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2 术语
2.0.1 建设项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具有交通生成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拟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2.0.2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Traffic Impact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边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XXXX年X月X日
2010年9月 上海
iii
iv
前言
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沪建交【2008】470号文,编制组经深入调查 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结合2006年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下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 暂行规定》,认真总结上海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通过适当的交通改善措施,把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所产生的影响消减到可接受 范围内。 2.0.3 建设项目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根据建设项目的用地类型、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项目生成的交通需求特征对建 设项目进行的分类。建设项目分类是出行率标准化的基础。 2.0.4 出行率 Trip Generation Rate
i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4 4 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Trip Rate………………………………….5 5 Thresholds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12 6 Study Area, Horizon year, Peak Hour and Day of Traffic Impact Analysis………….13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沪环保评[2014]123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4〕12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在沪从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环评机构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效期自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审质量的指导意见(暂行)》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部考核的实施意见(暂行)》(沪环保管〔2008〕47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3月25日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对在沪从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环评机构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环评资质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发〔2014〕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如下:一、严格依法开展环评业务(一)凡在上海境内从事环评服务的环评机构,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且按照证书规定的行业类别,在有效期限内开展环评业务,自觉接受环境保护部和市、区(县)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沪规土资执规〔2015〕34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执规〔2015〕341号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现将《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5月7日上海市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按《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手续规范且完备,并符合相关技术规定,拆除后会对市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可通过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正的。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事指南(社会投资项目)一、适用范围和免审项目范围(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但以下社会投资项目除外:1、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实行核准制的项目;2、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3、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二)免于该阶段设计方案审批项目范围1、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2、按照“产业基地—产业社区—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深化产业空间布局的以下二类工业项目,设计方案免于审核:(1)经产业准入审核认定后,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要求实行“带方案出让”制度的项目;(2)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以及生产配套的附属建筑(宿舍、办公、研发等除外).二、事项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含内部意见征询事项)。
规土部门内部意见征询事项:(1)交通部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方案审核(含公交枢纽或者公交首末站等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出入口审核(2)绿化部门: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批(对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意见征询(3)交警部门:出入口审核(4)根据项目类型或建设单位选择,增选的征询部门和事项。
三、申请应具备条件(一)项目信息已自行按“相关下载”的《项目信息报送填写说明》填写完成;(二)勘察设计单位已依法确定,并完成直接发包手续网上登记或非进场招标发包交易登记或合同信息报送;办理网址:。
cn/ApproveManageNew/Home/ApproveCenter/1(三)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四)材料清单中应当提交的电子材料已经准备完成。
四、提交材料(电子文件上传)(一)必须材料(二)根据项目特点可选传材料五、办理流程(一)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联审平台",在“设计方案"专栏,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和上传相应资料,通知设计单位登陆“联审平台”,按要求上传电子图纸。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若干建议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若干建议胡汪洋
【期刊名称】《交通与港航》
【年(卷),期】2022(9)3
【摘要】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经历二十余年的发展,作为项目报批报建阶段的重要环节,已经成为职能部门决策审批的有力依据。
在回顾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目前上海市交通影响评价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梳理及分析。
针对其工作中存在的编制阶段滞后、基础数据无法共享、新生业态评价体系尚未完善等主要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建立交通数据共享平台、完善新生业态评价体系、试点区域交通影响评价、开展交通深化设计等建议。
【总页数】6页(P39-44)
【作者】胡汪洋
【作者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浅析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
2.浅析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
3.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交通量预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及建议
4.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评价要点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进方法初探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析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
城市客运 URBAN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浅析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状、问题及建议文 / 王若琳 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有限公司摘 要 该文对目前上海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其工作中存在的基础数据库建设滞后、工作开展时间有待优化、编制单位管理薄弱等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对本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交通影响评价;公共数据平台;交评工作开展时间;编制单位管理机制;上海市1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现状上海市是我国最早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城市。
1991年,上海市沿用美国的交通影响评价研究方法对静安区未来开发所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随后交通影响评价理论和实践不断增多,并制定了地方的管理规定和技术导则。
1.1 技术层面目前,上海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在技术方面较为规范,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合本市交通特点的技术标准以及一系列数量可观的研究成果,包括《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和《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等。
发展历程如下:最早在1996年颁布了由上海市交警总队、同济大学、上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DBJ—7—1996《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对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局、基地出入口、(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交通设计等进行了规定。
并于2006年由上海市交警总队、同济大学、城市交通管理局对1996版的规范进行了修编,形成了DGJ08—7—2006《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2014年,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警总队、同济大学对2006版的规范进行了修编,形成DG/TJ08—7—2014《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2015年9月1日,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制定的《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开始实施,对建设项目分类及出行率、交通影响评价的启动阈值、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交通需求分析、交通影响程度评价进行了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沪环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自2019年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21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2015年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5〕524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 年2月21日附件注:①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名录履行环保手续。
②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中的全部区域。
③仅涉及组装、测试的工序应不涉及钻孔、切割、折弯、使用焊料的焊接、胶合/粘结、药剂(溶剂)清洗、产生废气或废水的测试等。
④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谈论建设工程对交通影响评估》
《谈论建设工程对交通影响评估》交通影响是土地使用和交通系统相互作用的结果。
交通影响评价就是对建设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分析项目对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相应的对策或修改方案,以减小开发方案对交通的影响。
交通影响评价对于城市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它能够促进城市开发建设的合理化和土地开发利用与交通的协调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项目给公路两侧交通环境带来很大的压力和负面影响,甚至会波及整个城市的交通秩序。
新的土地开发所产生的新增交通需求会使周边的交通设施乃至局部的路网交通压力剧增,带来了诸如出入口道路交通组织、停车等一系列交通问题,从而直接致使服务水平降低。
因此,建设项目公路交通影响评价的实施就成为当务之急。
1国内外交通影响评价开展情况1.1国外交通影响评价开展情况交通影响评价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都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并且产生了比较成熟的理论和经验。
其中,美国的理论和方法最成熟、最系统。
征收交通影响费政策就是起源于美国。
美国的交通影响评价,一般由地方政府首先设定作为开发工程项目的条件,当进行符合条件的开发时,开发者必须向咨询公司招标,由咨询公司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然后向地方政府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由于开发项目类型涵盖了商业、居住、办公、工业等,且开发规模不等,所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也有所差异,各州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研究并建立了各自的交通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对新建项目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同时制定了征收交通影响费的政策。
英国在xx年公布了全国统一的交通影响评价指南,其交通影响评价过程与美国基本相似,英国进行大规模开发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一般采用网络分析软件,这与美国的交通影响评价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开发项目的规模,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深度,各州的标准不一不同。
1.2国内交通影响评价开展情况中国香港的交通影响评价开展较早,特区政府在对项目审批时,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同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政府制订的技术标准和咨询公司制定的研究方法都比较完善。
交通影响评价课程
PPT文档演模板
交通影响评价课程
(3)交通管理措施的交通影响评价
v 针对:对交通管理政策、交通组织方案进行的评价。
v 需进行评价的原因: § 交通规划与交通管理规划过于宏观,且尚未制定。 § 交通政策、交通组织方案缺乏系统论证与评估。
PPT文档演模板
交通影响评价课程
(4)工程施工期间的交通影响评价
PPT文档演模板
交通影响评价课程
v “畅通工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
§ 指标P5即为“交通影响评价”
v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
§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v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送审稿) (200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
PPT文档演模板
交通影响评价课程
§ 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 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 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 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 在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应有严格要求。
PPT文档演模板
交通影响评价课程
(2)单个项目建设交通影响评价 §对项目选址和规模进行评价 §对项目内部交通设施(小区道路、停车位)、 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 §对项目与外部交通网络的衔接设施进行评价, 如机动车出入口、行人通道、公共交通等; §对周边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理措施进行评价
等。 v (3)当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超过规定标准
8-10倍时对项目选址与立项进行评价。
PPT文档演模板
交通影响评价课程
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送审稿) (1) 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规土资政规[2015]8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27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
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政规〔2015〕85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
《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11月16日第4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
上海市市政建设项目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市、区(县)分级审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级审批原则
(一)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且为地区服务的、或地区自成系统的市政建设项目(跨区、县的除外)的规划管理由所在地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二)根据本市市政设施配套系统规划制定情况,将规划条件明确的、且有利于项。
关于《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解读
关于《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解读《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沪交规〔2016〕918号,以下简称《交通影响评价规定》) 是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2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我委对《交通影响评价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基本情况《交通影响评价规定》于2016年8月26日发布,我委于9月5日行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期间,《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审议通过,鉴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依法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建议,我委牵头市公安局对《交通影响评价规定》进行修订。
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交通影响评价规定》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与市公安局联合发文,于2017年5月20日出台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修订内容说明这次主要是围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修订。
1、为体现我委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增加了相关内容。
主要是:会同公安机关等组织开展;共同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送两个部门;交通影响评价为两个部门对建设项目行业审核所应用。
(见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2、关于编制单位,原《交通影响评价规定》明确“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乙级或者以上资质”,在修订过程中我们认为,为保证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质量,已要求编制单位具有相关资质,不再强调乙级或者以上,故修改为“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相应的资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沪环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9〕7号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导功能,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及市政府印发的《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3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的宏观引导功能,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的审批效率,转变管理方式,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联动的区域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区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已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二)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三)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具体区域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适时发布。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沪环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规〔2019〕8号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优化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3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开展的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活动和审批阶段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于本办法。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主体)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活动,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结果负责。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0〕5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的工作流程,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发生调整变更时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家发布相关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在建设或者运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实施前,对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执行。
(一)经对照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符合本通知附件1、2、3所列情形的,属于重大变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要求,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在开工前或者变动部分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调整变更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大变动部分应按照新项目报批环评。
交通影响评价课程(XXXX0621)
4、宁波市:
重点控制区域内,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项 目(如商业、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 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建筑面积超过5 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或者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 150个的建设项目。
外围控制区域内,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建项 目(如商业、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 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建筑面积超过10 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或者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 250个的建设项目。
城市核心区、交通敏感区和主干路两侧的酒店、商 厦、写字楼、劳动密集型的大型企业或物流量较大 的企业等;
城乡规划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建设工 程所处地块属于交通敏感区或根据建设工程生成交 通量认为会对其周边道路交通系统产生较大影响的 建设工程。
城市其他符合下表条件的居住类项目和公建类项目。
7 交通系统改善措施
7.1 建设项目内部交通
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改善出入口布局(出 入口数量、大小、位置)、停车系统、道路系统、 交通组织。
7.2 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改善
优化评价范围内交通组织。 完善道路网络,均匀分布交通需求。 拓宽改造交通影响大的相关道路,增加道路的通行
(2)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开发性质特殊 使用性质及开发规模发生变更;
小区规划; 在城市重要干道两侧的开发和改造; 重要的公共建筑; 产生交通量变化大的其他或临时用途建设项目
等。 (3)当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超过规定标准
8-10倍时对项目选址与立项进行评价。
2、《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送审稿) (1) 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应用与思考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应用与思考孙峰【摘要】交通影响评价作为协调土地开发和城市交通之间的工具,已在我国大城市开展得比较普及,但目前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还没有规范化.论述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和主要内容,归纳总结了实践操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期刊名称】《城市道桥与防洪》【年(卷),期】2015(000)011【总页数】7页(P5-11)【关键词】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交通规划;交通量预测;服务水平【作者】孙峰【作者单位】上海营邑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市200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491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土地利用更新加快,新建项目比比皆是。
城市开发项目新增交通需求,给周围的道路系统运营带来压力和负面影响,甚至会波及城市的路网运营体系。
如何把握这种新增交通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交通改善措施,降低其影响程度,这是传统的定性分析方法所无法实现的。
交通影响评价这种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评估的专门方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1.1 交通影响评价的含义交通影响评价(Traffic Impact Analysis,简称TIA)是在城市土地开发或土地利用性质变更立项之前,定量分析评估项目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程度及影响范围,确保交通服务水平在可接受范围内,或修改开发计划方案,从而减小建设项目对交通的影响的研究方法[1]。
1.2 交通影响评价的意义交通影响评价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l)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较快,城市的建设已从前几年的地域性扩张发展到目前的越来越注重“质”的提高。
随着人文城市、生态城市、环保城市等要求的日渐高涨,提高居民工作、生活的环境质量、降低交通拥堵、协调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的关系变得至关重要。
(2)评价土地开发对交通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对策需要一个技术上的支持。
土地开发为开发商带来巨额的开发效益,这部分效益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公共投资产生的,应归还于社会,所以对土地开发收取一定的交通影响费,或者由开发商采取改善趋于恶化的交通状况的措施,是公平分配社会总资源的需要,而这必须基于交通影响评价的研究。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沪交行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行规〔2017〕2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4月15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4日止。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2017年5月12日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上海市城市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包括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和管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协作,并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本市交通影响评价的技术标准、规范,推进交通影响评价基础信息的共享。
由市级部门负责审批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委具体负责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其余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市交通委和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编制范围及阶段)建设项目的规模或者指标达到或者超过本市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中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形成时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沪规土资政规〔2015〕843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土资政规〔2015〕843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规土局:《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16日第4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原《上海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沪规法〔2000〕219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11月24日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交通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市政交通工程,指城市道路(包括高架道路)、公路、立体交通设施、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和地道以及各类轨道交通等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各类市政交通工程,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各类专业系统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市政公用管线、铁路、航道、水利、绿化及沿线各类建筑等方面协调配合。
第五条(管理制度)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规划管理分工)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进行规划管理审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7月12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沪规法[2006]624号公布)
各区(县)规划局、派出机构、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逐步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
一年内,按本规定的第二条范围有重点的确定一至两个建设项目,先行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由于该项工作在本市尚属起步,需不断总结、改进,请你们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
管理暂行规定
(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上海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要评价的区域和项目)
本市下列区域内,并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或者在核提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一)区域范围
1、内环线以内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沿线地区;
2、黄浦江两岸规划确定的地区;
3、中心城、新城范围内其他快速路、主干路沿线地区。
以上沿线地区指各一个规划街坊地区。
(二)建设规模
1、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内外环间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2、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
3、内环线以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内外环线间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外环线以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4、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体育场馆、赛车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剧院、大型文化艺术中心、会展项目。
5、其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三条(管理分工)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审批分工,负责组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或者在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核提规划设计条件时)的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评价依据)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的综合交通规划等为依据进行。
第五条(评价的基本要求)
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以及项目所在地周边主要交叉口的交通量规模及服务水平。
(二)把项目本身产生的交通总量分配到现有路网上,模拟产生的效果,定量分析土地利用及开发强度与交通量生成、吸引的关系。
(三)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周边道路及主要交叉口交通量的增长情况,服务水平等的变化。
(四)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出让用地的规划设计要求)及建设规模进行总体评价。
第六条(评价内容)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价的目的与目标;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
(三)评价对象描述;
(四)交通现状分析;
(五)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
(六)应对措施及规划控制要求;
(七)评价结论。
第七条(时限要求)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进行评价的时间可以不计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法定审批时限。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有效性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一致。
第八条(评价资质)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交通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九条(交通影响评价费用支出)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费用由申报建设项目选址的单位负责;但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编制费用中支出:
(一)本市重大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前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估;
(二)对国有土地出让地块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条(签订合同)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项目选址申报单位在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时,应当与该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需要达到的要求、内容的质量标准、完成时间、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组织评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城市规划、交通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提出对该报告的评审意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规划设计要求”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要求报告的处理)
对交通影响评价单位提供的评价报告,经过评审,认为不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评价单位重新修正、完善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对未进行交通评价的处理)
对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实施)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施行。
收费标准参考:
《中国城市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指南》第六部分及当前市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