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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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屠宰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生猪屠宰加工(以下简称代宰)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代宰的生猪必须经过产地检疫且临床检查健康,佩戴免疫标识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具备《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者《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由甲方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到乙方屠宰场。甲方不得将下列动物、动物产品运送进场: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未附有检疫证明、免疫标识、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或使用了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动物、动物产品;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甲方应实时关注疫情情况和国家防疫要求,严格落实国家调运生猪规定,生猪来源必须明确,不得调运本区外生猪进场屠宰。

2.委托代宰的生猪需确保没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残留超标,一经查出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和处理费用。

3.甲方不得进入屠宰车间且从事屠宰相关工作。

4.甲方按照双方协商的标准,付给乙方屠宰加工服务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甲方运来的生猪进行入场查验,具备免疫标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者《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且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进入屠宰场。

2.按规定做好“瘦肉精”自检工作。

3.严格按法定标准和操作规程屠宰生猪。

4.严格按规程实施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并对质量负责。

5.有权按规定对不合格动物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各种记录。

6.要严格消毒,对进厂车辆和生猪,车间厂区进行严格消毒、科学消毒。要严格待宰静养,静养不少于12小时。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同时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严防动物疫情扩散。严禁收购其他企业猪肉产品当作本厂产品销售;严禁对检疫不合格猪肉产品不处理;严禁为出省销售猪肉商贩代宰生猪。

7.按照双方协商的标准,向甲方收取屠宰加工服务费。

三、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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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2018.1.20签订时间:20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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