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解读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a36ac17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f1.png)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15•【字号】苏财办〔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办〔2013〕2号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全面推进我省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反馈。
附件:1.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2.2013年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表(略)江苏省财政厅2013年1月15日附件1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全面推进我省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推进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制定暂行办法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涉及到社会服务、社会管理、教育医疗、公共卫生等许多领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由于缺乏规范制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存在项目数量少、资金规模小、购买领域狭窄、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
因此,在我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对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培育成熟的社会组织,推动财政改革和社会管理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城乡均等化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健全全省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新机制,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公共财政支出绩效,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做出贡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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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3•【文号】国卫财务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8〕17号委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预算单位实际情况,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6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委机关各司局、委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宁夏: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宁夏: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a7a8e617fd5360cba1adbe9.png)
一
《 规定》 指出, 停产整顿必须督促整改到位 , 防止
停 了之 。要 严格 落 实停 产整 顿措 施 , 对 不 认 真进
行 整改 的 , 要依 法采 取 强制性 措施 并 予 以处罚 , 对停 而 不整 、 明停 暗开 、 以停代 整 的 , 要 从严 处 罚 ; 严 明复 产 验收 责任 和标 准 , 坚持 “ 谁验 收 、 谁签 字 、 谁 负责 ” 。
罚 了之 。要 规 范 隐患整 改指 令 下达方 式 ,严 格执
行 重 大 隐患 整 改挂 牌 督 办制 度 , 严 格 实 行 隐 患整 改 闭环管 理 。
住建 部 : 开展 全国农村 危房现状调查
为摸清全 国农村危房总体情况和农村住房状
况, 住房 城 乡建设 部下 发通 知要 求 , 开展 全 国农村 危
拒 不 签 收 隐患 整 改 指 令 或 拒 不 整 改 隐患 的企 业 及
合性评审机制 ,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 ,对 弄虚作假 、 冒领财政资金 的承接主体 , 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
宁夏 回族 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为:适合
采取 市场 化方 式 提供 、 社 会力 量 能够 承担 、 突出公 共
落实 事 故调查 报 告全 文公 开和 新 闻发 布制度 ,并 强 化 事故警 示 与整 改工 作 。
此外 , 《 规定》提出,事故通报必须警示教育到
位, 防止 一 发 了之 。要建 立 “ 一厂( 矿) 出 事故 、 万 厂 ( 矿) 受教 育 , 一地 有 隐患 、 全 国受 警 示 ” 工作 机制 。 事 故通 报要 在政 府 网站 全文 公开 。
务暂行 办法 》 (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 其 中规定要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1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79f516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d1.png)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5日岳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目标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社会协同、广泛参与的原则,促进服务与管理融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实现部分公共性、公益性、社会性的服务事项由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转变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并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满足社会需求,增强公众幸福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159cdcd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c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1.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20年1月3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7ee7d04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83.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8.23•【字号】大政办发〔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7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业经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3日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14〕1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14〕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81ea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f5.png)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暂行规定》已经2014年第3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1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暂行规定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现就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订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政府购买服务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把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一部分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是:——积极稳妥,先易后难。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稳步推进工作开展。
条件成熟的购买项目先行先试,条件不够完备的项目要深入研究,条件成熟后再实施。
——公开择优,注重实效。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等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坚持费随事转,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
(局级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局级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7d5d4fd5727a5e9846a6159.png)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用工管理,规范我局用工人员使用,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用,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是指由上海市徐汇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编制外用工人员。
第三条(聘用原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管理以“规范、精简、合理”为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岗位不得替代公务员的职位,不得替代公务员行使工作职权,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岗位设置及人数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用工岗位设置和用工需求严格控制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要求设置岗位,并实施有效管理。
各单位(部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量必须在编制数内,人事科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用工缺编数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第五条(聘用人员条件)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2.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条件;3.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4.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文化知识和基本技能;5.录用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6.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7.身体健康。
第六条(招聘程序)1.申报。
需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部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编制数及工作需要,将用工需求(含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基本职责等)报人事科。
2.核准。
人事科对各单位(部门)上报的用工需求进行汇总并核审,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缺编数及实际工作需求,核准该单位(部门)的招聘人数,并报局领导审批。
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招聘。
3.招聘。
人事科根据汇总后的招聘人数,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委托区就业促进中心发布招聘公告。
人事科负责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通过者进行入职体检、政审等环节,最后择优录取。
4.签订劳动合同。
经过统一招聘、体检和政审合格后确定聘用的,由各聘用单位(部门)填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用工审批表》,一个月内由人事科与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年(试用期为2个月)。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https://img.taocdn.com/s3/m/e50c4334856a561253d36f0c.png)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实用文档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20)
![《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20)](https://img.taocdn.com/s3/m/2bb90f0184868762cbaed54c.png)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川财综[2020]1号)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20年1月6日四川省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和规范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促进党委、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省级部门实施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过程中所需的适宜由市场承担的决策咨询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第四条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省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级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省级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购买决策咨询服务。
第五条承接省级决策咨询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省级决策咨询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4d61d0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af.png)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7•【字号】浙财采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联系人:冯华,联系电话:*************。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2月27日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暂行](https://img.taocdn.com/s3/m/82d6088aaeaad1f346933f6c.png)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暂行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0427909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d2.png)
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永财综〔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财政局、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金洞管理区财政局、回龙圩管理区财税局,市直各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湘财综〔2017〕42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特制定并印发《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永财综[2018]9号《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永州市财政局2018年4月17日永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湘财综〔2017〕42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综〔2017〕39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应当由政府负责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4、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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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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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ee9a814c850ad02de8041a3.png)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目录.1?.2?.3?.4?.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监督有力、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9ea559b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43.png)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梅市府办[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3〕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30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为规范和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1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为全力加快绿色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梅州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权责明确。
各级政府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竞争择优。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
购买服务的政府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选择。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政发〔2016〕157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政发〔2016〕1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740a91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fa.png)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政发〔2016〕1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7日南京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持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财政局承担全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实施工作。
各区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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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 政机关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 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 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
9、财政部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 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财综〔2015〕73号)2015年9月6日 10、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 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建 [2016] 34号)2016年2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 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 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 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 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 金使用效率。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 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 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
4、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2014年4月14日 5、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 务试点工作的意见》(财社[2014]13号) 2014年4月23日 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全 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 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 2014年8月26日
“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 各地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 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 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 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 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 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 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 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 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 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 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 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 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 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 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 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 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 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 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 性文件解读
主讲人:王周欢 2016年4月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 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 96号)2013年9月26日 2、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 号)2013年12月4日 3、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 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13号) 2014年1月24日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 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 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 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 断完善体制机制
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 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 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于事务 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性机制, 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意义
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 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 效需求的重要途径 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 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 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 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 要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与规范性文件
7、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 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 2014年11月25日 8、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 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 [2014]96号)2014年12月15日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 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2015年5月5 日
意义
财综[2013]111号 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建 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 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 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 扩大服务业开放、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举 措,
目标任务
购买机制
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 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 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 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绩效管理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 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 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 价。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 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 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 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 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