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固定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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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有探测器的形式均应能接受正确工作试验并且无需更换任何部件便 能恢复到正常的监测状态。
7.1.4安装要求
7.1.4.1分区 (1)探测器和手动操作呼叫点应按组分成若干分区。
(2)服务于控制站、服务处所或起居处所的探测器区段,不应包括A类机 器处所。对于配有远距离逐一识别的火灾探测器的固定式探火和火灾 报警系统,覆盖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探测器分区的循环电 路,不应包括A类机器处所的火灾探测器分区。
(3)如果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不包括远距离逐一识别每个探测器的 装置,则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分区通常不允许覆盖多于 一层甲板,但包含围壁梯道的分区除外。为避免延误识别火源,每一 分区所覆盖的围壁处所的数量限额应由主管机关限定。无论如何,不 允许一个分区内的围壁处所多于50个。如果该系统配有远距离逐个识 别的火灾探测器,则分区可覆盖几层甲板,并服务于任何数目的围壁 处所。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的起居处所及服务处所,均应设置失火自动 报警器。在国际航行的货船或专业船上,或装有爆炸品、易燃品的舱 室及其相邻装货舱室内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器。
客船除了装设火灾自动报警器外,尚需在旅客及船员起居处所及 机器处所装设适当的手揿式火灾报警器,其报警按钮应设在人员易于 到达的地方。
7.1.1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的一般要求
(2)具备区域编址识别能力的探火系统的回路在火灾时会受到损坏的 部位不得多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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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系统控制要求
7.1.5.1声光火灾信号 (1)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叫点的动作应在控制面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
声光火灾信号。如果该信号在2min内未能引起注意,则应自动向所有 船员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A类机器处所发出声响报警。这 一声响报警系统不必作为探测系统的组成部分。 (2)控制面板应位于驾驶室或位于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 (3)作为最低要求,指示装置应能表明已经动作的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叫 点所在的分区。至少有一套指示装置应位于负责船员随时易于接近的 位置。如果控制面板位于主消防控制站内,则应有一套指示装置位于 驾驶室内。 (4)应在每一指示装置上或其附近清楚显示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和分区位 置的信息。 (5)应对该系统操作所必要的动力供应和电路的失电和故障情况予以适当 监视。若有故障发生,应在控制板上发出有别于火警信号的声光故障 信号。 7.1.5.2试验 应提供试验和维修所需的适当说明书和备件。
7.1.3组件要求
(1)探测器应通过热、烟或其他燃烧产物、火焰或这些因素的任何组合而 动作。主管机关可以考虑采用根据其他能指示初始火灾的因素而动作 的探测器,但其灵敏度应不低于上述探测器。探测器一般可分为感温、 感烟、感光等几类。
(2)所有梯道、走廊和起居处所内的脱险通道的感烟探测器应经过验证, 在烟密度超过12.5%每米减光率之前动作。但在烟密度超过2%每米减 光率之前不应动作。安装在其他处所的感烟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考虑 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时认为满意的灵敏度极限内进 行动作。
(3)感温探测器应经过验证,当温度以每分钟不超过1℃的速率升高时, 在温度超过78℃之前动作,但在温度超过54℃之前不应动作。升温率 更大时,感温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 敏的情况时认为满意的温度极限内动作。
(4)安装在较干燥的舱室和通常环境温度较高的类似处所的感温探测器的 动作温度可以达到130℃,在桑拿房可达到140℃。
7 船舶消防系统
7.1船舶火灾报警系统 7.2船舶固定灭火系统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员熟悉船舶火灾报警系统和船舶 固定灭火系统方面的知识,掌握火灾报警和采用固定灭火系统 扑灭火灾的技能。
7.1船舶火灾报警系统
为保证生命安全和保护财产,在近代船舶上逐步增设自动探火及 报警系统。
自动探火及报警系统用于尽早发现初起火灾,通过报警呼唤人员 及时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小火灾损失。该系统还可以担负其他辅助功 能,如自动关闭门窗、自动切断通风机和带动自动灭火器组等。
(1)所要求的任何具有手动操作呼叫点的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应能 在任何时间立即工作。
(2)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但可允许在控制 板上关闭防火门及作类似用途。
(3)对系统和设备应作适当设计,以能承受船上通常遇到的供电电压变化 和瞬时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
(4)区域编址识别能力 具有区域编址识别能力的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应布置成: ①设有确保在回路中发生的任何故障(例如停电、短路、接地等)将不会导
致整个回路失效的装置; ②作出在发生故障(例如电气、电子、信息等故障)时能够使系统恢复到最
初的配置状态的所有安排; ③最先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不会妨碍任何其他探测器发出另外的火灾报
警信号; ④回路不得穿过同一处所两次。如果这样做不切实际(例如对于大的公共
处所),则确有必要第二次穿过该处所的那部分回路应尽可能远离回 路的其他部分。
7.1.2 供电源
固定式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工作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的供电电源应 不少于两套,其中一套为应急电源。应由专用的独立馈线来供给电力, 这些馈线应接至位于或临近于探火系统配电板上的自动转换开关。
7.1.4.2探测器的定位
(1)探测器应安装在能获得最佳性能的位置。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或气流 会影响探测器性能的其他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伤的位置 都应予避开。位于顶部的探测器与舱壁的距离至少要有0.5m,但在走 廊、贮藏间和梯道中除外。
(2)探测器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1所示内容要求。
表7-1探测器的间距
探测器类型
感温 感烟
每一探测器的 最大地板面积(m2)
37
74
中心点之间的 最大距离(m)
9
11
离开舱壁的 最大距离(m)
4.5
5.5
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表明探测器特性的试验数据,要求或允许与上表 不同的间距。
7.1.4.3电线的布置 (1)构成系统一部分的电线的布置应避开厨房、A类机器处所以及具
有高失火危险的其他围壁处所,但有必要在此类处所配备探火和 失火报警装置或连接适当的电源的情况除外。
(4)在客船上,如果没有能够远距离逐个识别每一个探测器的固定式探火 和火灾报警系统,则一个分区的探测器所服务的处所不得同时包括船 舶两舷,不得多于一层甲板,也不得位于超过一个主竖区。但是,如 果这些处所位于船首或船尾,或者所保护的是不同甲板上的同类处所 (如风机房、厨房、公共处所等),探测器同一分区所服务的处所可多 于一层甲板上的处所。在宽度小于20m的船上,探测器的同一分区可 同时服务于船舶两舷的处所。在配有逐一识别火灾探测器的客船上, 一个分区可为船舶两舷上和多层甲板上的处所服务,但这些处所应位 于一个主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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