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范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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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范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城市养护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探索绿化养护作业市场管理新机制,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养护管理,规范养护作业,全面提高绿化养护作业水平,促进本市绿化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市养护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绿地、行道树的日常养护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是指公园绿地、街旁绿地。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着眼发展,提升水平。
通过培育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升绿化养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明确本市公共绿地、行道树养护招投标、市场管理、作业监管等总体要求,统一规划,分步落实,逐步到位。
(三)科学管理,强化监管。
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养护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养护,做到专业指导和属地化管理结合,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强化行业监管力度。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
的监督管理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订修改工作。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工程管理站”)负责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承发包监督及养护企业诚信记录管理等。
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以下简称“市绿化指导站”)负责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质量督查、技术指导,会同市绿化市容工程管理站建立和维护全市绿化养护监管信息平台等。
其中,涉及公园的养护质量巡督查等工作由上海市公园管理事务中心具体负责。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区绿化养护监管信息平台,督促养护合同规约履行并开展养护质量巡查。
第二章市场管理和要求
第五条(投标要求)
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作业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招标人对投标企业有另行要求的,可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养护承发包)
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养护作业的,应当通过市场化竞争以公开招投标、竞争比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养护企业,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养护作业的参照执行。
养护承发包的年限一般为1~3年;各区县可根据年度养护质量要求和完成情况,逐年签订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管理合同。
合同文本按照“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第七条(合同及诚信管理)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在企业中标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证明、养护合同等信息统一录入绿化养护信息平台。
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作业企业实行诚信管理。
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部
门应按照养护企业诚信管理相关办法,共同做好养护企业诚信记录。
养护企业诚信记录由市绿化市容工程管理站统一管理,定期在绿化市容招投标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养护作业要求
第八条(养护计划)
养护合同签订后,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养护企业年度养护计划管理,督促企业制定详细的养护作业计划,安排养护管理和作业人员,做好养护作业台账记录,落实合同约定的养护任务。
第九条(养护标准)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依据《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XX)》、《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程(DG/TJ08-19-20XX)》、《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DG/TJ08-2105-20XX)》等标准,开展公共绿地和行道树的养护质量和操作规范的监管。
第十条(配备要求)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区实际,为养护企业开展养护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并根据绿化面积、养护级别、设施量多少等,明确养护企业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以及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人员持证要求)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养护作业企业的综合能力建设,督促养护企业对从事养护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绿化养护、行道树修剪、登高作业、安全管理等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技能。
第十二条(权益保障)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督促养护企业贯彻《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和改善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健全一线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
第十三条(作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