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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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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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以及为网络餐饮食品经营活动提供平台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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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网络订餐活动中为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服务活动的信息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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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从事入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经营、管理、信息发布等经营活动的公司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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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网络订餐,是指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接受送餐订单,并制作、配送(含委托配送)膳食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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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包括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店铺或自行建立订餐网站进行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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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管辖范围内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全省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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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版)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0058a7e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f4.png)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二、食品安全责任制1.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从食品生产、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各项食品安全措施。
2.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并及时追溯食品原材料、加工工艺、销售记录等。
3.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食品安全监督机构1.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2.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环境、食品储存等的检查。
3.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应当及时提供。
四、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是指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卫生情况的检查。
2.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储存情况的检查。
3.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加工、制作、销售过程的检查。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追溯制度的检查。
五、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1.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
2.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给予罚款、停业整顿等。
3.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给予吊销许可证、撤销注册等。
六、监管要求1.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的全过程控制。
2.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原材料的质量合格,并在销售环节保持食品的质量安全。
3.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七、监督评估1.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评估,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的评估工作,积极整改,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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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行业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食品安全是关乎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制定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同时,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从采购、储存、加工、制作到销售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培训。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
因此,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正确操作食品,做到不损害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检测。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检测机制,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购进的食品,要严格把关,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退货,并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四、食品安全记录。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记录制度,做好食品进货、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工作。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食品安全宣传。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让消费者了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同时,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六、食品安全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餐饮服务行业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总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推动餐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放心、安全的饮食服务。
(完整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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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233140c700abb68a882fb24.png)
为保障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接受订购需求后制作并配送膳食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为餐饮服务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自行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相关电信与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本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台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举报投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第八条(许可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讲解PPT课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讲解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df55deb9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8c.png)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域)从事餐饮服务 (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对象)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餐饮服 务提供者的总要求: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 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 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 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明确餐饮 服务提供者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 导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
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 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 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 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 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 导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 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 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第九条一款) :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3、违规主管人员禁入制度(第九条第二、三款):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 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 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 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三部分: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 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 导读:《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 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 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 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 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 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 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 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c534a2fc0c22590102029d76.png)
基层建设G r a s s r o o t s C o n s t r u c t i o n8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要提高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调查表明近年来传统社会餐饮已经全面“触网”,几乎全部融合网络订餐模式。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提升了餐饮经济的增长。
该经营形式更好地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其便捷性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快捷的消费体验。
催生了送餐服务,外卖餐食包装产品及送餐设备生产等产业,增加了就业岗位,拉动了相关产业链经济。
但是,由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形式进入消费市场时间不长,经营管理粗放,监管法律滞后,执法体制不适应,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一、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1.鲜有市场准入,事后监管措施不严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文/宋晓明中国食品药品监管China 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Magazine83方平台设立网店开展餐饮经营时,不需要市场准入审查。
平台间为抢占市场份额,吸引更多餐饮服务经营者入驻,放松审查要求,造成平台内个别网店使用过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更有甚者使用假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处罚案例较少,处罚程序复杂,罚款额度低,案件主体确定、调查取证等办案工作均有别于传统案件。
监管人员不敢轻易办案,造成日常监管缺乏,平台及经营者违法代价很低。
2.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规避责任对抗检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在网络上对第三方平台和平台内的网店进行检查,但是有的大型平台利用信息技术,自动识别查询商家资质3次以上的行为,自动屏蔽或反复变化虚拟网址,使监管人员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3.平台提供者的总公司与分公司法律责任不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多数城市设立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设立章程中对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在技术设计上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参与发生的违法行为,总公司推托至分公司承担违法责任,监管部门实施处罚后,存在被诉讼的行政风险。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9d6fce62de80d4d8d15a4f9a.png)
标题: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索引号:主题分类:总局规章文号:无所属机构:法规司成文日期:2020年11月03日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3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山东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18a74681a37f111f0855bb2.png)
山东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商务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送餐人员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相关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
第三条【备案管理】平台及其分支机构、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平台代理商、合作商应当在网络餐饮服务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代理商、合作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入网条件】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二)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三)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四)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并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本办法所称实体经营门店,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活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门店。
第五条【入网条件】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和食品摊点备案证(卡)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第六条【建立机构和制度】平台应当在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的区域设置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平台及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自查、送餐管理培训、订餐记录、抽查监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停止平台服务、投诉举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按规定在餐饮服务活动主页面公示。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837a0e357c1cfad6185fa753.png)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7d3c1fa763231126fdb110a.png)
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广泛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现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员依照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生产经营规范等情况,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具有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资格,从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检查对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保健食品(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五条(职权划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异地互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生产经营者、随机送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异地检查和交叉互查.第七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第八条(企业投诉)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检查员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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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解读《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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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6《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今天(2016-03-13)下午,“互联网+”餐饮食品安全治理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
记者从会上获悉,《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办法》要求,因平台没有履行义务造成的违法行为,将由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处罚。
另外,《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与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建立联络人制度,定期报送入网食品经营者台账等信息;入网食品经营者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制的食品。
明确第三方平台的义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餐饮食品订购配送等市场发展迅速。
互联网餐饮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全新的挑战。
记者从研讨会开幕式上获悉,食药监局即将出台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强化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并在《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了明确和细化,并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应承担的三方面义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陈谞副司长介绍,第一是一般性义务。
比如说管理的规则的制定,应急事件的.处置,数据的保存,协助召回和配合检查的义务;二是管理义务。
包括主体准入的审查,经营产品信息的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的报告;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
如果因为第三方平台的原因导致无法找到违法的经营者,那么第三方平台应该承担赔偿的义务。
“神秘买家”制度抽检网络食品此外,陈谞表示,《办法》还增加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督抽检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管辖权问题。
其中,《办法》中提出一项名为“神秘买家”的制度。
陈谞表示,由于网络食品的特点,监管人员无法上门进行抽检,工作人员将以普通买家的身份在网络上订餐,购买来的食品将封存好,作为样品向监管人员供样,进行检测。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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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9月5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件发布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全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平台和自建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围经营。
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解读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规
![解读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db2391246f1aff00bfd51e34.png)
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页面内对许可证 进行公示,并对企业名称、企业地址 及量化分析结果进行展示,并对菜品 及原料名称进行公示。 关于管理及检查
已经入网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若自 行送餐,应该对送餐工作人员进行对 应的食品管理及食品安全培训等。 关于包装所用材料
入网之后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日 常经营中,应该利用无毒无害、清洁 干净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餐具, 并按照要求完成食品包装,送餐人员 不能与食品直接接触。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基 本要求
自建网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本身 具备双重责任,他们不仅是网站管理 者,还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站 管理过程中,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的
第三方平台应有效落实记录义务, 例如,对订单信息进行记录,记录内 容主要有订单下单时间、订单送达时 间、订单送餐人员及订单收货地址等, 这类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大于 6 个月。
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关于信息公示 已经完成入网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必须在经营活动页面上公示许可证、 量化分级、公司名称及公司地址。这 点要求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 供者的要求相一致。此外,餐饮服务 提供者应该对菜品名称及菜品使用的 重要原料名称进行公示。 关于管理及培训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应对送餐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管 理,培训记录保存时间应大于 2 年, 同时还应对已经入网的餐饮服务提供 者的运行行为进行监督。若存在违法 经营行为,应该立即停止其的运行, 并报告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若存在严重的违法经营问题,应立即 停止网络交易服务。 关于订餐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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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增长。
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餐饮服务者审查把关不严;二是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三是与传统餐饮服务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相比,网络餐饮服务由于经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餐食配送等,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四是监管难度较大。
由于网络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行政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一些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共四十六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网络餐饮服务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备案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三是审查登记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四是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相关要求。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是公示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
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
六是记录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七是抽查和监测的义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同时,考虑到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特殊性,《办法》规定,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
三、《办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主体资质要求。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是公示义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三是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义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四是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五是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义务。
《办法》还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四、《办法》对送餐过程做了哪些要求
送餐是网络餐饮服务中的重要一环。
《办法》对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送餐人员相关要求: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是配送过程相关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五、小餐饮能否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小餐饮能否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如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属于地方事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据此,《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六、《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如何划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测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办法》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之间是什么关系
《办法》属于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并列的规章。
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优先适用《办法》。
《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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