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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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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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综述-法律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综述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

检察机关实行司法责任制,主要目的是通过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机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围绕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的改革目标任务,推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实现改革效果的最大化。

一、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在于对“司法责任”内涵的正确理解,防止将“司法责任”等同于“追责问责”。司法责任包括目标责任、职权划分、责任承担三个方面。具体而言,一是目标责任。即明晰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分工,研究确定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的职责清单,促进各类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积极作为、敬业守责。二是职权划分。即科学划分、合理配置检察长、检委会、检察官的办案权限,使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三是责任承担。即明确各类检察人员对其决定、办理的事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以上三个方面是相互关联、完整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依法确权、分工履职是责任承担的前提;清晰的责任体系和严格的追责机制,能够促使检察人员心怀对法纪的敬畏,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办理每一起案件。

二、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遵循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基础性的系统工程。要实现可持续,需要

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第一,遵循规律。既要遵循司法活动一般规律,更要把握检察权运行的特殊规律。在路径选择上,区分检法两家在领导体制、运行模式、办案组织等方面的差异,不搞“捆绑式”改革。在改革理念上,不片面提“去行政化”,将“加强管理”与增强司法属性截然对立,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制度设计上,处理好检察一体化和检察官独立负责的关系,兼顾不同层级检察机关、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和特点。第二,统筹协调。加强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套,同试同改、协调推进,以突破制度瓶颈和要素掣肘。第三,综合施策。深刻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复杂性、基础性,从科学划分办案权限、健全办案组织等方面人手,推行系统性措施,实行综合配套改革。

三、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制度完善

随着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逐步到位,司法体制改革进入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攻坚期。检察机关深化司法责任制,需要健全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制度体系。

(一)围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相关制度

1、明确各类办案主体的职责。合理配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及各类辅助人员在案件办理中的职责任务,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分工明确、配置科学。第一,明确检察领导的司法办案职责。与审判机关办案模式不同,检察机关实行上命下从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检察权行使带有一定行政性,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指挥审核和决定本身即为办案方式的一种。因此,检察领导直接办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依法行使指挥、审核和决定权。二是以其本来的职务身份直接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担侦查、讯问、出庭等具体办案活动。第二,明确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职责。检察官经

检察长授权,依法履行办案职责,对授权范围内事项有权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工作,带领和指导检察官助理等辅助人员开展工作,办案组成员应当服从检察官的指挥。第三,明确检察官助理的司法办案职责。检察官助理一般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根据检察官指派,依法参与办理案件,协助检察官开展讯问、询问、出庭、调取证据等工作,但没有案件决定权。第四,明确书记员等其他人员的司法办案职责。书记员承担案件的记录、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传递等。检察官根据办案工作需要,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申请司法警察和司法技术人员参与执行办案任务。第五,明确检察长、检委会、部门负责人等主体的管理监督职责。检察长、检委会在办案中监督、指导检察官办案组工作,业务机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司法办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检察官及辅助人员的司法办案工作。

2、完善办案权限清单。科学划分检委会、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的办案权限、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础。改革的重点是将法律规定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按照“抓两大、放两小”的原则授予检察官行使。“两大”指重大复杂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诉讼监督案件仍由检察长、检委会决定:“两小”指将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以及所有案件的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决定权授予检察官。在具体授权上,应当区分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和特点,对司法属性较强的业务,如批捕、起诉等,放权幅度可以较大,对行政属性较强的业务,如职务犯罪,放权幅度相对较小:区分不同层级的职能范围、工作特点和案件数量,分别制定省市县三级院权限清单:根据改革进程逐步达到改革目标,初期授权范围相对较窄,待检察官整体素质提升后,授权逐步扩大。

3、建立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健全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追究制度,解决长期存在的“责任分散、主体不明”难题。一是科学划分责任范围。司法责任范围不只针对检察官,而是涉及办案中不同层级的办案主体。检察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检察官对其决定承担责任。需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的事项,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提交检委会审议决定的案件,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委会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负责。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的,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明确责任情形。按照主客观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将追责情形限定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种,对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实行司法责任豁免。三是建立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实行案件评查、个案评查、责任倒查三个前后相接、有机联系的程序,既各自独立又综合发挥作用。案件评查针对所有案件,对评查中发现的某些案件.如无罪判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启动个案评查:个案评查后发现确有追责情形的,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二)围绕办案运行模式健全相关制度

1、健全办案组织形式。实行司法责任制,必须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职权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专业化办案组织。高检院方案规定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织两种组织形式。实践中可以根据履职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进行细化,实行基本办案组织、组合办案或协同办案、专案组三种形式。其中,基本办案组织对应独任检察官,组合办案、协同办案和专案组是对检察官办案组的细化。一是健全基本办案组织。即一名检察官配备若干辅助人员组成办案组,这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办案组织。二是组合办案或协同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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