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包括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分为前置许可和事后监督两个阶段。
前置许可是指餐饮服务许可的核发前准备工作,事后监督是指核发餐饮服务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前置许可第四条建设餐饮服务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具备一定的餐饮服务场所面积和设施条件;(三)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领取相关证书。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三)餐饮服务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厨等相关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食药监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可以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书。
第三章事后监督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进行换证。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和条件从事餐饮服务,不得变更或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配备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环节。
第十一条食药监部门对餐饮服务场所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食药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四章补充规定第十四条上海市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跨部门合作,共同推进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建立定期、不定期的联合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上海市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0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1(改)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掌握)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 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 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四有) (P45第九条)
有相适应的场所 有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有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及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 有合理的布局和流程
申请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掌握)
有关用语的含义(P54) (熟悉)
特大型餐馆 大型餐馆 中型餐馆 小型餐馆 快餐店 小吃店 饮品店 食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经营场所
餐饮服务许可的补发、注销(熟悉)
补发 第二十四条 (P48)
遗失 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开声明书,60日内申请补发
注销的情形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P48)
1、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3、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 的; 4、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5、其他情形。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P44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P52
有关基本情况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70令 发布 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P51 第42条) 分为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核与决定,变 更、延续、补发和注销,许可证的管理,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章节,共 42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 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2010年11 月8日以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16条 (P52)
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 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P48)(第二十九条)(掌握)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餐饮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餐饮服务许可的范围餐饮服务许可的范围包括餐饮服务场所的许可、餐饮服务食品的许可、餐饮服务人员的许可等。
其中餐饮服务场所的许可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在餐饮服务场所的审批过程中,要根据相关规定,对场所的面积、照明、通风等条件进行核实,确保餐饮服务场所的安全和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二、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核程序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核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请、审核资料、现场审查等环节。
在受理申请的过程中,要对申请人的资质、场所的租用协议等进行核实,以确保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审核资料的过程中,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场所的平面图等进行认真审核。
在现场审查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场所的装修、设施、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作出整改要求。
三、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根据不同情况在1年或5年之间。
在许可期限内,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年审,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保证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质量。
四、餐饮服务许可监督管理为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管理,餐饮服务许可的实施细则还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措施。
主要包括监督抽检、法律制裁、行政调解等方式。
对于餐饮服务场所存在的卫生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总体来说,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管理和监管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为餐饮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利的环境。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指国务院颁布的对从事餐饮服务业的企业和个人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的法规。
该办法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餐饮服务安全卫生,规范餐饮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提高餐饮服务质量。
一、许可管理范围餐饮服务许可管理范围包括从事餐饮服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履行许可审批、备案、检查、评估等相关手续,才能提供餐饮服务。
二、许可审批要求在进行餐饮服务许可审批前,审批机关必须对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必须经营有固定场所或工作台面。
(二)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保证餐饮服务质量的安全卫生。
(三)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及从业资格要求。
(四)餐饮服务必须依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环保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并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环保设施。
(五)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管理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小微餐饮服务单位的备案管理要求是: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于经营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根据换证、变更经营项目、停业、除名等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备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待用餐人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
四、检查评估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评估餐饮服务水平,确保餐饮服务合法、规范、安全、卫生。
监管部门应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每天将店内环境进行干净、整洁、通风等消毒健康指标的记录,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落实相关责任。
对于部分违法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惩罚措施。
五、监督管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体系,完善作业程序和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和管理流程,确保餐饮服务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管理制度)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2-10-19 浏览次数:414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字号:[大中小]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2〕1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壹二年七月九日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且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批。
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机关负责。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结合实际,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管辖权限进行划分。
第五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进行汇总,且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国家特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下文是收集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__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 __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__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SDPR-2021-0500002鲁食药监发〔2021〕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效劳许可打点方法>实施细那么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打点局,枣庄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山东省<餐饮效劳许可打点方法>实施细那么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打点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山东省餐饮效劳许可打点方法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尺度本省餐饮效劳许可打点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然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效劳许可打点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等餐饮效劳活动的单元和个人的许可打点适用本实施细那么。
本实施细那么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餐饮效劳的单元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效劳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效劳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效劳的食品安然责任。
第四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打点局主管全省餐饮效劳许可打点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效劳食品安然监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效劳许可打点工作。
中央厨房的餐饮效劳许可打点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餐饮效劳食品安然监管部分进行受理和审批。
甜品站餐饮效劳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餐饮主店餐饮效劳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机关负责。
各市餐饮效劳食品安然监管部分可以结合实际,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打点局指定管辖以外的餐饮效劳许可管辖权限进行划分。
第五条各级餐饮效劳食品安然监管部分应当成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效劳许可信息和档案打点制度,按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效劳许可的餐饮效劳提供者名录。
各市餐饮效劳食品安然监管部分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的餐饮效劳许可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打点局。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从事餐饮效劳的单元和个人向餐饮效劳食品安然监管部分提出餐饮效劳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底子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合;〔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措置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合,保持该场合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合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措置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经食品安然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然打点人员;〔六〕具有与本单元实际相适应的包管食品安然的规章制度;〔七〕符合餐饮效劳许可审查尺度现场核查表规定的有关条件;〔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打点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打点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最完全版本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主体的许可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许可、分类管理、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分为经营许可和食品从业人员许可两部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应当按照市场主体类型、业态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包括:1.在餐饮服务场所合法取得使用权;2.持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资格;3.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4.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餐饮服务经营者能够保证提供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第七条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包括:1.提交申请材料;2.现场审核;3.结果公示;4.发放许可证。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有效期提供餐饮服务,不得超范围营业、逾期经营。
第十条经营者在许可期间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质量。
第三章食品从业人员许可第十一条进行任何餐饮服务岗位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食品从业人员许可。
第十二条食品从业人员许可的条件包括:1.年满18周岁;2.具备卫生安全知识和技能;3.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食品从业人员许可的申请程序包括:1.提交申请材料;2.参加培训并进行考试;3.领取许可证。
第十四条食品从业人员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在许可期间内,应当遵守卫生安全规定,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餐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餐饮服务场所的卫生安全情况;2.食品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3.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的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餐饮服务经营者),不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为餐饮业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公布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名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监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八章
办法用语
服务许可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 动。 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加工经营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加工处理和就餐场所。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指各种餐饮服务经营形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第四十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六章
责任原则
撤销许可
(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 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 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的;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 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餐饮服务是指以提供餐饮食品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为加强餐饮服务的监管,维护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卫生,在此制定本《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二、申请餐饮服务许可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餐饮服务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餐饮场所符合相关的卫生和消防要求;- 餐饮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证书;-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 申请流程:- 申请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递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检查; - 检查合格后,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1.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放置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方便公众查看;2. 经营者应按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时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或超时经营;3. 经营者应每年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核验,确保仍然符合许可条件;4. 许可证到期前90天内,经营者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续签手续;5. 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或租借,不得伪造或变造。
四、餐饮服务监管1. 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餐饮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2. 餐饮场所应按照规定配备卫生保洁人员,并定期开展员工健康检查;3. 餐饮场所应制定并执行合理的餐饮服务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4. 餐饮从业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培训补习。
五、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由相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总之,本《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餐饮服务的监管,确保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卫生。
只有规范餐饮服务行业,提高从业者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才能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的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下面将从办法的背景、管理要点和法规对于餐饮服务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作为中国最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大都市之一,上海市拥有众多的餐饮场所,满足了广大市民的饮食需求。
然而,近年来,一些餐饮场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服务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提升餐饮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二、管理要点1.许可申请: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质。
2.许可审批: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资质、场所环境、食品安全控制等方面,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许可条件:申请者需要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包括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合格的食品供应商等。
4.日常监督:一旦获得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定期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持证经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5.处罚措施:一旦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相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三、法规对餐饮服务行业的影响1.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符合一系列条件和要求,这将迫使餐饮服务行业提升质量、规范经营。
2.保障消费者权益: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消除了广大市民对餐饮服务行业的疑虑。
3.促进行业发展:通过规范管理和标准化操作,办法将推动餐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4.加强监督检查:办法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接受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了对行业的监管力度,保证了相关法规的有效执行。
总结起来,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对餐饮服务行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引言为了规范和管理餐饮服务行业,维护公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国家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
本文将探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概述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消费维权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餐饮服务的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保证餐饮服务行业的安全、卫生、优质和健康发展。
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3.1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是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依法设立餐饮服务场所或者变更餐饮服务项目时必须提交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法定手续和证明材料,经正常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还需要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标准和要求,并承诺在其企业经营期间不得从事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3.2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更新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应当申请更新,证明其符合许可证持有条件,更新后应当再次颁发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更新时不得超过有效期届满2个月。
3.3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备案和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案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依法设立餐饮服务场所或者变更场所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时,应当向餐饮服务许可机关备案。
许可机关收到备案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将备案记录在许可证上。
如许可证持有人不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
3.4 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和监督许可机关应当对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颁发、更新、注销、备案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持证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抽查、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5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交换和公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颁发、更新、注销、备案的许可证信息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予以发布和交换。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一、许可范围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服务专营店、快餐连锁店、小吃摊等各类餐饮服务场所。
二、许可条件1.设施设备符合相关卫生标准:餐饮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标准,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环境的条件。
2.餐饮服务管理人员持证上岗:餐饮服务场所必须配备具备相关卫生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健康证、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等。
3.食品原材料供应合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从正规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原材料,并保持合法经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并保存相关购货凭证和卫生检验报告。
4.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确保食品安全。
5.有良好的卫生管理记录和相关证件: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做好卫生管理记录,包括食品卫生检验记录、员工健康证明等,同时要保持相关证件的齐全和有效。
三、许可程序1.申请: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2.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资质信息、设施设备等进行核查,同时要求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现场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卫生管理是否规范等。
4.许可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上述核查和检查结果,作出是否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书发给餐饮服务单位。
5.许可证颁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可以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将其悬挂在餐饮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四、许可有效期和变更1.许可有效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2.许可变更:餐饮服务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如需变更许可事项,必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PPT培训课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 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储存、 加工、销售等方面的规定。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 有效的健康证明。
申请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
现场核查
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 相关证明文件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的餐饮 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是 否属实。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目录
•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概述 •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与执行 • 案例分析 • 问题与解答
01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概述源自定义与目的定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为规范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工作,加强餐 饮服务许可管理,保障消费者饮 食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审核与决定
许可证颁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和现 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会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审查要求
材料审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
现场核查
除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会对餐饮服务 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疑难问题二:如何保证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解答:为了保证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审查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审查人员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此外,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
现场互动交流
餐饮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览表
餐饮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览表餐饮服务管理办法引言餐饮服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餐饮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餐饮服务质量。
本文将对餐饮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中的行政处罚进行概述和解读,帮助业内从业人员了解相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做好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一、餐饮服务管理办法概述餐饮服务管理办法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了保证餐饮服务行业的良好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和管理;2. 餐饮单位的从业人员管理;3. 餐饮服务质量监督和抽检;4. 餐饮服务投诉处理;5. 餐饮服务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一览表根据餐饮服务管理办法,对于餐饮服务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以下是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览表:行政处罚处罚内容警告对初次违规的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并要求改正违规行为罚款对违规行为较为轻微的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罚款数额由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暂扣许可证对具有较为严重违规行为的餐饮服务单位,可以暂扣其经营许可证,暂停其经营活动吊销许可证对重复违规或严重违规的餐饮服务单位,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取消其经营资格刑事处罚对故意违法犯罪的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行政处罚一览表仅为参考,具体的处罚对象、处罚内容和处罚数额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三、注意事项在进行餐饮服务管理工作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2. 餐饮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3. 餐饮单位应定期检查、清洗和消毒餐具、厨房设备等;4. 餐饮单位应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5.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食等。
结论餐饮服务管理办法及其规定的行政处罚对于规范餐饮服务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第五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供餐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供餐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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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十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
第三章审核与决定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七条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
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交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
第五章许可证的管理第二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
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餐饮服务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违反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举报,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一)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