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经费财务报销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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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经费财务报销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国(境)经费财务管理,规范出国(境)经费财务报销行为,明确报销程序和手续,维护出国(境)经费使用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有关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意见》(浙财行〔2017〕3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结合学校出国(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派遣的各类出国(境)考察学习,包括因公临时出国考察(含学术交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90天以内)、中长期出国(境)培训(90天及以上)。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经费为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的各类出国(境)相关经费。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
(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各项经费管
理要求详见《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经费开支标准参照《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30号)执行,详见附件1《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批准行程内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在规定标准内按实际报销。
伙食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无需办理报销手续。
(三)严禁将应由出访团组统一管理的住宿费及其他不宜包干使用的经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四)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公共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方以现金和实物形式,为我方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六)出国任务结束后,由对外交流合作处牵头,各出访人员提供相应票据,在回国后1个月内做好出国经费决算,填写《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相关经费归口部门配合做好费用审核和分摊。
(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需由经办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并经计划财务处审核。
(八)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出国任务审批单;
2.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
3. 结算清单;
4.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
5. 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
6. 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7.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
8. 国际旅费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原始凭证;
9. 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等。
10.因公临时参加学术会议的报销还需要提供正式邀请信或参会通知复印件、注册费等相关票据。
(九)参加省级单位组团的因公临时出国费用,依据省级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凭证及相关出国任务审批资料在规定标准内按实报销。
第五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报销
(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各项经费管理要求详见《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经费开支标准参照《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3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1号)执行,详见附件1《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
表》、附件2《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仅供组团单位组团核算时参考,不作为出访个人报销依据。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三)国际旅费、签证等相关费用的报销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参加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出行前先由对外交流合作处根据组团单位出具的预付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函,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浙江省省本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预算审核表》,再由出访人员按学校财务审批流程向计划财务处办理出国培训经费预付款,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由组团单位开具收款收据,并由组团单位统一使用。
学校独立组团的,由对外合作交流处统一办理。
(五)出国培训结束后,对外交流合作处组织牵头,各出访人员提供相应票据,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做好出国培训经费决算,填写《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决算表》,相关经费归口部门配合做好费用审核和分摊。
决算内容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等。
(六)《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决算表》须由经办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并经计划财务处审核。
(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报销时需提供:
1. 出国任务审批单;
2.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决算表;
3. 结算清单;
4.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预算审核表;
5. 出国培训审核件;
6. 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
7. 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8.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用汇相关凭据;
9. 国际旅费、住宿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等。
第六条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经费报销
(一)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培训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零用费和其他费用。
(二)国际旅费、签证等相关费用的报销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中长期出国人员的国外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因进修项目不同,根据《中长期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由对外合作交流处确定每月个人包干使用金额,国外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四)中长期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和“普通职称”两类。
“高级职称”指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的其他职称)及以上职称、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
“普通职
称”指讲师(或相当于讲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下职称、一般管理人员。
(五)受各级政府(或基金会)资助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视资助情况和行前约定开支。
(六)出国培训结束后,各出访人员应在回国后1个月内做好出国培训经费汇总,相关经费归口部门配合做好费用审核和分摊。
(七)出国培训人员填写结算清单,由经办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八)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经费报销时需提供:
1. 出国任务审批单;
2. 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
3. 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4. 国际旅费、住宿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等。
(九)除国际旅费经审批后可由学校预支外,其他费用一般由出国人员先行垫支,回国后按规定报销,特殊情况需审批。
第七条报销时涉及汇率结算的,按结算清单填写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现汇卖出价为准。
第八条各种有效票据凭证报销时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访人员签字。
第九条严格按照批准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
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对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及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不予报销,由出国人员个人自理。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内旅费,按学校现行财务报销制度报销。
第十一条相关领导、职能部门应对出国经费报销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费用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附则
(一)对与我国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以及未列入国家(或地区),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或地区)标准执行。
(二)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三)财政部、外交部以及浙江省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学校将同步调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附件2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
附件3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
附件4
表1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单
审批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
2.各种有效票据报销时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并由出国人员
签字。
审批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报销时一般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2.各种有效票据报销时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审批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
1.报销时一般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2.各种有效票据报销时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表4 出国(境)任务审批单
表5 因公临时出国(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决算表
注:本表由组团单位回国后统一填报并复印给其他派员单位。
表6 出国(境)团组结算清单
注:住宿费请按国别、城市、停留天数在备注栏内予以列明。
附单据张,附说明份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