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矿矿山合作开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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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甲方位于的矿山合作开发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开发矿山的范围及现状
甲方具有合法矿权的矿山面积大约平方公里,其地理坐标为:
X:Y:
X:Y:
(详见宗地图)。
第二条、合作开采矿山的权属
矿山性质为金矿,甲方承诺对此享有绝对的、合法的矿山权、矿产权及相关物权,并未就该矿山相关权利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担保,亦未出租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
第三条、合作开发方式
1、甲方提供上述矿山资源作为与乙方进行合作开采开发矿山项目,本项目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项目合作期限内,甲乙双方均不能单方面终止协议,如有一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必须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两倍金额。
2、在双方合作开采矿山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采或者转让该矿山及矿产,也不得与其他方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开发此矿山项目。
3、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指定的矿山资源范围。当地地方环境、政府部门关系协调、生产物资的供应保障由甲方负责,征山、架电,协调关系等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4、合作开发期限内,乙方对矿山开采过程中,甲方应当确保进出矿山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所需道路畅通无阻,保障矿山生产所需物资、药剂等的购买渠道畅通。如有矿山土地权属与邻近村民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矿山开采进行干扰影响停工事件发生,甲方应当积极出面协调解决,不得对乙方生产产生干扰,如由于甲方协调不力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5、甲方以矿山相关资源作为合作基础获取固定回报,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协助乙方看管矿山不被他人盗挖、盗采。
6、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采开发,但甲方必须提供开发此矿山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矿山地质图、矿山资源勘探情况图等有关文件,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乙方。否则甲方须承担乙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7、合作开采期内,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正常生产(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若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开采期延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亦相应顺延。
8、乙方负责生产所需所有费用。
9、乙方负责安全生产,生产过程中若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10、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正常、安全生产,不得有其它借口拖延、停止生产,如违约须赔偿甲方造成的征山、架电等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条、利润分配
上述合作开发矿山项目中,利润分配股份按甲方占20%,乙方占80%,即按百分比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在每次产品销售时进行分配,利润按营业额分配,即不除去生产成本(挖机费用、工人工资,车辆运输费用等)的营业额分配。
第五条、项目的开采与经营管理
项目的日常开采经营由乙方成立专门的工程队负责实施,甲方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乙方负责矿山全面生产工作;甲方指派两人配合乙方现场协调,须积极起到协调、配合作用。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力求息事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提交人民法院裁定。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名及纳印或盖章):乙方(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地址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地址及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其他约定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