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母婴保健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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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 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 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 等(执业许可审批权在省上)。
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主要内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 监督管理 执业机构 执业个人 罚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内容
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婚前医学检查 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助产技术 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新生儿疾病筛查 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执业机构(四)
二是依法正确、规范、全面的提供母婴保健服务 。
首先,履行告知义务,提供医学咨询、指导和建议和实施必要的检查 。
其次,提供正确、规范、全面、安全的母婴保健服务。(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按照规定的程序 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 监测、报告;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 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等) 最后,严禁施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 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 行性别鉴定。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 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 隐瞒。 等等)
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卫生部制定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做wenku.baidu.com明确规定:
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 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遇到以上情形的 孕妇,应当进行有关知识的普及,提供咨询服务 ,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家属,建议孕妇 进行产前诊断。
执业机构(二)
申请审批程序:医疗机构申请——卫生行政 部门书面审——现场审查——批准同意。 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 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办 理审批手续。(执业许可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 照执业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 审批合格的,给予换发新证,对考核不合格的, 不予换发,并将旧证收回)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的调整对象
《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 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执业机构和个人、服务对象 和当事人、执业机构管理者。 执业机构——执业人员 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管理者(卫生行政部门) 执业机构、人员——服务对象、当事人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部:制定母婴保健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按照分级 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组织推 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 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 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基本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相同的,但
执业机构(一)
一是要依法申请执业许可:
必须具备基本条件: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 置规划;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符 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标准 对申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房屋设置、设备 配备、人员资质等都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 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婚前医学检查
规范母婴保健服务 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市卫生局基妇科 朱静
一、母婴保健服务法律法规制度 二、2007年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 三、采取综合措施,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
率
一、母婴保健服务法律法规制度
概念 主要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 调整对象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
概念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是调整保障母亲 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项目的审批的基本条件: 1、申请机构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分别设置有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 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3、设置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室; 4、必须有取得《执业医师》证、《母婴保健技术 考核合格证》的婚前医学检查医师,主检医师必须 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资格。
产前诊断
是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上又是有所区别的。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 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人员, 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 员,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我国主要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 颁布,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995年由卫生部颁布施行,2002年6月以国务院 308号令修订颁布施行)
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管 理办法(1995年8月卫生部颁布实施)、《母婴 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母婴保健监督 员管理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产前 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
执业机构(三)
校验:三年内至少校验一次。执业机构逾期不校验, 继续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限期 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 许可证);对校验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不超过半年)整 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执业许 可证〉;整改合格后,由机构重新申请,发证机关考核 审发新证。 变更: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 执业许可所列相关项目发生变化,都应按程序向原审批 机构进行重新申报审批。
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主要内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 监督管理 执业机构 执业个人 罚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内容
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婚前医学检查 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助产技术 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新生儿疾病筛查 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执业机构(四)
二是依法正确、规范、全面的提供母婴保健服务 。
首先,履行告知义务,提供医学咨询、指导和建议和实施必要的检查 。
其次,提供正确、规范、全面、安全的母婴保健服务。(按照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按照规定的程序 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 监测、报告;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 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等) 最后,严禁施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 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 行性别鉴定。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 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 隐瞒。 等等)
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卫生部制定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 条做wenku.baidu.com明确规定:
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 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遇到以上情形的 孕妇,应当进行有关知识的普及,提供咨询服务 ,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家属,建议孕妇 进行产前诊断。
执业机构(二)
申请审批程序:医疗机构申请——卫生行政 部门书面审——现场审查——批准同意。 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 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办 理审批手续。(执业许可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 照执业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考核 审批合格的,给予换发新证,对考核不合格的, 不予换发,并将旧证收回)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的调整对象
《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 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执业机构和个人、服务对象 和当事人、执业机构管理者。 执业机构——执业人员 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管理者(卫生行政部门) 执业机构、人员——服务对象、当事人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部:制定母婴保健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按照分级 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组织推 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 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 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基本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相同的,但
执业机构(一)
一是要依法申请执业许可:
必须具备基本条件: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 置规划;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符 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标准 对申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房屋设置、设备 配备、人员资质等都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 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婚前医学检查
规范母婴保健服务 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市卫生局基妇科 朱静
一、母婴保健服务法律法规制度 二、2007年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 三、采取综合措施,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
率
一、母婴保健服务法律法规制度
概念 主要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 调整对象 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
概念
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是调整保障母亲 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项目的审批的基本条件: 1、申请机构应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2、分别设置有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 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3、设置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室; 4、必须有取得《执业医师》证、《母婴保健技术 考核合格证》的婚前医学检查医师,主检医师必须 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资格。
产前诊断
是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上又是有所区别的。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前医学检 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人员, 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 员,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我国主要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 颁布,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995年由卫生部颁布施行,2002年6月以国务院 308号令修订颁布施行)
部门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管 理办法(1995年8月卫生部颁布实施)、《母婴 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母婴保健监督 员管理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产前 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
执业机构(三)
校验:三年内至少校验一次。执业机构逾期不校验, 继续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限期 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 许可证);对校验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不超过半年)整 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执业许 可证〉;整改合格后,由机构重新申请,发证机关考核 审发新证。 变更: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服务项目等 执业许可所列相关项目发生变化,都应按程序向原审批 机构进行重新申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