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涉外公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述涉外公证
摘要:公证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公证的对象是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公证的事项发生法律效力。
涉外公证是国际交往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和法律程序,它对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与联系,保护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主要讲述了涉外公证的含义、我国对涉外公证的特别规定以及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异同。
关键词:涉外公证国内公证意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公证书
第1章、涉外公证的含义
涉外公证是与国内公证业务相对应而言的公证业务。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是我国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所谓涉外公证,一般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或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
换句话说,是指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因内容、当事人或使用涉及外国或外国人而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办好涉外公证是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必要工作。
1.1 涉外公证的分类
根据涉外公证办理业务的范围和性质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涉外民事公证和涉外经济公证两大类。
涉外经济公证是指公证当事人、所证明对象和公证书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涉及外国的经济公证。
涉外经济公证按其公证书的使用目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到国外从事进出口贸易、设立办事机构、参加投标、承包工程、输出劳务、引进贷款和技术设备等;二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外招标、拍卖等法律行为进行公证,对涉外房地产以及贸易等涉外经济合同进行公证。
1.2 涉外公证的意义与作用
随着我国国家地位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与世界各地的交往日趋频繁,社会公众对涉外公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广。
因此,涉外公证的质量和发展,不仅直接影响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涉外事务中的合法权益,更体现了我国国家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直接关系着我国在他国和国际社会的国家形象。
各国为保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国际科技文化经济体育等领域的交往活动中的正当权益,对所发生的一系列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都制定完整的民事关系方面的有关法律,并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涉外公证是一种新型的纠纷预防机制,具有预防性、非诉讼性等特点,其宗旨是预防纠纷、避免侵权、减少诉讼、为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活动不仅可以消除社会纠纷的隐患、平衡主体之间的厉害冲突、防微杜渐,而且有助于我国法律的正确引导和实施,这对于稳定公共秩序、息讼止纷、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2章、我国对涉外公证的特别规定
2.1 办理涉外公证事务的机构有两类:一是由国内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二是依照国际惯例,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与其驻在国相关的涉外公证业务。
有关的国际条约对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规定:“领事可以担任公证员、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
”我国《公
证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
2.2 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与制作
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关对公证文书上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或对前一次认证机关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证明,从而使其具有境外法律效力的行为。
按照国际惯例,除公证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两国签有互免认证的协议外,凡是对外使用的公证文书,一般都要求办理认证。
我国《公证法》第33条也明确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的认证。
”认证的目的是一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的有关当局所认可,不致因怀疑公证文书上的印鉴或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该文书的法律效力。
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在国内是外交部领事司和外交部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区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外事办公室;在国外则是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
涉外公证文书,一般要求以中文作出。
我国《公证法》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公证程序规则》第43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
第3章、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异同
国内公证,涉外公证的对称,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的,公证书将在国内使用的公证事务。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国内公证具有以下特点:当事人只限于我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证书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使用;在适用法律上,只适用我国法律。
涉外公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申办公证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申办涉外公证的当事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第二,公证证明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即公证证明的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第三,公证文书的使用地是在除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第四,适用法律具有双重性。
由于涉外公证文书通常在域外使用,所以,公证机构在适用中国法律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能违反公证文书使用地的法律,否则将影响当事人对公证书的使用。
虽然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具有较大差别,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密切联系的。
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都是由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其法律效力相同;第二,两者都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进行的证明活动;第三,两者公证的内容都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第四,在公证程序上,除特殊规定外,两者适用的办事程序基本相同。
参考文献:
《律师与公证制度》第二版,王进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的会议上签订;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班级:法学112班
学号:1133050
姓名: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