2014年10月1日起受理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之前受理的,按原有规定审批。
总局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
对于《规定》新增加的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已经批准的,在《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内可继续生产,有效期届满应停止委托生产,并不得再审批。
二、委托生产是对现有药品生产的补充,是解决市场供应不足,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暂时性措施。
只有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药品生产企业方可申请委托生产。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把握委托生产的原则和审批标准。
三、严格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76号)要求,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一律不批准其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认真学习《规定》,把握新的要求,督促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严格执行《规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的一致性。
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制度
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行为,约束委托生产药品结算活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活动,包括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生产药品合同,开展结算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互惠互利、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委托生产药品双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结算管理。
第五条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应当依法申报纳税、合规合法。
第二章结算管理责任第六条委托方应当明确结算管理部门及其个人的职责,负责组织药品结算管理工作,并确保药品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受托方应当明确结算管理部门及其个人的职责,负责接收、审核委托方的结算资料,提供结算服务。
第八条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结算管理工作,并对结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委托生产药品结算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规范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三章结算管理程序第十条委托生产药品的结算管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结算申请:受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委托方的结算申请,并进行审核。
(二)结算审核:受托方应当对委托方提交的结算申请进行审核,核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结算支付:受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结算支付。
(四)结算复核:委托方对受托方支付给自己的结算款项进行复核。
(五)结算确认:委托方确认结算款项无误后,双方签署结算确认书。
第四章结算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要求受托方进行结算支付。
(二)委托方有义务向受托方提供真实、完整的结算资料。
(三)委托方有义务对受托方支付的结算款项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要求委托方提交结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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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质量保证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范文(3篇)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范文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以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受托方不得再转委托生产。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由委托方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申请表》(附件1),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指引提交相关材料。
外省企业委托我省生产的,由受托方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同上。
二、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涵盖《广东省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合同(范本)》(附件2)的全部内容。
三、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产品质量由委托方负总责;受托方必须按照委托方提供的配方、工艺、标准对原辅料检测验收,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检验合格后交付委托方。
四、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应当执行保健食品备案标准,其配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
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和受托方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卫生许可证号。
五、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受托方持有的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证书的有效期限,并与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____年。
六、在核准的期限内,双方终止委托生产关系的,双方或外省委托我省生产的受托方应填写《广东省保健食品委托生产注销申请表》(附件3)向省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七、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委托企业现场检查(见附件4)。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委托方重点检查:委托生产的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审核物料供应商资质、原辅料检验报告书(若原料为提取物,应审核提取工艺是否与注册工艺一致)、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成品放行;是否具有与产品经营相适应的储存及可溯源的销售台账;是否制定留样制度并对每批产品进行留样;是否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对受托方重点检查:是否有按照保健食品GMP的规定组织生产;物料储存、检验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保健食品注册批准的配方工艺进行生产;委托方是否对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成品是否按备案标准检验合格出厂;成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规定;批生产记录是否按规定记录、保存;是否对每一批产品的留样等。
食药监安函[2006]135号 附件: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附件:
受理编号: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委托方企业名称:(盖章)受理日期:年月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
填写说明
1.药品委托生产(或药品委托生产延期)申请资料需报送《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材料目录和各项材料(各项材料不需单独打印目录和装订)。
每个申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报送一套资料。
2.申请项目填写药品委托生产或药品委托生产延期。
3.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材料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办理。
4.药品的最小包装、标签(在安瓿瓶上印制的,提供印字模的打印式样)和使用说明书实样,粘贴在A4规格纸张上。
5.报送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报送《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电子文档(文件后缀名为. xml,而不是打印后的Microsoft Word表格)U盘或发电子邮件,邮件主题应写明企业名称+委托生产。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电子文档请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网站()下载区安全监管栏下下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安监受理
电子邮箱: sldt@。
6.受理日期及受理编号由受理单位填写。
受理编号为:WT+两位数字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WT前加简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第三章药品生产管理法律规定ppt课件
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上报制度、校外活 动报批 制度等 相关规 章制度 。做到 及时发 现、制 止、汇 报并处 理各类 违纪行 为或突 发事件 。
GMP的相关知识
2.发展 (1)1967,WHO将美国的GMP收载于《国际药典》附
录中,向会员国推荐。69年通过了关于“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的条文,建议会员国采用。 (2)1970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自己的GMP。 德国、瑞典、加拿大、英国等。1975年11月, WHO正式发表。77年作为法规向会员国推荐。
(二)对委托双方的要求
• 1.委托方 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生产企业,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 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察,对 其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 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 2.受托方 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 件相适应的《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 业。受托方按照GMP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 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验收发给
许可证标明有效期
药品生产许可证 和生产范围,有效
期5年
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上报制度、校外活 动报批 制度等 相关规 章制度 。做到 及时发 现、制 止、汇 报并处 理各类 违纪行 为或突 发事件 。
三、药品生产企业资格的取得
申办人
省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
申请GMP认证 省级DA
检查结果上报 CFDA
一、药品生产的特点及要求
(一)药品生产的概念
指将原料加工制备成能供医疗用的药品的过程。 • 1.原料药的生产:
–化学合成、DNA重组、天然药物提取; • 2.药物制剂的生产:
–将原料药制成片剂、胶囊剂、注射剂等;
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上报制度、校外活 动报批 制度等 相关规 章制度 。做到 及时发 现、制 止、汇 报并处 理各类 违纪行 为或突 发事件 。
委托药品接受管理制度
委托药品接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委托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委托药品是指医疗机构为病患在其他合法医疗机构或有资质药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委托药品的管理,健全制度,严格执行。
第五条委托药品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药品管理的机构、职责、流程、制度。
第七条委托药品的管理应当与药品采购、库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相衔接,形成协同管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委托药品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委托药品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十条本制度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署,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委托药品的准备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在准备委托药品时,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药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付方式、使用范围等内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接受委托药品时,应当对药品进行验收,与委托合同进行核对,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数量与合同一致。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入库台账,对接受的委托药品进行登记并存档。
第十五条委托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药品库房应当定期进行温湿度检测、药品有效期监控、灭菌消毒等工作。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盘点和报损处理。
第三章委托药品的配送第十八条委托药品的配送应当由专业配送人员进行,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配送制度,明确配送程序和责任人员。
第二十条配送人员应当按照药品配送单进行操作,对药品进行保密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配送记录和复核制度,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药品在配送过程中如有损坏或丢失,配送人员应当立即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现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全部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总局不再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自2014年10月1日起受理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之前受理的,按原有规定审批。
总局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
对于《规定》新增加的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已经批准的,在《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内可继续生产,有效期届满应停止委托生产,并不得再审批。
二、委托生产是对现有药品生产的补充,是解决市场供应不足,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暂时性措施。
只有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药品生产企业方可申请委托生产。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把握委托生产的原则和审批标准。
三、严格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76号)要求,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一律不批准其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认真学习《规定》,把握新的要求,督促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严格执行《规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的一致性。
五、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制定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完善管理系统,加强对委托生产审批的管理;应配备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承担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强化责任,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Microsoft Word 文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质量管理 (1)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2)第一节原则 (2)第二节关键人员 (2)第三节培训 (4)第四节人员卫生 (4)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5)第一节原则 (5)第二节生产区 (6)第三节仓储区 (7)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7)第五节辅助区 (8)第五章设备 (8)第一节原则 (8)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8)第三节维护和维修 (8)第四节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 (9)第五节校准 (9)第六节制药用水 (10)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10)第一节原则 (10)第二节原辅料 (11)第三节中间产品与待包装产品 (12)第四节包装材料 (12)第五节成品 (13)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13)第七节其它 (13)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14)第八章文件管理 (15)第一节原则 (15)第二节质量标准 (16)第三节工艺规程 (17)第四节批生产记录 (18)第五节批包装记录 (19)第六节操作规程和记录 (19)第九章生产管理 (20)第一节原则 (20)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21)第三节生产操作 (22)第四节包装操作 (22)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23)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23)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 (27)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 (28)第四节变更控制 (29)第五节偏差处理 (29)第六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30)第七节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 (30)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31)第九节投诉 (32)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33)第一节原则 (33)第二节委托方 (33)第三节受托方 (33)第四节合同 (33)第十二章产品发放与召回 (34)第一节原则 (34)第二节发放 (34)第三节召回 (34)第十三章药品不良反应 (35)第十四章自检 (35)第一节原则 (35)第二节自检 (35)第十五章术语 (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范。
(完整word版)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本文将新版《药品管理法》与2015年修正版,进行了对比。
下文蓝色文字即为新版《药品管理法》重要修订内容。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四章药品生产第五章药品经营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七章药品上市后管理第八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第九章药品储备和供应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解读:专设第二章“药品研制和注册”、第三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第七章“药品上市后管理”、第九章“药品储备和供应”,调整“药品管理”“药品包装的管理”相应内容至其他章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解读:将药品定义由附则调整至总则,并将分类“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简化为“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目的:建立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使用范围: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委托生产。
制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管的要求。
责任:生产副总经理、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部、生产部计划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文件内容:1.委托生产的原则:1.1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职责、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1.2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2.委托生产双方应具备的资质:2.1委托方:●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2.2受托方:●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3.委托方与受托方展开委托时应按照以下要求:3.1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委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评估方式根据质量风险评估规程进行操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
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委托方应当对受委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3.2受托方:●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药品委托生产先拿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药品委托生产先拿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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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生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将其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生产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对委托方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受托生产现场检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受托方受托生产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条件第五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委托生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派质量技术人员对受托方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受托生产药品的质量。
药品质量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八条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第九条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
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第十条委托方和受托方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以及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
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章受理与审批第十二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由委托方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委托方应当填写《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2)。
第十三条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应首先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
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资料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受托方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意见。
第十四条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
对首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的,应组织对受托生产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是考核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以及受托生产的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与委托方的一致性。
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产现场检查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应当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生产现场检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自书面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见附件3);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委托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自行废止。
委托方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终止委托生产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申请的批准和注销情况告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网站和办公场所公示申请药品委托生产所需要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二十一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规范审批工作。
申请人有权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
第二十二条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委托方进行监督检查。
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受托方受托生产药品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组织对受托方受托生产药品进行监督检查。
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药品委托生产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涉及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委托方未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的、未履行药品质量责任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其委托生产,《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到期后予以注销;涉及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受托方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药品生产的,由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情节严重的,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第二十六条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药品委托生产相关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附件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委托方企业名称:(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编制填表说明本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进行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每个申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填写一份申请表格,同时报送一套申报资料。
2.申请事项填写药品委托生产或药品委托生产延续。
3.写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书编号及范围、拟委托生产的品种及其药品批准文号。
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应填写两份申请表。
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审查意见后,留一份存档,另一份交与委托方,由委托方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
附件2药品委托生产申报资料要求及其说明一、首次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2.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拟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拟委托生产药品有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
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
5.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和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6.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的考核报告。
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受托方的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满足拟委托生产药品的需要;2)委托双方关键生产步骤的设备名称、性能和产能以及委托生产前后批量变化情况的对比分析;3)详细说明拟委托生产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与委托方的一致性,并同时提供委托方的处方、生产工艺、工艺参数和生产规模等资料。
拟受托生产药品所使用的辅料种类、用量、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以及所使用的原料药来源必须与委托方一致,不允许变更;4)受托方对委托方已批准的质量标准中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或确认的资料;5)委托方和受托方各三批样品的质量对比研究数据,质量标准中有溶出度或释放度检查项目的口服固体制剂,必须提供溶出度、释放度研究数据;6)与拟委托生产药品共线生产的药品情况及其风险评估报告。
7.委托生产合同。
合同应明确规定委托双方责任、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8.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生产的连续三批药品进行抽样并送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书原件。
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0.凡申请企业申请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药品委托生产延续申请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2.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方和受托方持有的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委托生产药品有关的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修订件等。
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等。
5.上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
6.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
总结应包括:上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了多少批次药品,质量回顾分析,及对发现问题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
7.与上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在上次委托生产期间,如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委托生产药品的包装、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发生了变化,应对变更情况及是否影响拟委托生产药品质量进行说明,并提供变更后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