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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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2020)

各部门、单位,各园区企业:

现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10月26日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券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引导和激励科技创新创业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决定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应有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政府为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分为“创新券”和“服务券”两类,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每年限领一次,企业之间不得相互转让。

第三条“创新券”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服务券”用于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与其创新活动相关的科技服务,由科技服务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兑现补助费用。

第四条每家单位限领两类科技创新券中的一类,且分别按照其中最高额度进行领用,不得重复领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开发区设立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人力资源部、经济发展部、财政金融部、投资促进部、综合执法部、税务局、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创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创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材料受理、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适用对象与支持范围

第六条“创新券”适用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及纳税在开发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年度纳税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发放5万元“创新券”;

3、上年度纳税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发放10万元“创新券”;

4、上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发放20万元“创新券”;

5、与开展合作的高校科研院所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七条“服务券”适用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及纳税在开发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年度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发放5万元“服务券”;

3、市级孵化器及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发放5万元“服务券”,省级孵化器及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发放10万元“服务券”;

4、市级研发平台依托单位发放5万元“服务券”,省级研发平台依托单位发放10万元“服务券”;

5、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八条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服务内容: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发明专利的转让或实施许可。鼓励使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符合《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优先给予兑现。

“服务券”支持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评价、科技项目资金争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发平台申报、孵化平台申报等。

第九条科技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符合相关行业资质、具备较强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中进行备案。

第四章实施与兑现

第十条“创新券”由企业向开发区申请发放,并提交以下资料兑现:

1、项目活动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项目名称、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名称、项目开始时间、执行期、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等;

2、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3、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服务协议、采购合同、专利购买或许可实施合同;

4、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科技成果转化登记证明(由卖方提供所属区域技术合同登记系统证明);

6、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服务券”由科技服务机构在完成服务或达到阶段目标后,按照服务类别,分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兑现,并提交以下资料兑现补贴费用:服务协议文本、配套费用、发票、“服务券”、服务成功的成果证明。

第五章监督与评价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联合开展科技创新券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实施过程中有关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理和落实。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取消企业的科技创新券及其他一切科技扶持资金的享受资格,取消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格,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科技服务机构应当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科技服务,尽到保密义务,服务行为结束后,企业应对科技服务机构做出相应的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机构服务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是否纳入科技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办法具体条款由高创中心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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