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海府[2011]122号【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14【实施日期】2011.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1〕1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口市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海口市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灾害应急工作,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完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受损的市政、水利等设施应急除险、修复,保障灾区生命安全和基本生活物资供应,防范次生灾害,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灾害应急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含切块下达给各区、各单位,并且未列项目明细的资金。
第三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各责任单位在灾害应急时,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市政府申请拨付灾害应急专项资金。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及时将资金申请转交市政府相关领导、提醒相关领导尽快作出批示,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和严格管理使用资金。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批示,及时制定和下达指导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的建设性资金计划。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负责统筹安排灾害应急救助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调配。
同时按照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的建设性灾害应急专项资金计划,及时办理拨付。
相关金融机构应保证款项及时到位,不得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四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中央、省财政及各部门的补助资金;二、本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金融机构的应急贷款;四、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五、灾害应急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六、其他用于灾害应急的资金。
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灾害)预算的通知

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灾害)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内财建〔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江市财政局、内江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洪涝灾害)预算的通知内财建〔2024〕35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下达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资环〔2024〕17号)精神和市政府对《内江市财政局关于分配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请示》(内财〔2024〕91号)的批示意见,现下达你县(市、区)、单位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如数(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6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240703自然灾害救灾补助”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中央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请抓紧分解下达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在分解下达资金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来源明细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对不能直达的中央资金,须按程序将预算指标及时缴回市财政。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22〕68号)规定,切实加强救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确保用于应急抢险救援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保证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防止资金滞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查处并严肃问责。
四、请在收到本通知20天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要求,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填报《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初审后报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修正)(200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编制防洪规划应当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利用以及流域、区域综合治理的需要,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的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省内其他江河、河段和城市的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一)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要河流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跨县级行政区的河流、河段的防洪规划,由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不跨县级行政区的河流、河段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五)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编制,经所在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六)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有防洪任务的镇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镇总体规划。
自然灾害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灾害资金管理办法自然灾害一直是人类无法避免的灾难,而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如何有效管理资金,尤为关键。
自然灾害资金管理办法是针对自然灾害相关资金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对于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减轻灾害损失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 总则自然灾害资金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国家自然灾害防治和减灾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灾害发生后的资金管理工作。
2. 资金来源与预算自然灾害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地方财政、社会募捐等途径。
国家应当将自然灾害防治资金确定为国家预算安排的专项预算,以保障国家自然灾害防治和减灾救灾工作的资金需求。
地方财政应当按照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自然灾害防治资金预算应当包括物资储备、抗灾救灾、灾后重建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国家应当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和预算分配机制,保障预算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效率。
同时,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包括资金预算和使用的应急预案。
3. 资金管理自然灾害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范、透明的原则。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制度和财务制度,保障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防止资金被挪用、浪费和滥用。
同时,应当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情况,及时拨付相应的救灾资金和重建资金。
自然灾害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抗灾救灾工作和灾后重建,保障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并防止灾后贫困人口的出现。
对于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的归还和账务处理等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并建立资金的反馈机制。
4. 责任追究在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挪用、浪费和滥用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和追究责任。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为了保障自然灾害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追究责任的机制,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公正性。
5. 结论自然灾害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为国家自然灾害防治和减灾救灾工作提供了基础法规和规定。
自然灾害资金管理办法

自然灾害资金管理办法一、前言自然灾害是人们无法避免和控制的,如地震、洪涝、台风、干旱等多种类型灾害不可避免地发生并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影响。
面对自然灾害,准备充分的资金管理制度对于及时有效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和减轻灾害损失十分重要。
本文将围绕自然灾害资金的筹集、调配和使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二、自然灾害资金的筹集在应对自然灾害的过程中,社会资金的筹集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为了防止自然灾害对社会经济造成过大的损失,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筹集资金。
首先,政府应设立基金,特别是地震监测及预测基金。
基金的资金来源可以是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
基金应设有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此外,政府应完善有关财政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向受灾地区提供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帮助。
其次,社会应组织起来,开展募捐活动。
灾害发生时,人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灾区捐款捐物。
需要注意的是,募捐应该严格合法,信息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募捐情况,避免出现不当行为,确保善款善用。
第三,商业与金融机构应提供紧急援助。
灾害发生时,各商业与金融机构应设立紧急援助基金,积极向受灾地区提供金融支持。
此外,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捐赠和救灾工作,帮助受灾人民度过难关。
三、自然灾害资金的调配资金的调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灾情越严重,资金调配越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决策。
首先,需在灾情出现后第一时间进行初步调查。
通过初步了解灾情,及时了解受灾范围、灾情严重程度、房屋倒塌、饮水问题等,才能更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对调配资金进行有效控制和保障。
其次,精准调配资金。
灾情一旦发生,在满足生命救援和确保最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资金应该尽量用于灾后重建和修复。
应该对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有效的保险措施。
更值得一提的是,在资金调配过程中,应该优先考虑高风险人群及贫困地区。
此外,在资源协调和整合方面,应该从多方面入手,减少无效资金开支局限。
四、自然灾害资金的使用在自然灾害的资金使用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好资金,尽量减少浪费。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黔财资环〔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资环〔2021〕48号各市(州)财政局、应急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应急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政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级救灾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省级救灾资金预算、申请和拨付第四章省级救灾资金绩效管理第五章省级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省级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人员救助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令第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救灾资金是根据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贵州省减灾委员会或贵州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减灾委、省减灾办、省应急厅)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东府办〔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2日东莞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机制,规范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引发,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经市政府批准紧急建设的工程。
主要包括:(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应急抢险工程;(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利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防洪、排涝、疏浚等的抢险整治工程;(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加固工程;(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能源(含输送管道)等公共设施的应急抢险工程;(五)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六)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前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工程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检测并经行业技术主管部门认定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9号——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9号——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9.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9.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9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有关要求,我部编制了《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现予公布。
附件: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急管理部2019年3月30日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编制应急管理部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一、基本情况2018年,应急管理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要求,不断创新公开形式,丰富公开渠道,拓展公开内容,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同时积极答复公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应公众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一)主动公开重大自然灾害应对信息。
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下拨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调拨中央储备救灾物资等情况。
每月、每季度、半年、年底定期组织召开国家减灾委部际灾情会商会,统筹各类平台发布灾情。
同时密切关注各地汛情、震情和其他灾情,及时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二)及时发布灾害警示信息。
在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专设《灾害预警》栏目,全年发布各类重大灾害警示信息137条。
各级消防部门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发布消防安全提示信息6.5亿条,发送消防安全手机短信60.7亿条,利用户外广告牌、宣传栏、楼宇电视、车载视频等刊播消防安全提示类信息1.3亿条。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鲁应急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应急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气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要求,推动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制定了《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地震局山东省气象局2019年7月16日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18号)、省政府《关于支持“温比亚”台风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鲁政字〔2018〕1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的要求,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健全和完善我省灾害救助体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防汛抢险资金实施方案

防汛抢险资金实施方案为了有效应对汛期可能出现的各种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制定了防汛抢险资金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资金来源。
1. 政府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防汛抢险工作的需要,拨付专项资金用于防汛抢险工作。
2. 防汛抢险基金,建立防汛抢险基金,由各级政府每年拨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应急抢险工作。
3. 捐赠资金,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赠资金,用于支持防汛抢险工作。
二、资金使用。
1. 防汛设施建设,资金用于加固、修建防汛设施,包括堤坝、护岸、排水系统等,提高防洪能力。
2. 抢险救灾物资采购,资金用于购买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包括救生设备、救援工具、食品、饮用水等。
3. 抢险队伍建设,资金用于培训抢险队伍,购买抢险装备,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4. 防汛宣传教育,资金用于开展防汛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资金管理。
1. 资金专户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防汛抢险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2. 资金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资金挪用、滥用等现象。
3. 资金公开透明,及时公开防汛抢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四、资金保障。
1. 预算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将防汛抢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
2. 应急储备,建立防汛抢险资金的应急储备制度,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调动资金。
3. 风险评估,加强对防汛抢险资金使用风险的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各种灾害的准备。
五、资金评估。
1. 绩效评估,建立健全的防汛抢险资金绩效评估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2. 效益评估,对资金使用所取得的防汛抢险效益进行评估,为今后的资金使用提供参考。
3. 风险评估,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我们将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防汛抢险资金,提高防汛抢险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防汛抢险工作的科学、有序、高效进行。
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2018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救助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大风、冰雹、雷电、低温、冰冻、暴雪、台风、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震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人员依法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领导,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组织应急自救和灾后救助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全民减灾救灾责任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抗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救灾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和慈善公益类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五条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
抢险救灾资金保障方案

抢险救灾资金保障方案一、前言。
抢险救灾就像一场和老天爷或者各种意外状况的“战斗”,这战斗可不能没有“粮草弹药”,也就是资金。
所以呢,咱们得搞个靠谱的资金保障方案,让抢险救灾工作能顺利开展,受灾的群众能尽快得到帮助。
二、资金来源。
# (一)政府财政拨款。
1. 常规预算安排。
政府每年都得有点先见之明,在预算里专门划出一部分钱来作为抢险救灾的备用金。
这就好比咱们平时过日子,得留些钱以防万一。
这部分钱可以根据过往灾害的情况、地区的风险程度等来确定金额。
比如说,那些经常发生洪水的地区,就得多准备点抗洪救灾的钱。
2. 应急追加拨款。
一旦灾害发生了,而且规模还不小,常规的那点钱不够用的时候,政府就得赶紧再追加拨款。
这就像是发现家里的粮食不够吃了,赶快再去买一些。
这时候,政府部门得快速评估灾害的损失和救灾的需求,然后向财政部门申请额外的资金。
# (二)社会捐赠。
1. 慈善组织募捐。
那些慈善组织就像是热心的邻居,在灾害发生的时候,他们会站出来向社会各界呼吁捐款捐物。
咱们得和这些慈善组织好好合作,给他们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和救灾计划,让大家知道自己捐的钱物都用在了刀刃上。
比如说,慈善组织可以在网上发布募捐信息,详细说明受灾地区缺什么,这些钱会怎么用,这样大家就更愿意捐款了。
2. 企业捐赠。
企业就像是有钱的大哥,他们有能力也有社会责任在抢险救灾的时候出一份力。
有些企业可能会直接捐钱,有些企业可能会捐赠救灾物资,像建筑企业捐赠建筑材料用于灾区临时房屋的建设,医疗企业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
我们可以给企业一些荣誉或者政策上的鼓励,比如颁发爱心企业证书,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让他们更有积极性。
# (三)保险理赔。
1. 居民和企业保险。
现在很多人都有保险意识,居民买了家庭财产险,企业买了财产险或者营业中断险之类的。
一旦灾害发生造成了损失,保险公司就得按照合同进行理赔。
我们要做好受灾群众和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调工作,让理赔过程顺利进行。
防汛应急资金方案

防汛应急资金方案 1. 引言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洪灾频发成为了不容忽视的自然灾害之一。特别是在我国,由于地理环境的复杂和人口密集的情况下,防汛工作的重要性不可低估。在应对洪灾时,防汛应急资金的合理规划和使用是确保防汛工作有效展开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针对防汛应急资金的方案进行设计和解释,旨在提供一个全面且有效的资金管理方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洪灾。
2. 防汛应急资金的来源 防汛应急资金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2.1 政府预算 政府应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防汛应急工作。这些资金主要包括地方预算和中央预算,用于购买应急救援设备、提供紧急救助和救济等方面。
2.2 社会捐助 鼓励社会各界以捐款、物资等形式参与防汛救灾工作。政府可以与企业、公益组织、社会团体等建立合作关系,接受他们的捐助,并及时公示和透明化资金使用情况。
2.3 防汛应急基金 设立防汛应急基金,通过各种方式筹集资金,包括政府拨款、资本市场募集、社会捐助等,用于应对洪灾或其他突发灾害。
3. 防汛应急资金管理方案 3.1 资金分配原则 • 公平原则:根据受灾地区的灾情和需求,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金分配。 • 效率原则:优先保证资金用于紧急救助和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和资金的浪费。 • 透明原则:资金分配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对社会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和评估。 3.2 资金使用范围 防汛应急资金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 购买和维护救援设备和装备; • 修复和重建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住房和公共设施; • 提供紧急救助和救济; • 支持科研和技术创新,提升抗洪抢险能力; • 加强对受灾地区的长期扶持和灾后重建等。
3.3 资金使用程序 • 灾情评估: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和受灾范围,及时进行灾情评估,确定资金使用的优先级和范围。 • 项目申请与审批:受灾地区向上级防汛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过评估和审批确定项目,并及时发布公告。 • 资金拨付:资金拨付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 资金监督与验收:资金使用过程中,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通过验收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防汛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防汛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防汛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引言:防汛工作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来说非常重要,特别是处于汛期的地区。
为了加强防汛工作、提高灾害防控能力,各级政府都会投入大量的防汛资金。
然而,防汛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为此,我们制定了这份《防汛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防汛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2 防汛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透明、效能、廉洁,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风险的可控。
1.3 防汛资金主要用于预警监测、抢险救援、设备维护、灾后恢复等工作。
二、资金来源:2.1 中央财政根据全国防汛工作需要,在预算中拨付防汛资金。
2.2 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财政资金用于防汛工作。
2.3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可通过捐赠等形式,为防汛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三、资金申请和核准:3.1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防汛工作需要,提出年度防汛资金申请。
3.2 资金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用途、预计投入金额,并附上相关的报告和证明材料。
3.3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批和核准资金申请,并在一定的时间内予以通知。
四、资金使用和结算:4.1 防汛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4.2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不得超支或用于其他用途。
4.3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结算,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
五、资金监督和审计:5.1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定期对防汛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2 监督和检查应涵盖资金的申请、核准、使用、结算等环节,确保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规定的执行。
5.3 防汛资金的使用应纳入财政审计的范围,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经济效益。
六、责任追究:6.1 对于滥用、挪用、浪费防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责任。
6.2 追究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等。
结论:本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加强防汛资金的管理,提高防汛工作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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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洪涝灾害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作用,提高应急抢险救灾能力。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需要的可以看一看。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洪涝灾害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作用,提高应急抢险救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1〕16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县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的资金。
第三条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主要用于抢险救灾,解决受灾群众的衣、食、住、医、饮水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伤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因灾损毁的住房、道路、人饮、农业等基础设施抢修加固,处
理影响道路通行和河道泄洪的滑坡体、泥石流堆积物、塌方体及淤泥,救灾和应急物资、设备的采购、管理、储运以及其他抢险救灾支出(其他抢险救灾支出可以列支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临时购置、临时生活支出、临时租赁及雇佣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不得用于与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无关的开支及日常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任何接待支出,更不得用于归还以前欠账,支出要有正规票据。
第五条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
(一)上级财政部门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到位情况上报县政府,根据灾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报县洪涝暴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备案,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抄送县政协委员会,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向各使用单位拨付资金。
(二)按照有利于抢险救援、有利于安置群众的原则,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应当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下达到资金使用单位。
资金使用单位接到县财政局下达的资金,应尽快按资金用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或实施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纪委书记必须参加,
邀请对应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会议研究决定后使用。
①对于应发放到户的资金,要在2个工作日内兑现到受灾群众账户。
②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县洪涝暴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备案后由县民政局统一采购,部分紧急抢险物资和设备可由各单位按实际需要列出详细清单,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从快从速的原则自行采购(要和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在5日内报县洪涝暴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县政府备案。
③对于租赁机械等其他方面的支出,要签订规范的合同,明确资金用途。
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实施方案(工程预算)或初步设计(概算),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集体确定,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实施过程中要收集好项目施工前、中、后的影像资料和相关文字资料,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在5日内向县政府报备。
对急难险重项目,资金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项目单位集体审议确定后,及时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洪涝暴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备案,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抄送县政协委员会,由行业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合同要在工程实施之日起5日内
签订,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工程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各单位要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加快资金支出,不得滞留,更不得用于计划之外的开支。
(三)上级下达资金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拨付或支出,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六条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对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监督机制,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受灾群众家中,对救助金、抚慰金等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对,确保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受灾群众。
资金使用部门要主动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第七条县审计局要加强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对资金分配、计划、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用途。
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