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2006]19号文件计发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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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
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鄂人[2006]19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入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不满
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具体办法是: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月增加标准为:副厅级940元,正处级670元,副处级490元,科级及以下350元。
专业技术人员月增加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5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月增加标准为: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月增加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月增加标准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月增加退职生活费160元。
(四)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月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具体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务812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02元,老工人340元。
(五)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政策规定。
1、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有明确职务的,按职务相应增加离退休费;没有明确职务的,按1993年的办法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本次增加离退休费,不涉及职务、职级重新认定问题,也不涉及其他福利补贴的发放。
2、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既担任行政职务,又
被评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按离退休时所明确的职务系列相应的职务层次增加离退休费。
3、团以上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担任的地方职务层次仍未达到转业时所对应的原军队职务的,此次按转业安置时规定的军队职务对应的地方职务层次增加退休费。
三、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国家将另行研究制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