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在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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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是“专利权或专利制度”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申请人向代表国家的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该主管机关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就其专利技术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就是要在保护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

本文通过分析专利制度的目的以及专利制度的运行机制,从而指出专利制度中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相辅相成、相互制约关系,并寻求其中的一种平衡关系

[关键词]:专利制度个人利益社会利益

目录

1.对专利制度的一种讨论 (4)

1.1 专利制度的目的 (4)

1.2 专利制度的立法理念 (4)

1.3 专利制度内的个人利益及社会利益 (4)

2 从专利制度的角度分析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的特点和主要表现 (5)

2.1、利益冲突伴随专利制度产生,并始终存在于专利制度的发展

过程中 (5)

2.2、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冲突具有集中性和

突出性的特点 (5)

3专利制度中利益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关系 (6)

3.2 专利制度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制约、相辅相成 (6)

3.3 专利制度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趋向一种平衡 (7)

3 学习后的总结 (8)

参考文献:..................................................................................... - 8 -致谢 .. (10)

1.对专利制度的一种讨论

1.1 专利制度的目的

专利制度的目的经历了一个变化。最初涉及专利保护的1883年《巴黎公约》中显示出来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业产权。而在专利制度历经百年之后,于1995年WTO成立时生效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确立的目的则是: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对此,我国《专利法》也有相似的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指定本法。1.2 专利制度的立法理念

专利制度的立法理念在百年当中经历了一个重大变迁,即从单纯的保护权利到更有效地保护权利和更为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推进了。这也就意味着,专利制度在现实中要实现两个目标:即提供有效的机制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从而不断激发人们的创新;与此同时,也要保障社会公众接近和利用专利技术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先进技术的广泛传播,从而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1.3 专利制度内的个人利益及社会利益

在专利制度中,所谓“公共利益”是指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个人利益”是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两者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对立冲突性,“每个社会成员总是反对从自己的个人利益中分离出公共利益,总是希望能从公共利益中多分得一份利益。

2 从专利制度的角度分析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的

特点和主要表现

2.1、利益冲突伴随专利制度产生,并始终存在于专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

从专利制度建立发展的历史角度分析,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不是一个新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平衡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是伴随专利制度产生、发展的一个永恒的命题。专利制度的发展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在此期间专利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专利权人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始终存在,从专利制度最初在英国建立时“利与弊”的争议,到十九世纪中叶西欧关于专利制度“存与废”的大论战;从瑞士1869年通过决议废除专利法,到瑞士专利法1849-1887长达30多年公民投票否决艰难出台的历程[vii],都无不围绕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展开。面对利益的冲突,各国法律在制度的设计、法律的具体规定方面不得不做出必要的选择和整合,以发挥专利制度应有的作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2.2、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冲突具有集中性和突出性的特点

就法学理论所涉及的三种利益关系而言,在专利制度中,利益冲突主要集中于第三种关系即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一特点与专利制度建立的目的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建立专利制度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垄断利益,以起到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需要给予专利权人以更多的权益,最大限度的维护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垄断力;另一方面,对国家和社会而言,建立专利制度是为了促进国家整体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降低”专利权人垄断力,用法律的手段尽快推广和应用那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积极作用的发明创造。在技术内容的垄断方面:专利权人总希望尽可能少的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布出去;而从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的角度考虑,公众总希望更加多的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希望通过专利权人公开的内容,很方便的制造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在获得专利的客体范围方面,专利申请人往往希望能够将更多的发明创造纳入到可授权的客体范围内,以扩大自己获权的可能性;而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国家应当对专利客体做出一定的限制,将那些违反国家法律、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排除在专利授权范围之外;

3专利制度中利益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关系

3.1 专利权所能实现的功能

专利权被认为是一种私权,是一种私人的财产权,但法律对其提供保护的最根本目的却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表面看上去是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种垄断性的、排他性的权利保护,但这一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激发人们的创新,从而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一种动力。虽然其他的私权也会涉及到对公众利益的保障,但专利权区别于其他私权的重要之处在于,公众利益成为专利权的直接保护对象,而一般的私权最根本、最重要的目的则是实现对个人利益的维护,社会利益只是其深层的目标。

3.2 专利制度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互制约、相辅相成

在专利制度内,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致性表现在,对个人利益的适当保护,是实现社会利益的前提和基础。我们知道发明创造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发明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还要承担研发失败的风险。而发明人所创造出的成果即专利权的客体,在本质上属于一种信息,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它具有使用上的共享性,即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或被多人反复使用而不致减损,也不会增加额外的成本。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搭便车”现象。因此,若不对这种发明创造给予特殊的保护,则发明人就无法或难以收回其在创新过程中所投入的高额成本,而无偿使用或仿制他人的发明创造者,却可以不付出或仅付出很少的成本就能获得巨大的利润。这不仅会造成发明人与无偿使用者之间的不公,也会极大地打击人们的创新热情。

最后人们可能都不愿意投入成本去创新,而是等待他人投资科研活动获得成果后而进行仿制。这最终会阻碍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从而使得专利制度的目的落空。国家通过赋予发明人以专利权,使得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就其专利技术享有独占权,任何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其专利技术,这就使得发明人得以收回其投入的研发成本并获取一定的利润,从而激发人们不断的创新,进而实现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且专利权的设置也会促进市场的竞争。就专利权人而言,由于拥有一项专利技术并不意味着可以永久占有竞争优势,技术发明会不断地被加以革新,为保持自己的市场优势,就需要不断进行创新。而对于专利权人之外的竞争对手,为了能够与专利权人相竞争,也必须进行独立的开发研究,开发出与之不同的更新更好的技术,以对抗其他竞争者。因此,专利权的设置就创造了一种不断启动和维持开发研究,从而维持竞争的动力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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