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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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
可参考以下答案: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由企业投资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备案项目”,是指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范围外需经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

二、核准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范围:
1、总投资额(含建设用地购置或使用费)超过三千万元的;
2、总投资额(含建设用地购置或使用费)低于三千万元,但需就其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投资规模中纳入核准范围的;
3、涉及国家发展战略、安全、保密、重大公共利益、重大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应依法经国务院或其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4、就其在国家重点支持的投资领域、重点领域及重点产业投资活动
具有重要影响的,应依法经全国发展委员会核准;。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及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范围,由市政府公布《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各类企业在重庆市境内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内所列项目,不论内外资,均按本办法进行核准管理。

国家YYY、国务院专门规定以及《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明确禁止投资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

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办法实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核准目录》确定,分为国家权限、市级权限和区县权限,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调整。

重庆市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和经济信息委,其核准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

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项目核准申请材料第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要求。

第二章项目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投资项目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章核准管理权限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相应规模的投资项目核准。

第七条核准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行业属性和区域规划进行划分,具体权限划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备案管理权限第八条除需核准的项目外,其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九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备案要求和流程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核准与备案流程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或备案决定。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补助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或补助。

第十三条资金申请与补助的具体办法和流程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优化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服务,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及有关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企业在重庆市境内投资建设由市政府公布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以及《核准目录》内列明应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论内外资,均可按本办法进行备案。

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项目备案权限分为国家权限、市级权限和区县权限,其中属国家权限和市级权限的事项在《核准目录》中予以明确,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调整。

凡企业投资建设《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均本着就地就近服务投资者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备案机关包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区县经济信息委,其备案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是一项告知性服务措施:(一)为企业提供是否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说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投资主管部门用于指定领域的资金、资源,可择优对符合使用方向并在开工建设前办理了投资备案手续的项目予以支持;(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时,项目备案资料可作为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及重庆市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的依据。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应当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国家目录)一致;根据需要调整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第六条对《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核准目录》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府发〔2020〕20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府发〔2020〕20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一百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2020年6月5日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区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效率,根据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渝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区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投资建设活动。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是指使用企业自有资金、融资资金等进行投资建设活动。

投资建设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其他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主要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技术改造、改建、装饰装修、大型维修改造等;其他投资主要包括房屋、大型装备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

第三条(投资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强化项目集约审批、避免多头管理,项目可研报告(建设方案)由区发改委开展评审后统一批复。

(二)强化区级投资项目专业化、精准化推进,原则上部门、管委会、街道及事业单位只负责项目策划、部分项目可研报告(建设方案)编制及维修维护(含老旧小区整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实施区内重点项目。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0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3]178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重庆市市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离、清算、破产;(四)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或增资扩股;(五)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托管、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或主辅分离;(九)企业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十)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股权)划转、置换、转让、托管和租赁。

(三)账面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除外)的非整体性资产处置(土地和房屋除外)。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投资项目审核备在线办理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投资项目审核备在线办理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投资项目审核备在线办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3•【字号】渝发改投〔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投资项目审核备在线办理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增强企业群众办事“获得感”,现发布《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核备在线办理指南》,并将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审核备”)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投资项目审核备统一实行网上办理。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进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

二、请项目法人通过重庆市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登录投资项目服务(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开展投资项目审核备网上办理、网上查询。

三、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不得要求企业到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材料或办理投资项目相关事项。

非特殊情况,企业应尽量避免到实体窗口办理、咨询投资项目相关事宜。

四、倡导投资项目在线咨询和线上互动。

在线咨询以属地为主,对于属地确难解决的项目,原则上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咨询市发展改革委后回复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亦可以在网上或通过电话咨询市发展改革委。

鼓励通过微信等多种咨询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

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需及时响应企业要求,做好答疑服务工作。

同时加强在线值守、在线咨询,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严禁咨询电话无人接听、严禁咨询人员对咨询事项推诿,切实为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备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六、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需结合实际做好投资项目审核备工作。

对需要部门会商的投资项目或投资决策事项,应尽量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七、对投资项目审核备5个QQ工作群反映的问题,信息技术人员和支撑公司人员需在第一时间响应、及时解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8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渝发改规范〔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信托与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有效投资制度支撑,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2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一、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紧密对接国家层面投资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修订情况,抓紧优化我市相关管理制度。

加快完善《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概算调整、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空间协同论证细则等制度文件,完善管理制度体系。

适时启动《重庆市政府投资条例》立法工作。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加快完善本地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

(二)严格投资审批事项管理。

严格执行《全市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渝发改投资〔2020〕574号),对清单以外的申请材料、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另行提供,项目单位已提交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严禁以“服务”“登记”等名义变相增设投资审批环节的行为。

对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要及时推动取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14•【字号】渝规审发〔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结合《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对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作如下规定:一、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发〔2004〕20号附件)中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属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中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需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由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审批。

三、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等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提出申请。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本)》(渝府发〔2017〕31 号)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本)》(渝府发〔2017〕3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 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 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 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 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在线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 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 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 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 单位,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 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 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 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 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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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 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 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国令[2016]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令[2016]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索引号:000014349/2016-00242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6年11月30日标题: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国令第673号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11月30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的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以下是一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推荐文本,全文共计1200字左右: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和便捷的原则,依法采取核准和备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核准管理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由国家发展和委员会负责,地方发展和委员会协助完成。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应当依法进行。

核准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核准文件的签发等程序。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应当尊重企业自主权和市场经济原则,不得设置无理限制和门槛。

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加强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必须向企业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结束后,应当将核准文件及时移交给企业,并向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地方发展和委员会负责,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依法进行。

备案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登记和备案文件的存档等程序。

第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并向企业提供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备案时限,但必须向企业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备案文件移交给企业,并向上级发展和委员会报送备案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地方发展和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检查、评估和评估等活动,确保项目依法落实。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企业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渝府发[2004]10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0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遵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投资管理体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家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凡属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目录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国防科技项目的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办法实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核准权限由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并与国家同步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

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办理除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办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第五条对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文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外,市政府授权由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2号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2号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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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应当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国家目录)一致;根据需要调整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第六条对《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核准目录》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根据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核准项目享有市级核准权限。

市政府已有规定明确项目核准权限的区域,按市政府已有规定执行。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核准,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和经济信息委,其核准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

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项目进行核准,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原则开展项目核准或备案,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所需的申报材料及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在线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投资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

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建立项目公共电子档案,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有关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水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十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填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七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报告采用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由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参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制定,明确编制内容、深度要求等。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负责。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二十一条应当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服务。

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市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属市级核准权限的项目,企业可直接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权限,初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或根据市政府授权直接审核并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为企业申报核准提供指导和服务。

企业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内所列外商投资(含并购)房地产项目,填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 2),不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同时填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除情况复杂的项目以外,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涉及市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市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区县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市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区县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或其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有关部门已经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相关情况和文件作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二十八条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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