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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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汉时期——引礼入律的启动
• (一)礼指导的的刑法原则 • 1、上请 • 2、恤刑 • 3、亲亲得相首匿 • 《汉书·宣帝纪》:“自今子首匿父母,妻
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 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 尉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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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汉时期——引礼入律的启动
• (二)君主绝对权威的确立
• (四)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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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 引礼入律的发展
• (一)“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
• 西晋《泰始律》首次确立“峻礼教之防, 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 所谓“五服”,即根据血缘亲属关系远近 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依据服丧期间的 长短、丧服质地的粗细及其制作的不同, 服制分为斩衰(三年)、齐衰(一年)、 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 (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按照规 定,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 大不敬、不道、矫制与矫诏、废格诏令、 僭越、犯跸、腹非等罪名。
• (三)家族本位的贯彻
• 父子、夫妇的亲属关系与君臣关系并列为 “三纲”,维护夫权与父权的统治地位。
• 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奉行男尊 女卑、夫主妻从,遵循“七出”、“三不 去”的传统。
• 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而爵位继承仍 然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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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官当”制度的出现
• 所谓“官当”,原指某些官僚犯罪后, 允许以其官职抵罪并折当徒刑。后来 一些贵族犯罪后,也可用其爵位抵罪 并折当刑罚。
• 西晋已有以官职抵罪并折当劳役刑的 规定,北魏首创以爵位抵罪并折当劳 役刑的制度,南朝陈代的“官当”制 度更为系统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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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品中正制的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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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议”制度入律
• 曹魏政权以周礼的“八辟”之法为蓝本, 将“八议”制度首次写入律典,标志着官 僚贵族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制度化。
• 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 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根据规定, 上述八种人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 序,一般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必须 上报皇帝进行议决,予以宽宥赦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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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时期——制礼作刑的治理
• 礼堪称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基本大法,其功能与 作用一是明确秩序,二是预防犯罪。
• 《左传·隐公十一年》:“礼,经国家,定社稷, 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 《礼记·曲礼》:“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 别异同,明是非也。”
• 《荀子·富国篇》:“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 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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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清末修律——礼法之争 的回光返照
•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清末变法修律过 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 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 “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 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 两派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
•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问题; •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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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隋唐时期——礼法合一的颠峰
• 确立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一准乎 礼”。
• 差序格局的政治治理。 • 三纲五常的特权精神。 • 家族伦理与小农经济本位。 • 引礼注律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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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宋元明清——“重其所重, 轻其所轻”的礼刑运用
• 清人薛允升曰:“大抵事关 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 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 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 唐律为重。”(《唐明律合 编》卷九)
• 曹魏时期创立,三国魏晋南北朝时代相继 沿用。根据该项制度的规定,各地“州、 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以本处人任诸府 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由 他们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 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分别定为上上、上中、 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 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拔任用官吏 的参考依据。
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
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
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
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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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时期——制礼作刑的治理
• 周礼因袭夏、商之礼,但已经系统化 与体系化,含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礼记·典礼上》:“道德仁义,非礼 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 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 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 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 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 诚不庄。”
• 《礼记·坊记》:“夫礼,因人之情而为之 节文,以为民坊者也。”
• 《礼记·经解》:“夫礼,禁乱之所由生, 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故以旧坊为无所用 7
二、西周时期——制礼作刑的治理
• 周礼始终贯穿一条基本原则,即 “亲亲”与“尊尊”。“亲亲”以 “孝”为核心,要求“父慈子孝, 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男 女有别,长幼有序。“尊尊”以 “忠”为中心,要求下级服从上级、 小宗服从大宗、臣民服从君长。
题。 21
八、中国礼法的历史影响
• 个人意识、权利意识的阙如。 • 私法或民法的缺失。 • 无讼的理想追求与耻讼、贱讼的诉
讼心态。 •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 法律的普遍性标准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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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时期——制礼作刑的治理
• 周礼的分类比较复杂,《周礼·春 官·小宗伯》将其分为吉、嘉、宾、军、 凶五礼,《礼记·经解》将其分为朝觐、 聘问、丧祭、乡饮酒、婚姻五礼, 《礼记·王制》则将其分为冠、婚、丧、 祭、乡饮酒、相见六礼。但不管怎样, 正如《礼记·昏义》所说:“夫礼,始 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 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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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五服以制罪”的产生
•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 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 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 罪量刑;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 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 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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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罪十条”罪名的确立
• “重罪十条”罪名正式确立于《北齐 律》,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 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十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 凡犯其中之一者,一律从重处罚,不 得享用赦免、减刑或其他任何法律特 权。
中国礼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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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时期——礼刑互用的表征
• 《论语·八佾》:“夏礼,吾能言之, 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 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 征之矣。”
• 《论语·为政》:“殷因于夏礼,所损 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 可知也。”
•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 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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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时期——制礼作刑的治理
• 《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 作‘九刑’。”
• 西周中叶穆王在位期间,命司寇吕侯
“作修刑辟”(《史记·周本纪》),
主持制定《吕刑》。吕侯又称甫侯,
《吕刑》亦命《甫刑》。现存《尚
书·吕刑》共又Hale Waihona Puke Baidu章二十二项,是一部
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性
质的法律文献。
• 《管子·五辅篇》:“┅┅夫然,则下不倍上,臣不 杀君,贱不逾贵,少不陵长,远不间亲,新不间 旧,小不加大,淫不破义。凡此八者,礼之经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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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时期——制礼作刑的治理
• 《礼记·经解》:“以旧礼为无所用而去之 者,必有乱患。婚姻之礼废,则夫妻之道 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 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丧祭之礼 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众矣。 聘觐之礼废,则君臣之位失,诸侯之行恶, 而倍畔侵陵之败起矣。”
一、夏商时期——礼刑互用的表征
• 其中一些罪名的规定,已经充分透露出礼 刑互用的色彩:
• 夏代规定不孝罪名,《孝经·五刑章》: “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 商代还制定有惩治职务的“三风十愆”罪
(即“官刑”),《尚书·伊训》:“制官
刑,儆于有位。曰‘敢有恒舞于宫,酣歌
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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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官品占田荫户制度的确立
• 西晋规定官品占田荫户制度,明确赋 予各级官僚贵族按照官品高低依法占 有免税土地和免役人口的经济特权。 根据规定,一至九品官可占有五十至 十顷土地,每品之间相差五顷;同时, 可以荫庇九族至三世的亲属,占有三 至一名衣食客和五十至一户佃客。后 来到刘宋王朝时,甚至发展到依据官 品占山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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