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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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目前所有生产现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定期检验的管理。
3 编写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吊索具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4 职责
4.1机电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基本维护管理及报废的管理。
4.2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4.3 设备所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锅炉
5.1.1 机电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搞好锅炉运行管理,安全环保部组织联系好定期检验工作,各部门做好检修、维修、保养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5.1.2机电部负责各种承压锅炉,并向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并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
5.1.3锅炉(包括常压热水锅炉)压力容器的水质化验、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统一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5.1.4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做与岗位无关的事。任何人不得强迫值班人员违章作业。
5.1.5各单位要应保持锅炉房内清洁、通畅、无杂物,电气设备及照明应符合有关规定。
5.1.6锅炉操作人员应熟悉国家法规、规程,标准及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运行状况,保证锅炉安全运行。司炉工、水质化验员应做好各种记录。
5.1.7锅炉运行时,司炉工、水质化验员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准时、认真地填写各项记录。当锅炉运行中出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
5.1.8安全环保部要按时联系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定期做好锅炉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试验。
5.1.9运行锅炉定期内外部检验。
5.1.10除定期内外部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1)新装、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使用或恢复运行时;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重新运行一年后;
(3)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
5.1.11为防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坐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放汽或放水试验。安全阀应每年定期校验一次。
5.2压力容器
5.2.1各部门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维护检修、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试压、无损检测和变形的测定。
5.2.2机电部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容器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5.2.3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压力、温度条件使用,不得在超温、超压和超负荷下运行。变动温度、压力控制指标,未经领导批准,不可变动。
5.2.4机电部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
5.2.5加强容器、管道的防腐工作,容器和管道外表面要经常喷刷保持油漆完整。
5.2.6容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定时进行检查。
5.2.7安全环保部/机电部对容器的使用、维护、检验和管理进行全面监督。
5.2.8压力容器配备的安全装置,要定期进行检查,并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5.2.9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环保部每年至少联系对安全阀检验一次,压力和测温仪表每半年校验一次,爆破片由部门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5.2.10压力容器每年应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5.2.11安全环保部做好检验报告的归档工作。
5.3气瓶
5.3.1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
5.3.2定期对气瓶储存和使用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涉及特种作业的,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作业。
5.3.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其安全距离应不小于lO米,并应保证气
瓶瓶体干燥。工作中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瓶间安全距离应不小于5米。
5.3.4气瓶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料隔板隔开。
5.3.5气瓶所使用的瓶阀、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单向阀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4厂内机动车
5.4.1安全驾驶
(1)驾驶人员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准开车,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行车驾驶制度。
(2)严禁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未经允许生产用车严禁无故开出生产作业区。
(3)机动车辆在厂区内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公里/小时。
(4)遇有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的路口,遇有恶劣天气有雾能见度差的,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
(5)各种车辆出入厂房、仓库大门、加油站、危险地段及生产现场的车辆,时速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
(6)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或路斜坡在6%以上,生产作业路段长,长时间重载下坡的机动车辆停止行驶。
(7)矿山公路其路段长、坡度陡,各种车辆每小时行驶不得超过35公里,在矿山公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车、强抢、严禁空挡滑行。
(8)禁止将车辆乱停乱放;禁止在车库、驾驶室内及其它禁烟场所吸烟。
5.4.2车辆安全检查
(1)各有车部门除按规定参加每年对所有车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安全年终审验外,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车辆检查。所有机动车辆的刹车、方向盘、喇叭、灯等,必须是灵敏可靠。机车在作业前,驾驶人员应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作业中如发现车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进行处理,不得拖延时间或带病行驶车辆。
(2)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做到车有故障不上路。
(3)严禁驾驶人员过度疲劳开车或酒后驾车行驶。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由驾驶人员负责。
(4)机动驾驶室内严禁放置棉纱、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5)特种车辆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安全。
(6)操作者必须熟悉本车的性能、结构、原理,持证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