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例分析[优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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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意见认为,从学校的建构上看, 学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 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因此,北京 科技大学不能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 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学校属于法律、法 规授权的履行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学校在依法履行教 育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中,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因此,北 京科技大学可以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起诉状.doc
(二)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判决: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 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 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 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 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 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 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 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 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 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 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 《行政诉讼法》第25条也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 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从本案情况看,根据《教育法》第21条“经国家批准 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 学属于法律直接授权的教育机构,负有履行颁发学历 或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定职责。
•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 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 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 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 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 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 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 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 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学籍问题,故在向学 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 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 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 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它诉讼请求。
•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doc
二审判决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 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被上诉人田永已不具有该校学籍, 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 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 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中提交 的从教学档案中调取的证据,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 集证据的情况,但是由于无法证明这些证据是在作出按退 学处理的决定时形成的,故法院不予认定。据此,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问题之思考
二、本案折射出的行政法问题之思考
• (一)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 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
法规授权其行使某一或者某些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
• 在本案中,虽然北京科技大学并未就自身的被告资格提出异议,但是 这一问题却是法院在审理时必须加以考虑的问题。针对北京科技大学 能否作为适格的被告,法院审理中曾产生过两种意见。
根据《学位条例》第8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 高等学校授予”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同时属于法律间 接授权的教育机构,负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高 校在依法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中,对自身所作 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责任,一旦成诉,无疑是行政诉讼 的适格被告。
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 明确规定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在我国现有的 法律规定和法制传统下, 学校尚不能推定为行政诉 讼的被告, 学校的相关管理职权也不能被武断地推 定为行政职权。
行政法案例讨论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本案折射出的行政法问题之思考
(一)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问题之思考 (三)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案情简介
• (一)案情
•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 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 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 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 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 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 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 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 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 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 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 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 的活动。
• 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学校属于法律、法 规授权的履行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学校在依法履行教 育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中,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因此,北 京科技大学可以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起诉状.doc
(二)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判决: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 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 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 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 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 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 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 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 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 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 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 《行政诉讼法》第25条也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 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从本案情况看,根据《教育法》第21条“经国家批准 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 学属于法律直接授权的教育机构,负有履行颁发学历 或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定职责。
•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 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 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 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 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 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 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 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 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学籍问题,故在向学 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 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 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 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它诉讼请求。
•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doc
二审判决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 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被上诉人田永已不具有该校学籍, 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 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 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中提交 的从教学档案中调取的证据,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 集证据的情况,但是由于无法证明这些证据是在作出按退 学处理的决定时形成的,故法院不予认定。据此,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问题之思考
二、本案折射出的行政法问题之思考
• (一)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 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
法规授权其行使某一或者某些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
• 在本案中,虽然北京科技大学并未就自身的被告资格提出异议,但是 这一问题却是法院在审理时必须加以考虑的问题。针对北京科技大学 能否作为适格的被告,法院审理中曾产生过两种意见。
根据《学位条例》第8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 高等学校授予”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同时属于法律间 接授权的教育机构,负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高 校在依法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中,对自身所作 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责任,一旦成诉,无疑是行政诉讼 的适格被告。
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 明确规定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在我国现有的 法律规定和法制传统下, 学校尚不能推定为行政诉 讼的被告, 学校的相关管理职权也不能被武断地推 定为行政职权。
行政法案例讨论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本案折射出的行政法问题之思考
(一)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问题之思考 (三)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案情简介
• (一)案情
•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 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 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 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 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 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 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 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 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 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 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 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 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