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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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读后感
毛泽东是我党早期从事农民运动的最杰出的代表之一,史已明鉴。《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是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关于农民问题理论的集大成之作。他的这篇报告曾经引起过共产国际的注意。就在1927年5月27日和6月12日,共产国际执委会机关刊物《共产国际》先后用俄文和英文翻译发表了《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毛泽东撰写此报告,其目的是为了答复当时党内党外对于农民革命斗争的责难。为了这个目的,毛泽东到湖南做了三十二天的考察工作,并写了这一篇报告。当时党内以陈独秀为首的右倾机会主义者,不愿意接受毛泽东的意见,而坚持自己的错误见解。他们的错误,主要是被国民党的反动潮流所吓倒,不敢支持已经起来和正在起来的伟大的农民革命斗争。为了迁就国民党,他们宁愿抛弃农民这个最主要的同盟军,使工人阶级和共产党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一九二七年春夏国民党之所以敢于叛变,发动“清党运动”和反人民的战争,主要就是乘了共产党的这个弱点。
文章开头说道:“我这回到湖南,实地考察了湘潭、湘乡、衡山、醴陵、长沙五县的情况。从一月四日起至二月五日止,共三十二天,在乡下,在县城,召集有经验的农民和农运工作同志开调查会,仔细听他们的报告,所得材料不少。许多农民运动的道理,和在汉口、长沙从绅士阶级那里听得的道理,完全相反。”现在是不是也是这样,省里,县里甚至乡里说给中央听的,和下面发生的根本是两回事,简直可以说是歪曲事实,这也说明实地调查的重要性。针对这种现象,我们要发挥群众的作用,做好监督这一重要工作,这样才是真理。文章有一个内容是“组织起来”:“湖南的农民运动,就湘中、湘南已发达的各县来说,大约分为两个时期。去年一月至九月为第一时期,即组织时期。此时期内,一月至六月为秘密活动时期,七月至九月革命军驱逐赵恒惕,为公开活动时期。此时期内,农会会员的人数总计不过三四十万,能直接领导的群众也不过百余方,在农村中还没有什么斗争,因此各界对它也没有什么批评。因为农会会员能作向导,作侦探,作挑夫,北伐军的军官们还有说几句好话的。十月至今年一月为第二时期,即革命时期。农会会员激增到二百万,能直接领导的群众增加到一千万。因为农民入农会大多数每家只写一个人的名字,故会员二百万,群众便有约一千万。在湖南农民全数中,差不多组织了一半。如湘潭、湘乡、浏阳、长沙、醴陵、宁乡、平江、湘阴、衡山、衡阳、耒阳、郴县、安化等县,差不多全体农民都集合在农会的组织中,都立在农会领导之下。农民既已有了广大的组织,便开始行动起来,于是在四个月中造成一个空前的农村大革命。”这展示了毛泽东将当时的社会阶级分成几大阶级并再细分来看他们对农民运动的态度,严密而全面。这是结合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全面客观地分析中国的国情,指出:农民阶级大部分是支持的;其中又分为雇农、贫农、中农、富农;雇农、贫农是热烈支
持农民运动的,而中农有点中立的立场,富农颇有微词;地主资产阶级右派是完全反对的等等。文章中提到了十四件事:“第一件、将农民组织在农会里;第二件、政治上打击地主;第三件、经济上打击地主;第四件、推翻土豪劣绅的封建统治;第五件、推翻地主武装,建立农民武装;第六件、推翻县官老爷衙门差役的政权;第七件、推翻祠堂族长的族权和城隍土地菩萨的神权以至丈夫的男权;第八件、普及政治宣传;第九件、农民诸禁;第十件、清匪;第十一件、废苛捐;第十二件、文化运动;第十三件、合作社运动;第十四件、修道路,修塘坝。”我想提出其中的几件来谈谈我的看法:第三件经济上打击地主,第十一件废苛捐,第十四件修道路,修塘坝。其实这些既可以说是对地主经济上的打击,也可以说是农会利用武装暴力对地主阶级的经济上的掠夺。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在那个时代,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剥削实在很大,但是如果只是通过暴力而没有改变法律,显然对于地主阶级的个人合法财产没有办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当农会的势力壮大之后,又由于知识上的落后,利用武装力量进行赤裸裸的抢劫,敲诈等行为。“一批贫农拥进去,大喝大嚼,土豪劣绅长褂先生吓得都跑了。”“或者说:‘再过一个月,入会的每人会费十块钱!’在这样的形势下,富农才慢慢地进了农会。”“略有修理,也当作慈善事业,从那些‘肯积阴德’的人家化募几个,修出些又狭又薄的路。农会起来了,把命令发出去,三尺、五尺、七尺、一丈。号令一出,谁敢不依?”“这却并非慈善事业,乃是出于强迫,但是这一点子强迫实在强迫得还可以。”“有了农会,可以不客气地发命令强迫地主修塘坝了。地主不修时,农会却很很气地对地主说道:‘好!你们不休,你们出谷吧,斗谷一工!’”即使在毛泽东的眼中,这些也是赤裸裸的“犯罪行为”(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号令强迫)。然而毛泽东却认为这是正确的,无可厚非的。无论如何,毛泽东也能看出那些贫农对待土豪劣绅长褂先生是一种变相的强抢(或者说资产占有)。对于富农的行为是一种敲诈行为,然而他并没有阻止这些“犯罪行为”行为,反而认为这样的方法需要提倡。而对于让地主出钱修缮公共设施的事情,从一开始所选择的对象就是错误的。对于公共设施的修缮应该是政府的职责而非是地主的责任,所以农民只能根据“地主拥有最多的钱”这一条不是理由的理由强行让地主修缮。再者,地主捐赠的数额应当由地主决定,为什么又由农民决定呢?既然是共产,那就是所有人的利益都是一致的。那么,农民有相应的使用的权力,为什么就没有修缮的义务呢?
总之,读了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后,很有体会,它让我们认识到发动农民群众进行革命的重要性,但我们还是要看到它的不足之处,为我们现在提供相关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