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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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__月___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南环罚字〔2019〕___号
当事人:XX市XX船舶清油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__月___日、__月___日、__月___日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建成含油废水分离处理项目,含油废水分离处理项目于2006年建成并投入生产,占地面积约__________平方米,设有5000吨级码头__座,___万吨/年含油污水处理设施一套,配套有____万_3的储罐。深圳市前海穗冠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冠公司”)穗冠公司租赁当事人厂内东北角靠近溢流储罐区旁边的车间建成洗油生产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约___平方米, 设有储罐、搅拌罐、压滤机、通风管道、油泵等;该项目采用硫酸/白土法,主要生产工艺为: 酸洗→中和→白土吸附→过滤;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有硫酸、白土、纯碱、循环油等;该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酸渣、白土渣;该项目于2017年___月建成,于2018年__月投入生产,2018年__月停止生产;该项目产生的酸渣为631吨,产生的白土渣约535.89吨。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及《XX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____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XX市XX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XX市XX船舶清油有限公司罚款__万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___日内,按照《XX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XX银行、XX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___市___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当事人为保障穗冠公司该项目的顺利运营,为穗冠公司提供航运油品的海事报备手续、原料采购、安全管理、技术支持、危险废物处置、逃避查处等服务和便利;将穗冠公司洗油项目以当事人“过滤车间”的名义纳入海洋环保项目的规划进行报建;当事人向公安机关进行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为穗冠公司购买原料硫酸提供便利;当事人与湛江市绿城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处理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名,帮助穗冠公司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穗冠公司油品进出、装载、清理储罐、抽取罐底油等作业均需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协调穗冠公司从油品储罐内抽取约40吨罐底油(含有较多杂质,经专家评估属于危险废物)到洗油项目车间进行洗油,当事人对穗冠公司洗油等作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当事人联系为穗冠公司安装监控以提供安全生产保障;当事人要求员工对穗冠公司等相关业务进行保密;当事人保手续的危险废物进行非法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未向本局办理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发生转移的酸渣、白土渣均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专家评估意见》、《XX市XX船舶清油有限公司中滔(南沙)海洋环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收到租赁合同确认函》、《危险废物处置合同》、《酸性含油废物处置情况说明》、《XX市XX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全面整改情况报告和整改计划》、《______省___市___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深圳市前海穗冠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XX市XX船舶清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未如实反映情况、隐瞒相关事项、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的规定。
2019年__月__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9]___号)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未如实反映情况、隐瞒相关事项、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当事人在明知穗冠公司在其厂区内从事洗油作业,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利用当事人具备相应码头、储罐、环保手续等条件为穗冠公司提供服务和便利,帮助穗冠公司逃避监管部门查处。
本局在2018年__月接到生态环境部转办的关于当事人涉嫌固体废物等方面环境违法线索后,于2018年__月___日至2018年__月期间,数次到当事人开展固体废物等方面的检查。检查期间,当事人均未如实向本局反映上述洗油项目建设经营情况、危险废物酸渣、白土渣产生、转移等情况。在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对上述情况进行了隐瞒,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当事人于2018年__月___日向本局提交的全面整改情况报告和整改计划也未提及上述洗油项目、酸渣、白土渣等问题。直至当事人相关人员被南沙区公安部门刑事拘留、逮捕后才供述出洗油项目建设经营情况、酸渣等危险废物产生、转移等事项。本局在上述期间检查时,当事人存在未如实反映情况、隐瞒相关事项、弄虚作假的行为。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___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___号金和大厦__楼,电话:__________)或______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__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XX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__月___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南环罚字〔2019〕___号
当事人:XX市XX船舶清油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__月___日、__月___日、__月___日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建成含油废水分离处理项目,含油废水分离处理项目于2006年建成并投入生产,占地面积约__________平方米,设有5000吨级码头__座,___万吨/年含油污水处理设施一套,配套有____万_3的储罐。深圳市前海穗冠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冠公司”)穗冠公司租赁当事人厂内东北角靠近溢流储罐区旁边的车间建成洗油生产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约___平方米, 设有储罐、搅拌罐、压滤机、通风管道、油泵等;该项目采用硫酸/白土法,主要生产工艺为: 酸洗→中和→白土吸附→过滤;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有硫酸、白土、纯碱、循环油等;该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酸渣、白土渣;该项目于2017年___月建成,于2018年__月投入生产,2018年__月停止生产;该项目产生的酸渣为631吨,产生的白土渣约535.89吨。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及《XX市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第____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XX市XX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XX市XX船舶清油有限公司罚款__万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___日内,按照《XX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XX银行、XX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___市___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当事人为保障穗冠公司该项目的顺利运营,为穗冠公司提供航运油品的海事报备手续、原料采购、安全管理、技术支持、危险废物处置、逃避查处等服务和便利;将穗冠公司洗油项目以当事人“过滤车间”的名义纳入海洋环保项目的规划进行报建;当事人向公安机关进行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为穗冠公司购买原料硫酸提供便利;当事人与湛江市绿城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处理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名,帮助穗冠公司处理该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穗冠公司油品进出、装载、清理储罐、抽取罐底油等作业均需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协调穗冠公司从油品储罐内抽取约40吨罐底油(含有较多杂质,经专家评估属于危险废物)到洗油项目车间进行洗油,当事人对穗冠公司洗油等作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当事人联系为穗冠公司安装监控以提供安全生产保障;当事人要求员工对穗冠公司等相关业务进行保密;当事人保手续的危险废物进行非法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未向本局办理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发生转移的酸渣、白土渣均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专家评估意见》、《XX市XX船舶清油有限公司中滔(南沙)海洋环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收到租赁合同确认函》、《危险废物处置合同》、《酸性含油废物处置情况说明》、《XX市XX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全面整改情况报告和整改计划》、《______省___市___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深圳市前海穗冠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XX市XX船舶清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未如实反映情况、隐瞒相关事项、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的规定。
2019年__月__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9]___号)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未如实反映情况、隐瞒相关事项、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当事人在明知穗冠公司在其厂区内从事洗油作业,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利用当事人具备相应码头、储罐、环保手续等条件为穗冠公司提供服务和便利,帮助穗冠公司逃避监管部门查处。
本局在2018年__月接到生态环境部转办的关于当事人涉嫌固体废物等方面环境违法线索后,于2018年__月___日至2018年__月期间,数次到当事人开展固体废物等方面的检查。检查期间,当事人均未如实向本局反映上述洗油项目建设经营情况、危险废物酸渣、白土渣产生、转移等情况。在本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对上述情况进行了隐瞒,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当事人于2018年__月___日向本局提交的全面整改情况报告和整改计划也未提及上述洗油项目、酸渣、白土渣等问题。直至当事人相关人员被南沙区公安部门刑事拘留、逮捕后才供述出洗油项目建设经营情况、酸渣等危险废物产生、转移等事项。本局在上述期间检查时,当事人存在未如实反映情况、隐瞒相关事项、弄虚作假的行为。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___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___号金和大厦__楼,电话:__________)或______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__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停止本决定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