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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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化妆品行业也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化妆品已经受到了我国爱美女性的追捧,且成为了她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但是就化妆品而言,它是由各种化学物质配制而成的日化用品,如果化妆品在生产配制的过程中出现问题,生产出来的产品就会危害人们的健康。因此对化妆品卫生的监督工作就显得格外重要。通过研究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针对这些问题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使得我国的化妆品行业得到更加健康的成长。

【关键词】化妆品;卫生监督;存在问题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概念界定

按照我国化妆品的监管条例规定,我国必须对化妆品实行相应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卫生部主管,对于县级以上的各地化妆品卫生监督由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负责。通过条例我们可以看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是一个国家性质的监督管理,就全国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全国的化妆品为卫生进行监督;就地方而言,由地方相应的卫生部门进行相应的监管。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它所要监督管理的对象,即是:我国国内进行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以及个人。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的三种类型

我国的卫生行政部门目前主管化妆品卫生监督方面的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化妆品进行了分类管理,主要将化妆品分成如表1所示的3类,即:普通国产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进口化妆品,针对这3类化妆品,卫生行政部门实行不同的卫生监督政策。

表1:国产普通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分类

普通国产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

国内化妆品企业生产普通化妆品分类国内化妆品企业生产

国外化妆品企业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数据来源:作者整理自编

对于国内企业生产的普通化妆品而言,只要质量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即可将相关的资料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直接进入到市场中进行流通,不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就国内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一共9类,即:育发、、防晒、脱毛、染发、除臭、美乳、健美、烫发、祛斑类,都必须通过我国省级卫生行政部的严格审批之后,再经过卫生部的批准通过之后才能进行相应的生产和销售。

对于国外的化妆品而言,不管是普通化妆品还是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其首次登陆我国市场前都必须向我国的卫生部提出申请,经过我国的卫生部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相关的进口手续的办理,对于个人自己用的少量国外化妆品不在其范畴之内。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目前我国对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的是卫生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方式,只有通过卫生部门批准并颁发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才可以进行相关的化妆品生产事宜,否则一律不准生产,卫生许可证的使用周期是4年,2年复核一次。并且生产企业必须做到与有害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保证生产区的高度清洁;厂房的材料必须复核要求,采光良好;具备防鼠防害的设备;只能生产相关规定制定的化妆品。

(三)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

我国卫生部规定,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化妆品不得上市流通,主要是指:无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化妆品的标签和包装以及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就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而言,除了必须符合上述的要求之外,还必须获得相关的批件的批文号。化妆品一律不得在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向消费者宣传疗效和注明适应症等,同时还不能采用医疗方面的术语;如果化妆品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不良反应的,应该在说明书中注明相关事项。

三、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化妆品各种法律法规实际操作性较差

我国关于化妆品质量方面的总体性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早已出台,但它们只对化妆品的质量、卫生作了一些概念性的规定,又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制定时间早,质量标准低下,覆盖面窄,因此无法适应新形势下不断变化的化妆品安全性需求。此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我国化妆品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无法完全考虑到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前景,当化妆品安全新问题成为突出的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二)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不畅通影响监管效率

在我国,化妆品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卫生部,它们均有自己的监督管理信息发布机制,由于部门间的差异和缺乏沟通严重影响着所公布信息的一致性。这就导致国家质检总局所发布的免检信息与卫生部所公布的抽检结果之间存在差异,使生产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差异

感到无所适从。比如说两家企业在接收质检总局和卫生部的检查时,两个部门对

A企业的质量检查结果不一致,但是由于监管信息的不畅通,导致本应该获得免检的A企业没有获得免检的资格,不应该获得免检资格的B企业却获得了免检的资格,但是B企业的产品在日后的流通中出现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权利,这就导致消费者比较盲目,不知道应不应该相信国家的免检产品。

四、导致我国化妆品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协调性导致其实际操作性较差

目前我国颁布针对化妆品的管理的法规很少,没有一个可以统筹管理化妆品行业的原则性法律体系。现阶段仅仅依据《产品质量法》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两部法律来进行监督管理显然是不够的,也是不完善的。这两套法律不仅执法的主体不相同,而且执法的对象也不一样,因此在办案和解决案件时会面临许多的困难,例如怎样确定执法对象、怎样确定案件性质是否符合法规规定、怎样确定处罚的轻重等等。

第一,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产品质量法》,卫生部颁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时,由于是两个不同的政府执法部门,平时的交流和沟通相对较少,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很少考虑到两个部门的关联性,对于化妆品的质量问题和卫生问题都有不同的规定。在发生化妆品相关问题时,到底该采取哪套法规来评判和追究责任时,执法人员会很困惑,给相关工作带来不便,也不能利用法律来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由于立法部门没有良好沟通、颁布化妆品法律的滞后性、或者有些化妆品事故没有纳入法律法规,导致化妆品在安全方面的监督不到位、管理失误和不必要的重复管理,近几年化妆品事故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

第二,发生化妆品事故后,执法部门首先要选择哪套法律法规来执法处理,其次要确定此事故属于违规现象中的哪一种,最后再计算化妆品事故中生产者的利润收益和消费者的损失,依据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到底选择哪套法规意见不一,很难确定,最后赔偿损失计算也不一样。

(二)多部门监管体制导致多头管理的监管效率低下

目前在监督化妆品时,我国的监督部门很多,大致有如下几个部门:1、卫生部门的专家评审委员会,2、地方卫生行政部门,3、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委员会,4、工商总局,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海关以及化妆品行业主管部门等。因此不同的监督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不同、行使的职能也不同,最终导致在管理和监督化妆品行业时出现重复管理、交叉管理和盲区管理的现象。举例如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对于安全卫生监督方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都可以实施此权利,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和领取卫生许可证,但是又要获得卫生部门的审批同意并对企业进行资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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