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章程广州公司章程广州一人公司章程工商标准版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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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一人设实施董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措施》等要求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企业行为准则,企业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遵守。

第二章企业名称、住所和申报经营场所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住所:。

第四条申报经营场所:

1. 。

2. 。

3. 。

第三章企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主营项目类别:(请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定主营项目类别填写)

第六条经营范围(请在完成具体经营项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机收到确实定信息填写):通常经营项目:服装批发;鞋批发;箱、包批发;工艺品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帽批发;

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具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陶瓷、玻璃器皿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钟表批发;

家居饰品批发;编制、缝纫日用具批发;体育用具及器材批发;玩具批发;其它文化娱乐用具批发;五金产品批发;

办公设备耗材批发;电子产品批发;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施批发;贸易代理;佣金代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劳动防护用具批发;销售本企业生产产品(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经营项目除外;包含许可经营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

注:1、工商部门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从事依法须经同意项目,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经过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该符合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通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公布。(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根据其指导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表述应该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XX))

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认缴

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

第七条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注:如属分期缴资,还需填写缴资期数:第一期、第二期……)

企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企业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股东对出资非货币财产须评定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定作价有要求,从其要求。

股东作为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它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企业章程要求数额,应该交付该出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它非货币财产应该重新评定作价。

股东不根据要求缴纳出资,除应该向企业足额缴纳外,还应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条股东作出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产生。实施董事任期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实施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决定;

(三)审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企业设经理,由股东决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1-2人),由股东决定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

(五)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六章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需时有权更换经理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注:有下列情形,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形;

2.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

3.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

4.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推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5.其它造成法定代表人无法推行职责情形。

第十七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股东决定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汇报;

(二)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汇报。

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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