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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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合作社是破解“三农”问题,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措施。目前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存在诸多缺陷,如何规范化发展合作社是尚待解决的一大难题。本文通过研究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提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意义),以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点,探究规范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发展现状解决对策
一、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现实问题
自1844年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创立以来,合作社已发展了167年。在这一进程中,虽然合作社经历了来自许多方面的挑战,但合作社仍然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其发展趋势是:扩展势头强劲,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将深刻变革;管理理念迭新,各项规制随实践演变日益健全;合作领域拓宽,多种生产要素整合的趋向明显;规模逐步扩大,联合联盟组织呈大量涌现趋势。在看到农民合作社发展成就和趋势的同时,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农民合作社还处于成长的初期阶段,其发育成长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内部缺陷
1.合作社制度自身存在缺陷
按交易额返还盈余是合作社基本的分配原则,这一制度规定虽然充分激励社员与合作社发展业务关系,有利于合作社扩大市场份额,增强竞争能力。但是,由于社员股金一般不再参与剩余分配,而只获得固
定的利息,合作社这一分配制度也存在以下缺陷:(1)对于投资者激励不足。合作社对入社股金及股金分红的数量限制谢绝了投资激励,不利于合作社向加工领域和更大的市场范围发展。(2)对于经营管理激励不足。由于管理者只能以普通社员的参与盈余分配,通过改善管理所得到的收益不可能资本化为管理者的个人财产,容易导致管理者投机取巧行为。也就是说,传统的合作社制度在追求公平的同时,也损失了部分组织效率。
2.农民合作社运行机制不健全
一些农民合作社形同虚设,只是一个空壳,没有规范的组织章程、制度,没有发挥组织应有的功能。目前农民合作社数量上虽有较大增加,但有实力、有活动、能有序开展工作的不到30%;缺少生机、勉强维持甚至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占70%以上。部分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利益分配机制等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和保护机制。
3.合作社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现有合作社负责人基本都是当地经济发展意识较强的农民,对发展农民合作社热情较高。但由于文化层次普遍较低,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管理水平低,缺乏长远的发展思路和战略,合作社发展有一定的局限性,带领全体成员发展上规模、上水平、大生产、大流通的一流合作社能力欠缺。
4.农民合作社自身能力建设薄弱
大部分合作社缺乏信息获取的平台,对专业技术人才、先进技术设备等了解不够,信息服务手段落后;缺乏发展资金。多数合作社经费来
源主要是有限的会费,且收缴困难,限制了合作社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功能的有效发挥。同时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如电脑、冷库、冷藏车、检测设备等,无法对产品进行检测、储运以及信息的获得和传递等。目前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有两个方面:(1)合作社发展面临资金制约。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中小农户,这些农户生产规模小,合作意识薄弱,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缺少对合作社投资入股的积极性。(2)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高度稀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各类农村能人的带动,而农村中合作社企业家供给严重不足。
5.利益联结机制较松散
农民合作社普遍规模小、实力差,没有与成员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经济关系。目前的合作社多数是通过对农户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优惠供应生产资料、种禽种苗等形式,与成员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有的合作社尽管与农户签订了合同或契约,确定了最低保护价,但由于缺乏规范性,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双方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从实际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存在突击成立现象。部分合作社既没有登记注册,也没有开展生产、经营、培训、服务等活动,徒有虚名。多数合作社服务比较单一,规模小,合作层次低,竞争力不强,经济效益较低,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弱。多数集中在产前、产中、产后的某个环节上,进行综合服务、搞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很少,远远不能适应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外部缺陷
1.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有着类似的治理结构,即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职责的划分和相互的制衡,但在目前的农民合作社制度设计上,出于尽快发展合作社、吸引更多农户参加的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对合作社中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设立做出硬性要求,也未对成员的最低出资做出要求,加上资本“集中化”、负责人“干部化”等现象的存在。从外部来看,目前没有对合作社进行外部监督的法规、制度要求,包括外部审计、工商年检、主管部门的检查等等,外部监督缺失。
2.过度依赖于政府的扶持和支持
对于国家、地方有关部门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绝大多数合作社负责人都持肯定态度,但与此同时,也表现出对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持政策的过度依赖。调查显示,有32.9%的合作社负责人认为,如果没有政府优惠政策或支持,合作社是不可能成立的。由此可以看出合作社实际运营的艰难,以及合作社对政府优惠、支持政策的依赖。
二、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真正确立,从而也拉开了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帷幕,加强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几年来,许多合作社大胆探索,在拓宽发展空间、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产品销售、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涌现了一批发展速度较快、运行质态良好、内部管理机制比较健全的合作社。但是,随着合作经济的快速发展,
合作社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有的合作社工作开展不够理想,仍处于低水平徘徊的阶段;有的合作社服务不规范,硬件、软件建设水平比较低下,服务能力弱;有的民主决策、内部管理、财务等各项工作制度不够健全;有的产权机制、利益机制和盈余分配等仍处于不规范状态,社员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个别的甚至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实践的经验表明,只有下决心解决这些前进中的问题,加强规范化建设,合作社才有活力和希望,农民合作社这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体制模式的先进性和优越性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加快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对于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作用。具体来讲,加快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具有以下意义:
(一)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农民单家独户地小规模分散经营,种养面积小、产量低,农业生产成本高,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加上信息不灵,科技含量低,经济实力弱,农业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更加突出。通过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可以有效联合广大农户,把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农业生产资料组织起来,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达到产业规模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目的。
(二)提高农产品品质农业生产周期长,新技术、新品种试验推广风险大。通过规范化建设,将能充分发挥合作社的桥梁、纽带、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