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资源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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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资源税税收筹划(资源税)
【案例简介】
山西省某煤矿以生产煤炭、原煤为主,同时也小规模生产洗煤和选煤,某月该煤矿发生如下业务:
(1)外煤原煤5000吨,销售价为600元/吨。
(2)销售原煤2000吨,售价为550元/吨
(3)销售本月生产的选煤100吨,选煤回收率为70%售价1200 元/
吨
(4)移送加工煤制品用原煤1500吨
(5)用本月生产的80吨选煤支付发电厂电费。
当月煤矿购进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准予抵40的进项税额为250000元。
山西省原煤资源税单位税额为0.5元/吨,月底煤矿计算应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分别为4340元和623970元。
【案例分析】
由于有关财务人员不清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同时不了解增值税与资源税之间的关系以及煤炭类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导致该煤矿多缴税321815.4 元。
第一,选煤不缴纳资源税,但要以加工的回收率转化为原煤计缴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税法中有关煤的规定主要有:
(1)煤炭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它仅指原煤、洗煤、选煤和其他
煤炭制品不征税。
(2)原煤应税数量是外销或自用的数量。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
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为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由此可见,只有原煤才征收资源税,对于洗煤、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据加工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为原煤后计缴资源税,因此,该矿厂实际应缴纳的资源税为:
[5000+2000+1500+(100+80)/0.7]*0.5=4378.6 (元)
第二,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资源,要以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缴纳资源税。但是,根据增值税法,将自产的货物用于生产应税项目,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用缴纳增值税。因此,移送加工煤制品的1500吨原煤不需缴纳增值税,只需缴纳资源税。
第三,煤炭制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而不是17%因此,
矿厂应缴纳增值税为:
(5000*600+2000*550+180*1200)*13%-250000=311080 (元)煤矿厂应纳增值税、资源税共计3154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