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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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赣食药监餐〔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7〕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12月5日局长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12月18日江西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餐饮服务接待单位管理第四章任务承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应急处置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江西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属地负责、分级监督、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主办单位和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对食品安全负责。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湖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湖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湖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工作,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示符合保障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保障任务。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本实施细则等要求,积极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驻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提高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条重大活动期间,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及时、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对涉及重大活动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保障分级第八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管方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模式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管方式。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 1 —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督管理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形式和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主办单位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期间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规范(试行)(1123)

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规范(试行)(1123)

山东省巨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规范(试行)1总则1.1工作目的规范巨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巨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巨大活动的顺利进行。

1.2制定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巨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巨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3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省、市、县(市、区)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确定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巨大活动期间实施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

1.4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

巨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巨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的领导,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监测、评价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依法履行巨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职责。

(2)属地管理。

根据巨大活动的范围、性质,对巨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巨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调控。

(3)分级负责。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巨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任务。

(4)强化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与活动主办单位沟通,采取有用措施,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巨大活动中采用优秀的技术和优秀的管理规范,配备优秀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鼓励在巨大活动中实行分餐制。

2组织领导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巨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市、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巨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

3工作任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巨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监督保障;负责巨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督管理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形式和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主办单位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期间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济食安办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济食安办发〔2011〕13号)各县(市)区、高新区食安委,市直有关部门:现将《济南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济南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具有特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专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

(一)市人大会、市政协会、市党代会等重大政治活动;(二)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及全国性大型赛事活动;(三)市委、市政府主办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四)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重大或重要活动。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第二章主办单位责任第六条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玉树、海西州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大活动期间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我局制定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经8月1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监督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一、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二、保障范围2.1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青视察或参加的大型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

2.2省委、省政府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会议、展览会和赛事等。

2.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省政府接待办等部门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活动。

2.4各州(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要求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重大活动、重大会议、重大接待。

三、保障原则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3.1科学管理,分级负责。

根据重大活动的范围,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调控。

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

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规范

山东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规范

山东省重大运动餐饮办事食品宁静监视保障事情范例(试行)1 总则事情目的范例重大运动餐饮办事食品宁静监视治理事情,保障重大运动餐饮办事食品宁静,预防食品宁静事故的产生,确保重大运动的顺利进行。

制定依据依据《食品宁静法》、《食品宁静法实施条例》、《餐饮办事食品宁静监视治理步伐》、《重大运动餐饮办事食品宁静监视保障事情范例》和《山东省重大食品宁静事故应急预案》等划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范例。

适用范畴本范例适用于省、市、县(市、区)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确定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运动期间实施的餐饮办事食品宁静监视保障事情。

事情原则(1)预防为主。

重大运动餐饮办事食品宁静监视保障事情对峙预防为主、依法监视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羁系部分应增强重大运动餐饮办事食品宁静监视保障事情的领导,做好餐饮办事食品宁静监视、监测、评价及食品宁静事故的应急准备事情,依法履行重大运动餐饮办事食品宁静监视保障职责。

(2)属地治理。

凭据重大运动的范畴、性质,对重大运动餐饮办事食品宁静羁系实行属地治理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羁系部分对本辖区内重大运动餐饮办事食品宁静监视保障事情实施统一领导、统一调控。

(3)分级卖力。

各级食品药品羁系部分依照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或上级主管部分的要求,卖力组织落实辖区内重大运动餐饮办事食品宁静监视保障事情任务。

(4)强化责任。

食品药品羁系部分应积极与运动主办单元相同,接纳有效步伐,落实餐饮办事提供者食品宁静主体责任。

勉励餐饮办事提供者在重大运动中接纳先进的技能和先进的治理范例,配备先进的食品宁静检测设备,不停提高治理水平。

勉励在重大运动中实行分餐制。

2 组织领导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卖力领导、组织、协调全省重大运动餐饮办事食品宁静监视保障事情;市、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羁系部分卖力组织、协调、负担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运动餐饮办事食品宁静监视保障事情。

3 事情任务各级食品药品羁系部分对重大运动餐饮办事食品宁静实施监视保障;卖力重大运动期间的食品宁静监测和食品宁静状况评估,落实相应的羁系步伐,防备食品宁静事故的产2生;卖力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宁静执法法例的行为。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江苏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它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设区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管方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监管方式。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后,应向交办单位和主办单位了解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并确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管方式。

第六条主办单位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将以下信息通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五)供餐形式、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六)其它需要通报的信息。

河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督管理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形式和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主办单位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期间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锡卫法监[2012]76号【发布部门】无锡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2.10.15【实施日期】2012.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锡卫法监〔2012〕76号)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为规范我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2〕3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无锡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无锡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江苏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无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必要时根据重大活动规模、上级机构指令等参与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

江苏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设区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管方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监管方式。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后,应向交办单位和主办单位了解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并确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管方式。

第六条主办单位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将以下信息通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五)供餐形式、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六)其他需要通报的信息。

第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精彩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系统监督管理系统要求规范(试行)

重大精彩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系统监督管理系统要求规范(试行)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文案大全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督管理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形式和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主办单位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期间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文案大全(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河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本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管方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监管方式。

第二章监督程序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后,应向交办单位和主办单位了解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确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管方式。

第六条主办单位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将以下信息及资料,通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一)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福建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福建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福建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下简称“党政机关”)要求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重大活动保障”)。

第三条重大活动保障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活动保障任务分为省级保障任务、市级保障任务和县级保障任务。

由省级党政机关交办的任务为省级保障任务,设区市级党政机关交办的任务为市级保障任务,县(市、区)党政机关交办的任务为县级保障任务。

第五条省级保障任务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承担,必要时可调用其他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员共同参加。

市级保障任务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理部门承担,必要时可组织辖区有关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承担。

县级保障任务由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必要时可报请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承担。

第六条重大活动保障可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管方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监管方式。

第二章主办单位责任第七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优先选择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备的接待单位(指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下同)承担接待任务。

第九条主办单位原则上应于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填写《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基本情况信息表》(详见附件1),并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的职责分工,向承担重大活动保障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以下信息及资料:(一)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三)接待单位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五)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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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督管理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形式和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主办单位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期间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主办单位需要为活动提供集中供餐的,应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条件的餐饮单位进行供餐。

第十条主办单位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将以下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四)参加活动人员餐饮、住宿情况;(五)供餐形式、地点及重要宴会、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六)提供集中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七)其他需要通报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应当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章.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驻监督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监管部门及其监督人员所提出的意见认真整改。

在重大活动开展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加强对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定期清洗、校验,加强对餐饮具的清洗、消毒。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做好餐饮第十九条.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满足重大活动的特殊需求。

第二十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

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使用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谱审查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第四章监管部门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活动餐饮服并确应向主办单位了解相关信息,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后,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日常监管情况,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可在获得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后,向主办单位建议优先选择信息库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任务。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重点及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做好人员、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做好监督人员培训、执法文书、采样工具、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准备工作。

对占用正常节假日、休息日和延长工作时间参与重大活动的监督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调休或补休。

第五章监督程序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选派2名以上(含2名)食品安全监督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

.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遵守保密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熟练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本办法等明确的相关业务知识;具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操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事前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性;(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是否达到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四)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及执行情况;(六)场所布局设置、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据事前监督情况,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形成《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前监督评估表》,送交主办单位签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前监督评估后,第二十八条.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通报主办单位;对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或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全程监督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工作记录。

(一)派驻人员。

选派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对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制作加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二)召开会议。

与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及主办单位组委会有关人员及时对接,并召开协调会议,宣布有关事项和要求,了解餐饮服务提供者承办重大活动的准备情况,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食材购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加工人员等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并向其提供《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禁用、慎用食品类别(品种)名单》。

(三)落实整改。

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前监督评估表》和《被监督单位整改情况复查表》等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整改情况。

(四)环境检查。

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内外环境,督促其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食(五)制度落实。

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登记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如主办单位自带食品的,主办单位须提供食品供货单位资质及索证索票情况。

(六)库房检查。

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储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是否清洁。

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并按照其贮存要求存放。

无变质和过期食品。

(七)加工设施设备、工用具检查。

查验用于食品制作加工的工具、设备是否符合以下要求:用于食品制作加工的工具、设备应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清洗、消毒。

(八)餐饮具消毒情况检查。

检查餐饮具使用后是否及时清洗、消毒。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储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识。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查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个人健康状况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晨检制度落实情况。

(十)食谱审查。

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每餐至少提前6个小应要求餐饮服务发现食谱中有不适宜提供的食品,时提供食谱,提供者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十一)开展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

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对供应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行查验和现场快速检测,发现可疑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

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将检验报告附在《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册》规定位置。

食品快速检测根据现场保障实际情况选定,主要包括:蔬菜农药残留检测、豆制品二氧化硫检测、肉类瘦肉精检测、注水肉检测、食用油油脂酸价和过氧化值检测、水发海产品和动物内脏制品吊白块甲醛检测、水发海产品和动物内脏制品双氧水检测、食物亚硝酸盐检测、饮料中非食用色素检测、餐饮具ATP检测、消毒剂有效氯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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