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器形式的批准以及电子计量衡器的3C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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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器计量管理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第二章 型式批准的申请 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 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 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委托技术 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OIML CPR R60委员
Mr. Zhang Yue
NIM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
P.R. CHINA
OIML CPR R76委员
Mr. Zhang Yue
NIM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
P.R. CHINA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 术资料,并根据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 式评价大纲。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 术负责人批准。
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 己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
衡器计量管理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四)使用说明书
(五)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衡器计量管理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章 型式评价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 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 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R76 DOMC 发证参加国(10个)
R76 DOMC 参加国(20个)
R76 DOMC 参加国
NIM积极参与国际互认活动
1999年非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项目通过实验室认可 ---- ISO/IEC17025, CNACL 通过国家局OIML证书指定试验机构评审 1999年通过荷兰NMi专家现场同行评审 2001年通过德国PTB专家现场同行评审 1999年开始一直参与OIML MAA框架协议中国工作组工作 2006年通过OIML CPR对试验机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 体 系的审查
技术标准
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 检定规程:JJG648-1996《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等 效采用了国际建议R107。 产品标准:QB/T1078-1991《电子料斗秤》 国际建议:OIML R107《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 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检定规程:JJG907-2003《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 )》。等效采用了国际建议R134(2002版)。 产品标准:制订中 国际建议:OIML R13 《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
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 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 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 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继续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 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 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 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互认协议 -- 计量器具进入国际市场
同时满足不同国 家的法律法规 为获得型式批准, 必须在各国进行试验
• 增加成本 • 重复进行试验 • 各国均要拥有完 整的设备和技术 人员 • 增加产品进入市 场的时间
互认的目的
增强对其他国家 设备和能力的信任 推动WTO TBT 协议的实施 统一各国之 间的试验要求 促进试验的标准化, 提升评价标准 促进信息、实践 和经验的交流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 (NIM)
P.R. CHINA
Ms. Cai Changqing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 (NIM)
P.R. CHINA
R60 DOMC 发证参加国(7个)
R60 DOMC 参加国(18个)
R60 DOMC 参加国(18个)
衡器计量管理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 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 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 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指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 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 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 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 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 安排。
衡器计量管理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 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照片
(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技术标准
非自动衡器 检定规程:JJG555-1996《非自动衡器通用检定规程》,等效采用国际 建议R76 1992 产品标准:GB/T14249.2-1993《电子衡器通用技术条件》 国际建议:OIML R76 2006 《非自动衡器》 称重传感器 检定规程:JJG669-2003《称重传感器》,等同采用OIML R60 2000 产 品标准:GB/T7551-2008 《称重传感器》,修改采用OIML R60 2000 国际建议:OIML R60 2000 《称重传感器计量规程》 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 检定规程:JJG195-2002《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等效采用 国际建议R50。 产品标准:GB/T7721-1995《电子皮带秤》 国际建议:OIML R50《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
衡器型式批准及电子计价衡 器3C认证说明
衡器计量管理
大陆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型式批准部分) 自 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 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10. 天平:非自动天平 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 道衡 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 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 、核子皮带秤 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 14. 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
OIML MAA多边互认协议 R60、R76 DOMC
发证参加国试验机构评审
评审方式:
第三方认可 — ILAC成员,同时是ILAC MRA签字方 现场同行评审 — OIML/ILAC/IAF法制计量实验室评审技 术专家
OIML / IALC / IAF 技术评审员
Ms. Cai Changqing
衡器计量管理 --《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凡列入本目录的计量器具,其制造许可证的申 请、考核和发证工作,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 具体规定办理。
首批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1. 电能表 2. 水表 3. 煤气表 4. 衡器(不含杆秤) 5. 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 6. 出租汽车计价器
OIML MAA多边互认协议 R60、R76 DOMC
2006年9月29日R60、R76 DOMC 完成签署 R76 DOMC -- 非自动衡器 R60 DOMC -- 称重传感器
参加国资格评审 -- 参加国资格审查委员会(CPR) 执行R60和/或R76的技术能力及质量管理体系 依据:R60和/或R76,ISO/IEC17025及对法制计量实验室 的附加要求
衡器计量管理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申请单位对型式批准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出行政诉讼。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由地方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计量违 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按照《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 法》执行。 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型式批准证书、型式批准标志和 编号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申请型式批准、型式评价,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己废除型式的计量器具。
衡器计量管理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第五章 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 文件、资料必须保密。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机构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撤销其授权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资格。 任何单位制造己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 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 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双边互认协议的要点
协议双方同意按OIML 国际建议或本国法规进行试验,必 要时,可补充进行对方国法规中与有关OIML国际建议要 求不同的或附加的试验项目 原则上,所有的型式试验应在同一台(或同几台,如有要 求)器具上进行 在试验期间或试验中不得对器具进行调整(除试验程序有 要求或使用用户建议的方法外) 协议一方可利用另一方出具的OIML证书和试验报告颁发 目的国型式批准证书。
衡器计量管理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Hale Waihona Puk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 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 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 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 目录》中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 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 行。
衡器计量管理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第四章 型式批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 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经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经审 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己经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 计量器具,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废除原批准的型式。
2009年通过OIML CPR对试验机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 体 系的中期审查 MRA 国际比对
中国企业获得OIML证书情况
自2005年起大陆及台资企业获得OIML证书情况
OIML R76 92版 登记注册的有362项。 大陆及台资企业66项 – NIM、NMi OIML R76 2006版 登记注册的有21项。 大陆及台资企业 6项– NIM、NMi 、NWML,其中MAA证 书2项 OIML R60 2000版,登记注册的共有225项。 大陆及台资 企业59项– NIM、NMi 、PTB,其中MAA证书 16项
互认目的
实现一站式服务 降低成本 减 少重复试验
中荷互认协议 双边协议 -- 型式评价试验报告相互承认协议
中荷协议 -- 非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
首次签署: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续签: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德协议 -- 非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 签署日期: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
中英协议 -- 非自动衡器、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 签署日期: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
技术标准
自动分检衡器 计量检 定规程:制订中 产品标准:制订中 国际建议:OIML R51《自动分检衡器》 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 检定规程:JJG564-2002《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定量自动衡器)》 ,等效采用国际建议R61。 产品标准:QB/T2501-2000《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等效采用国际 建议 R61。 国际建议:OIML R61《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 自动轨道衡器 检定 规程:制订中。 产品标准:GB/T11885《自动轨道衡器》 国际建议:OIML R106《自动轨道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