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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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
【法释〔2015〕5号】新民诉法解释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
八项新规定
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紧随其后,2015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552条6万余字,是最高法院迄今条文最长内容最丰富司法解释。对照新旧民诉法及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法条,【法释〔2015〕5号】针对“公示催告程序”进行了八项新规定:
一、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相关证据材料首次予以明确。同时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之前,有两个前置程序:一是失票人应首先向银行申请挂失,取得《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二是失票人应首先向侦查机关报案,取得《报案证明》。
旧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是否受理的证据材料没有明确规定,仅仅泛泛的规定:“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后,对于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时应审查的相关证据材料首次加以明确,应该审查的证据材料如下:
(一)、票据存根;
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申请已经作出了生效的《除权判决》,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撤销除权判决是否是利害关系人提起票据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呢?对此【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已经作出了《除权判决》,由于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那么对于已经生效的《除权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是否首先需要撤销生效的《除权判决》?对此,【法释〔2015〕5号】新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作者:杨敬忠、郭玉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